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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观看队伍安全防护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26 19:23:22

❶ 如何加强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一、增强民警自我保护和危险意识。由于一些公民法制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恶化、民警执法权威不强、少数人怨气怒气躁气增多,使得民警在执法过程受到伤害的危险进一步增加。因此,每个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必须清醒认识当前的执法环境、必须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处警、执法办案乃至调处纠纷、救助群众过程中,都要保持强烈的危险意识,始终严密注视所面对对象的行为动态。
二、规范执勤执法,强化民警现场安全防范。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必须认真做好现场的自我安全防护工作,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执勤执法活动。即必须做到六个合理:合理设定执勤点,合理使用安全防护器具,合理停放警车,合理运用执法技巧,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合理使用取证设备。
三、适时开展防护技能培训。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是搞好安全防护的决定因素,除通过教育引导不断强化民警安全防护观念外,积极培训单警装备使用、事故现场站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方法、车辆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间等恶劣条件下执勤执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执勤装备作用的发挥到位。在课堂理论讲解的基础上,通过模拟路面执法、夜查、事故处理现场,贴近实战演练警车的安全停放、警示标志正确使用、车辆及违法人员查控等内容,使民警对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有更直观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确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当前警力匮乏的现状暂时还很难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对一线民警的优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资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安警务保障机制,将从优待警工作做细、做扎实、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通过各种手段,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使驾驶员树立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在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时进行交通法规宣传,要指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还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面和影响力,让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时刻萦绕在广大群众的身边。

❷ 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石琛福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解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有警不用、无警可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突出问题,实现司法警察职能回归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当前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问题。那么,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点做出努力: 一、加强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 加强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和确保办案安全的有效途径,按照“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 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培养干警高尚的道德品质。只有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做到热爱检察事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必须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司法警察条令、条例及警械器材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警察法》等,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具有较好的科技文化水平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能力。要学习了解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会计、计算机应用等科学文化知识,做到一专多能。只有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遇事不慌不忙,处事泰然处之。 再次,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它关系到一支警察队伍能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能力,能否顺利地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按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出严格的技能训练计划和科目,分段逐项展开训练。 二、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实行法警的集中编队管理,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由法警专司警务工作,法警队根据法警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全院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调度警力;三是各业务部门用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经检察长或法警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司法警察方可执行任务。法警队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特点,独立对法警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法警工作是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的工作,其业务、体能、技能的综合需要与检察官不同。客观上看,目前基层院由于警力不足,在调查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押解等工作中检警不分,这样不但不能避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更不利于保障侦查人员自身的安全,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本身就构成相互的监督制约,防止违法违纪,保证公正执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改造职责过程中要摆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为检察官做好服务与保障。因此只有检警分离,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从而确保办案安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独立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等,都需依法办事、严格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一是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要确立院领导、法警队负责人和司法警察的各自工作目标。根据警务工作送达法律文书、警务保障、安全保卫、看管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犯罪现场、参与搜查、协助追逃等具体工作内容,要达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符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即使每个细节都要到位,责任到人。如法律手续的办理、警械具的使用等;在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上厕所等,都要有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替换;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随时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情绪和健康状况,有异常的及时向队长报告,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做到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是要针对警察具体执行职务作出细则规定。其中有对现场保护、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的规定;提押、押解、看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等应有很强的操作性,形成相对完整的警务工作制度体系。 有了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使司法警察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更好的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 四、加强办案工作区的硬件建设 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安全警械的专用区域。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加强办案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侦查办案工作科技含量,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强化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实现检察机关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有机整合。 办案工作区为司法警察提供了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保障办案安全的工作平台,切实为确保办案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规划》的要求办案工作区应当是具有全封闭、多方位安全防范功能的硬件配套设施的综合办公区域,是由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专用卫生间、指挥监控室等组成的办案区。因此应按《规划》的要求加强办案工作区的硬件建设,为司法警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平台,确保办案安全。 五、加强装备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装备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警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只有不断加强装备建设,才能增强司法警察在保障办案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武装震慑力。 一是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表》的要求不断落实装备,应为法警队购置手机屏蔽器、防火服、强光手电、跑镣等警用装备,手铐、脚镣、防爆盾牌、电警棍等警用器械,应为每个在编法警购置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急救包和警用水壶等单警装备。 二是要深刻认识科技强警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只有将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用装备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保障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才能确保办案安全。在加强装备建设过程中,要制定警用装备建设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加大对警用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和增加警用装备的科技含量,要不断更新必要的警务装备、警用器材,为确保办案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了办案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❸ 车辆防闯入预警设备和防闯入预警系统都是应用于交警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吗

