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安全知识 > 群众性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群众性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发布时间:2020-12-24 23:18:39

⑴ 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第一”永远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党的一个重要方针。安全,不是一个人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每一个中国人的努力,同时,它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各方面因素达到平衡,我们才能真正讲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宣传动画片视频制作 无锡新思维传媒

只有抓好了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才有可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久性的系统工作,只靠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好综合性工作,全面提高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自己做起,尽心尽力,安全工作才有保障。

⑵ 公安部属下有哪些局,分别为公安部第几局

公安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级机构。

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分别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公安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此前打击食药领域犯罪是由公安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作,分别进行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

铁路公安局,前身是铁道部公安局,在铁道部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挂牌成立之后,更名为铁路公安局,现明确为公安部内设机构。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公安边防部队改制,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

2018年12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公安现役部队官兵集体退出现役命令宣布大会。2019年1月1日,公安边防部队全体转改人员集体脱下军装,换着人民警察制服。

⑶ 中纪委是什么组织

中纪委一般指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

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3)群众性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扩展阅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机构: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

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本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岐山任中央纪委书记。

3、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27个职能部门,具体为:

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⑷ 火灾时,可否用棉被逃生

别信 可以的
再说消防法肯定不会这样说的
这些是基本常识
另附 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如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内容、形式及管理做出了具体的界定,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有序举办提供了法律保障。就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来说,该条例也是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消防监管、消防许可、消防责任的法律规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准则。笔者结合多年消防工作的实际,认为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恪守职责,消除隐患。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一法一条例是消防机关搞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动准则和依据。为了使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走在前面,本着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在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筹备工作的筹备阶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针对举办活动的规模、内容、形式和特点,派出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参与活动的安全保卫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活动举办中的执勤保卫任务。具体来讲,消防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对举办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经检查或整改合格后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者要落实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现场监护,检查到位。
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举办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内容和程序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检查到位。首先是对活动所涉及到的重点工程和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规划选址时,要了解工程属性、规模和地点,同时要掌握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进度等情况,及早对设计方案进行具体研究指导,提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在工程进入实际设计后,要根据现有的规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会同举办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讨研究,制定相应的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宝贵时间,在隐蔽工程封闭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同时,为了做好举办场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要结合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保卫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活动场馆、配套使用场所的消防保卫工作规格要求,从消防组织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防火档案的建立,以及情况信息反馈等方面逐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其次是高度重视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对涉会场所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会场所,掌握存在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采取定点、定人、定目标等方式,督促各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消除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场所使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带病作业。再次是做好活动期间的执勤备战,落实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必要时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场所,实行全天候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三、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巡查,死看死守。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活动举办期间,单位要加强巡查,对危险部位尤其要抽派专人进行昼夜监控。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活动组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让危及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此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参与活动场所的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频次,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逐个排查摸底,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防范,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降低要求,随意批准举办活动而发生火灾事故,或不认真检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制定预案,协同配合,深化演练,齐抓共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消防部门孤军奋战,难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需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门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时,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宣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达成对消防监督工作的一致共识。对各场所、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掌握这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整改,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由于举办活动的的场馆、住地等场所数量多,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易出现突发事件。从消防检查到安全落实,从现场执勤到灭火作战,从通信联络到后勤保障,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和车辆,为做到组织指挥准确无误,灵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关键。战训和防火部门要及早动手,从全局的角度,紧紧围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的比赛、表演、开闭幕式,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特点和重点保卫目标、对象及任务,反复制定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消防保卫工作总体方案,要及时着手制定各活动场馆、人员住地及人员疏散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补充修改,绘制出详细的警力部署图,做到方案周全,组织严密,统筹安排兵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参战的部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开展贴近实战的“六熟悉”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广泛宣传,强化培训,未雨绸缪,确保安全。
提高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是预防火灾的有效途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要结合活动的特点和参与对象,提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编制活动消防安全手册等指导性宣传资料、设置各种中英文对照的消防安全标牌、开通多语种消防服务热线电话、要根据活动筹备进展情况,注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好各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消防机构要促使活动的各系统、各单位迅速组织防火宣传员,出动防火宣传车,设立消防宣传站,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对各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服务人员、重点工种人员等要提前摸底,及时进行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好防火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大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上开设专栏,不间断地宣传与活动有关的消防知识、法律法规及火灾案例,曝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火灾隐患等,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国务院第505号令及公安部第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活动组织者和承办单位,狠抓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圆满成功。

⑹ 一级消防工程师该怎么备考,有什么好的经验

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建议:
技术实务是基础理论——综合能力是技术实践——案例分析是综合考察
我们可以各科分为三步走学习法:
1.《技术实务》一消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分为五篇,其中重点第二篇、第三篇,也就是我们要重点掌握:强制性的标准和规范。第一步:了解消防基础知识、原理知识,在第一步只需要注意背诵记忆,该记的一定要记,该背的一定要背诵下来。
第二步:掌握建筑防火(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电气防火、防爆,设备防火防爆、保温材料防火),消防设施(11 大系统:水、气、电)。
第三步:熟悉其他建筑、场所防火(石油化工,地铁,交通隧道,加油加气站,发电厂、飞机库、汽车库、修车库),安全评估(风险识别、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
2.《综合能力》

