㈠ 物业在消防法中的义务
(一)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设计功能状态;
(二)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
(三)消防管理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4
(四)大堂岗、大门岗、机房、消防控制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五)消防器材应进行每月检查、维护和统计;
(六)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
(七)消防设施设备及其它消防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物业聚集商家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消结合”的方针,服务中心内的每位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都有责任搞好消防工作,各级骨干、主管更是消防工作的带头人,是消防工作的当然责任人,负有如下职责:
(一)依照服务中心及市政府消防管理规定,对管理区各地方,部门、人员进行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发动住户,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三)监督安装、装修、改建工程过程中执行防火规范的情况,并进行竣工验收。
(四)实行24小时监控,保证各项装置,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五)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市消防部门搞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七)对因失职引发的火灾事故负间接或直接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服务中心主管消防安全职责标准如下:
(一)对公司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生产、施工,经营管理之中,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领导消防专干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兼职防火人员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六)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并处理。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做好日常防范工作。
(八)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实施奖惩制度。
㈡ 物业管理应该怎样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该从统一行业规范、加强监管力度、开展星级评定等多方面入手,逐步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统一行业规范。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逐条细化,纳入星级评定范围。此外,还要建立消防值班、巡查、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等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
2、加强监管力度。消防部门要积极调动公安、居委会、房管部门等多股力量,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使物业管理公司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做到消防安全管理与卫生、治安工作齐抓共进。
3、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素质培养。定期组织承接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物业公司能定期对小区内的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等;另外可以利用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贴近居民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消防入户宣传,组织、协助开展消防疏散演练,不断提高自身和居民的消防素质。
㈢ 小区消防设施属于哪个部门管
小区消防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如果暂时没有委托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㈣ 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根据《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自理》
5.3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c) 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 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e) 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f)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g)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㈤ 居民在楼道内消防通道上堆物堵塞通道,居委会,物业,业委会通告居民自觉清理堆物,逾期不清理的视作无主
居委会这样做是正确的,有权利这样做的,根据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㈥ 物业公司应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应当检查下列内容: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㈦ 物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多久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版全重点单位应当按权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㈧ 谈谈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有哪些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出现了房地产建设投资和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物业产权多元化,且多家占有使用的多重化、分散化管理的复杂状况。而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的消防安全整体性、消防设施设备配套性,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这都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其次,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物向高空和地下不断延伸,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消防设施设备愈来愈多,功能也愈来愈复杂化、智能化,客观上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关于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考
物业管理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且有待于开拓的新兴行业。其中消防安全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更是今后长期的工作。认为要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理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关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消防管理体系构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消防管理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享有在管理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有服从物业整体消防安全的管理、合理利用物业项目、确保消防安全、承担相应费用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标准及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立完整、系统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规范其运作。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物业公司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协调其相互间的各种关系,将物业消防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制定统一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公共消防安全契约、住户消防安全手册、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标准及实施方案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费收支规定,维修养护消防设施规定等。
(三)建立和推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早期介入制度。房地产开发、流通、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物业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阶段就应明确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意见,对隐蔽的消防设备应实施专业化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认可制度,考试吧并且严格把好验收、交接关。这种建管结合方式,能提高物业的有效价值。
(四)建立高素质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队伍。在物业管理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备一定的防灾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现代消防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系统的情况。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应委托专业化的消防设施维护保修公司来承担。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把好物业建筑设计审核关,不留先天隐患。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宏观指导,定期实施防火监督检查。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给予法律支持。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帮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素质。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提高物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就要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指导,物业公司具体管理,业主自我防范,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