“防抄闯入预警设备”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三级防护体系中第二级防护。当驾驶人因意外闯入警戒区,车辆撞击安装在锥桶上的防闯入设备时,现场所有设备立即鸣叫报警,及时警示驾驶人已闯入事故现场采取制动等措施。另外,任何安装防闯入设备的锥桶在被撞的同时,会发出无线报警信号,此时数百米之外的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无线报警器立即鸣叫报警,提醒工作人员及时撤离躲避。
目前通过交管局部级检测认定的就是浙江润鑫和浙江涌金,也是比较经济款

❹ 求问若羌交警大队组织召开如何加强执勤执法民警及协勤的自身安全防护

会上,大队长徐东海根据发文认真贯彻部署、细化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教育,进一步提高民警、协勤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若羌大队对交警、协勤员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安全防护警示教育。组织民警、协警员学习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交警、协勤安全防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新疆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等六个规定的通知,要求全体民警、协勤员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提高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和交通执勤任务等工作中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在执勤中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
二是加强执勤装备检查,深化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大队要求每位民警确保每次出勤前对民警人身防护装备和车辆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三个必须”:民警上路执勤前必须按要求着装,携带必备的单警装备;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常用的巡逻车要做好常规性检查;必须对巡逻车上的警用装备进行维护,检查反光锥筒进行检查,对没有反光膜或反光膜达不到的及时上报,进行更新。
三是执勤执法时,民警相互进行安全提示。民警、协勤员在执勤前、执勤中要对安全防护工作做到互相提醒,互相督促,特别是执勤过程中,驾驶位和副驾驶位的民警应明确分工,副驾驶位的民警要配合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做好安全行车工作,养成共同维护安全的良好习惯。

❺ 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您好:
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大的一支队伍。近年来,每年都有几百名公安民警牺牲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另有数千名民警负伤,可以说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保证执法者安全的问题,随着一次次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从侧面道出了警察执法中自身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也可以说是职业警察的无奈和悲哀。那么如何确保公安民警的安全免遭侵害呢?本人结合实践谈谈粗浅看法。
一、牢固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
一个人生命只有一次,如何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是人生的第一关键。所谓安全意识,是指人民在出行、处事等各种活动中,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效地保护自身安全、群众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将确保自身安全牢记心中,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不可以有丝毫的麻痹、松懈和侥幸。在执法活动中,要始终保持临战的状态和高度的警惕,可以说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自我防护意识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和圆满完成任务的重要前提。特别是身处执法一线的各级指挥员,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和对民警生命健康、家庭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组织指挥各项执法活动中,首先要想到安全,强调安全,确保安全。
二、有针对性的学习是保护生命的前提
多年的执法实践使我体会到,人民警察要保证自身安全,关键是要民警学会执法,会运用法律规范自己。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准确、适情、适度、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来实现确保自身安全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学习执行警务活动的各项规范程序和警务实战技能培训,使自己不断增强警务规范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会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会使用警械、会搜身带离、会使用武器、会通信联络、会现场急救,掌握警务战术基础动作、掌握盘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筑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实现克敌制胜,保护自身安全。
三、走群众路线是保护生命的基础
是否会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派出所民警素质高低、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真正掌握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动群众和加强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依靠村委会,组织内部单位、对调查取证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对民警的生命保护更是最大的帮助,不会走群众路线的民警是一个面临牺牲最大的民警。
四、执法规范化是保存生命的关键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建立健全各项执法规范入手,对执法民警的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一些民警在执行盘查、追缉堵截、抓捕、讯问、辨认现场、押解等任务时,不能按照执法规范、技战术要求和安全规定认真执行,致使民警出现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我们还必须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减少社会对抗,避免激化矛盾,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暴力抗法的发生,从而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应有的侵害。