一消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也分为五篇,其中重点第二篇、第三篇,也就是我们要重点掌握:建筑防火检查、设施安装、检测与维护。
第一步:了解消防相关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二步:掌握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检查,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检查,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检查,防爆检查,保温材料防火检查、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管理(11 大系统构成与组件、检测验收)。这部分内容多且杂,一定要分别记忆,避免记、混记错。
第三步:熟悉消防评估技术(火灾风险分析办法)与安全管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编制、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群众性消防安全管理)。
3.《案例分析》

一消安全案例分析也是分为五篇,其中重点:第一篇、第二篇、第五篇,我们需要重点掌握:建筑防火分类、消防设施应用、消防安全管理与火灾。
第一步:了解基本火灾原理知识。
第二步:掌握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应用、火灾现场知识。
第三步:熟悉消防安全评估、安全管理。
在备考的过程中可以建立自己的思维导图,思维导图能帮助我们搭建消防学习框架,帮助我们思考和记忆,所以建议各位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思维导图。
好了,以上就是考试100为你分享的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建议,希望能帮到你。

⑺ 开展群众性"全民健康,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函是不是卖东西的

目的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良好的健康知识,和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有知识就有选择权。

⑻ 如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

由消防安全知识网回答您:

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已于2007年10 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内容、形式及管理做出了具体的界定,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有序举办提供了法律保障。就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来说,该条例也是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消防监管、消防许可、消防责任的法律规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准则。笔者结合多年消防工作的实际,认为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恪守职责,消除隐患。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一法一条例是消防机关搞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动准则和依据。为了使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走在前面,本着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在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筹备工作的筹备阶段,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针对举办活动的规模、内容、形式和特点,派出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参与活动的安全保卫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活动举办中的执勤保卫任务。具体来讲,消防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对举办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经检查或整改合格后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者要落实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现场监护,检查到位。

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举办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内容和程序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检查到位。首先是对活动所涉及到的重点工程和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规划选址时,要了解工程属性、规模和地点,同时要掌握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进度等情况,及早对设计方案进行具体研究指导,提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在工程进入实际设计后,要根据现有的规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会同举办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讨研究,制定相应的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宝贵时间,在隐蔽工程封闭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同时,为了做好举办场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要结合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保卫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活动场馆、配套使用场所的消防保卫工作规格要求,从消防组织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防火档案的建立,以及情况信息反馈等方面逐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其次是高度重视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对涉会场所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会场所,掌握存在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采取定点、定人、定目标等方式,督促各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消除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场所使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带病作业。再次是做好活动期间的执勤备战,落实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必要时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场所,实行全天候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三、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巡查,死看死守。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活动举办期间,单位要加强巡查,对危险部位尤其要抽派专人进行昼夜监控。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活动组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让危及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此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参与活动场所的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频次,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逐个排查摸底,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防范,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降低要求,随意批准举办活动而发生火灾事故,或不认真检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制定预案,协同配合,深化演练,齐抓共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消防部门孤军奋战,难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需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门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时,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宣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达成对消防监督工作的一致共识。对各场所、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掌握这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整改,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由于举办活动的的场馆、住地等场所数量多,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易出现突发事件。从消防检查到安全落实,从现场执勤到灭火作战,从通信联络到后勤保障,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和车辆,为做到组织指挥准确无误,灵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关键。战训和防火部门要及早动手,从全局的角度,紧紧围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的比赛、表演、开闭幕式,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特点和重点保卫目标、对象及任务,反复制定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消防保卫工作总体方案, 要及时着手制定各活动场馆、人员住地及人员疏散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补充修改,绘制出详细的警力部署图,做到方案周全,组织严密,统筹安排兵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参战的部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开展贴近实战的“六熟悉”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广泛宣传,强化培训,未雨绸缪,确保安全。

提高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是预防火灾的有效途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要结合活动的特点和参与对象,提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的力度,编制活动消防安全手册等指导性宣传资料、设置各种中英文对照的消防安全标牌、开通多语种消防服务热线电话、要根据活动筹备进展情况,注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好各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消防机构要促使活动的各系统、各单位迅速组织防火宣传员,出动防火宣传车,设立消防宣传站,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对各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服务人员、重点工种人员等要提前摸底,及时进行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好防火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大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上开设专栏,不间断地宣传与活动有关的消防知识、法律法规及火灾案例,曝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火灾隐患等,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国务院第505号令及公安部第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活动组织者和承办单位,狠抓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圆满成功。

阅读全文

与群众性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办春考培训学校 浏览:734
九江船员培训中心 浏览:5
台州绘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浏览:207
非科级后备干部集中培训总结 浏览:419
东北舞蹈艺考培训机构 浏览:427
民营企业家培训班结业式 浏览:59
2017入党培训内容 浏览:828
顺德驾驶员培训中心 浏览:125
姜堰市三水培训中心网站 浏览:263
电动汽车维修培训视频 浏览:737
机关党务干部培训内容 浏览:423
企业培训为自己工作心得体会 浏览:512
线上培训工作 浏览:303
泉州舞蹈培训招聘 浏览:709
礼仪培训三年计划书 浏览:926
税务学校培训个人总结 浏览:508
专业技术人才初聘培训小结 浏览:980
是实验室设备安全培训 浏览:54
北京砂锅米线培训学校 浏览:127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建议 浏览: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