❻ 人民警察如何保护好自身安全(外一篇)

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大的一支队伍。近年来,每年都有几百名公安民警牺牲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另有数千名民警负伤,可以说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保证执法者安全的问题,随着一次次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从侧面道出了警察执法中自身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也可以说是职业警察的无奈和悲哀。那么如何确保公安民警的安全免遭侵害呢?本人结合实践谈谈粗浅看法。
一、牢固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
一个人生命只有一次,如何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是人生的第一关键。所谓安全意识,是指人民在出行、处事等各种活动中,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效地保护自身安全、群众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将确保自身安全牢记心中,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不可以有丝毫的麻痹、松懈和侥幸。在执法活动中,要始终保持临战的状态和高度的警惕,可以说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自我防护意识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和圆满完成任务的重要前提。特别是身处执法一线的各级指挥员,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和对民警生命健康、家庭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组织指挥各项执法活动中,首先要想到安全,强调安全,确保安全。
二、有针对性的学习是保护生命的前提
多年的执法实践使我体会到,人民警察要保证自身安全,关键是要民警学会执法,会运用法律规范自己。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准确、适情、适度、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来实现确保自身安全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学习执行警务活动的各项规范程序和警务实战技能培训,使自己不断增强警务规范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会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会使用警械、会搜身带离、会使用武器、会通信联络、会现场急救,掌握警务战术基础动作、掌握盘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筑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实现克敌制胜,保护自身安全。
三、走群众路线是保护生命的基础
是否会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派出所民警素质高低、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真正掌握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动群众和加强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依靠村委会,组织内部单位、对调查取证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对民警的生命保护更是最大的帮助,不会走群众路线的民警是一个面临牺牲最大的民警。
四、执法规范化是保存生命的关键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建立健全各项执法规范入手,对执法民警的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一些民警在执行盘查、追缉堵截、抓捕、讯问、辨认现场、押解等任务时,不能按照执法规范、技战术要求和安全规定认真执行,致使民警出现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我们还必须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减少社会对抗,避免激化矛盾,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暴力抗法的发生,从而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应有的侵害。 二、夫妻和家
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社会学家说家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学家说家是风雨相依的两人世界;文学家说是宝盖下面养着一群猪。究竟什么是家呢,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不值得思考的问题。那么先让我们来听一个故事吧。有一个富翁醉倒在他的别墅外面,他的保安扶起他说: 先生,让我扶你回家吧! 富翁反问保安: 家?!我的家在哪里?你能扶我回得了家吗?。保安大惑不解,指着不远处的别墅说: 那不是你的家么?富翁指了指自己的心口窝,又指了指不远处的那栋豪华别墅,一本正经的,断断续续地回答说:那,那不是我的家,那只是我的房屋。
家不是房屋,不是彩电,不是冰箱,不是物质堆砌起来的空间。物质的丰富固然可以给我们一点感官的快感,但那是转眼即逝的。试想,在那个空间中,如果充满暴力和冷战,同床异梦,貌合神离,家将不成为其家。而成为一个争斗的战场。汽车,不过是这个现代化的战场中的悲剧的摆设品罢了。难怪有一些大款自我解嘲道: 我穷得只剩下钱了!
家需要有爱的亲人。需要那份特别的真情实感,两个相互牵挂的人就是家,家在这里上升为一种信仰,一种宗教,一种支持精神力量。
家是爱的聚合体。试看天下之家,皆为爱而聚,无爱而散。
家是一个感情的港湾,家是成长的摇篮,家是一个灵魂的栖息地,家是最能让自己放纵的地方,家是一个精神的乐园。家就是你和你家人在一起的情感的全部.拥有它时,它平凡如柴米油盐酱醋茶;失去它时,掏心掏肝也找不回。
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没有家庭的平安,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宁有序。家和万事兴。
家是一种文化;家是一段时光;家是一种情怀。夫妻好比两条腿,要站稳,要走路,谁也离不开谁,为何一条腿对另一条腿总是抱怨不休。有夫妻说结婚数十年无矛盾无分歧 ,可以断言,他们至少有一个人对家庭毫不负责,对对方毫不关心。
婚姻是舒服着的烦恼。家庭不是讲理的地方,夫妻之道难得糊涂。倘若两个人谁都不愿糊涂,这个家庭永无宁日。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
最佳的婚姻配署不等于最佳的婚姻状态,没有对男人的仰视,没有对女人的欣赏,爱情将无从发生。婚姻将无从缠绵,爱在于迷,过分的清醒,盘算和比较,这不是爱情。美满的婚姻,爱情加良心就是一切。婚姻是纯洁的自私,爱情是神圣的贪婪。一旦对你不再自私了,说明你对她已不再重要了。
婚姻就象泡茶,第一道茶象恋爱,浓烈馥郁香; 第二道茶象新婚,清新可人;第三道茶则象刚过蜜月或蜜年的婚姻,平淡如水,需要我们用平常心去品味,才能领略到其中的真趣。
钱钟书说:家庭是金漆的鸟笼,笼子外面的鸟想住进来,笼子内的鸟想飞出去。
当今离婚是富贵病,穷则想安,富则想变。没有爱情的婚姻不稳定,只剩下爱情的婚姻也不稳定,时间和距离能使爱情升温和降温。最差的女人也想找到个优秀的男人,最差的男人也想找到个优秀的女人,所以,婚姻是个永恒的遗憾。
结婚认真,离婚草率,再婚认真加草率,结婚是需要,离婚是被迫,再婚是需要加被迫,结婚好幸福,离婚好痛快,再婚好惬意,几经折腾后发现,天下的对手一般凶。
男人是哲学,女人是诗。没有诗的哲学是枯燥的,没有哲学的诗是肤浅的。哲学理性而诗感性,男人要想读懂诗,要先弄明白自己的哲学,女人想要理解哲学,就要先明白自己这首诗,深度的哲学只有配上适当韵味的诗才能共鸣,于是最好的不一定适合你,适合你的才是最好的。
都说老婆是人家的好,其实脚大鞋小都知道,爱妻子也爱情人,掺了水的假酒,是水还是酒,爱丈夫也爱情人,只有愉快的起点,没有愉快的终点。好男人太多,不可与丈夫比,好女人太多,不可与妻子比,那是危险的。
见达官显贵不攀比,不比丈夫之无能;见美貌风骚无邪念,多想夫妻之恩爱。女人的软弱是假象,软弱但不可欺,想制服女人的男人,有几个不被女人制服。女人不是弱者,女性是男性

❼ 高速交警开展高速公路安全知识及事故安全防护演练活动!

为做好高速公路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警路企”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力度。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在沿海高速钦州管理处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及事故安全防护演练活动。

活动参与单位有钦州路政大队、防城路政大队以及沿海高速钦州管理处,共有100人参加活动。

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事故安全防护演练活动,进一步提升了“警路企”三方相互协调配合力度。活动结束后,警路企三方均表示今后要更加密切协作,加强联勤联动,多方资源共享,发挥“警路企”各自优势,做好高速公路“遏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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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
(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
(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
(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❾ 说说你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的认识与建议

为进一步增强执勤执法中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根据马鞍山交警支队《关於进一步加强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要求,12月1日下午,郑蒲港新区姥桥交警中队组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培训班,共有民警、协管员25人参加培训学习。
培训会上,参加和县交警大队培训的教员官首先组织民警、协管员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盤查规范》,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和图解说明进行了课堂教学,重点讲解了事故现场勘查,现场警告标志、锥筒、警示灯的设置,民警安全站位,警车停放,事故现场指挥疏导,民警间协调配合警戒,现场安全撤离等内容。学习过程中民警还结合一线实战需要和执勤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展开交流讨论。
随后,刘金银中队长组织开展路面执勤、集中整治、事故处理等现场实战演练,实战模拟不同道路类型和不同气候条件下执勤点设置及安全设施的摆放,不同道路条件下和不同气候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现场勘查、撤离时的安全防护要领。并重点强调了岗前安全提醒与检查、防护装备佩戴,岗中现场安全防护沟通与协作、分工与站位、车辆停放与设施摆放、现场处置与安全提醒,岗后安全装备设施检查与维护等内容,在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进一步强化民警安全意识。
培训结束后,大家一致认为自身对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有了新的认识,真正学到了知识,在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执勤执法安全。(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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