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医疗器械销售知识学习哪有
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
产品知识
这绝对是首要的,任何行业的销售人员都应该做到除了自己以外最了解的东西就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如果你连自己的产品都不了解,你怎么才能让你的客户知道你的产品的价值?并更进一步的明白你的产品能给他创造的效益?
千万别跟我说你的销售策略是走人情路线,现在的医院领导们有几个把你那点人情看的很重的?都不是一个利益在驱动吗?话说回来了,如果你能更好的推广你的产品,人情投入是不是会少些呢?我一直认为人情投入应该是在和竞争品牌在产品性能、价格、服务等方面不相上下的情况下才能大把投入的。这句说远了
2、产品行业应用
你知道你的产品的各种规格和参数了,也知道她能左转几度、上翻几圈。但是你能在你的科长那里背诵这些东西给他听吗?如果你每次都这么介绍产品,那么你听到他们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好我知道了,等有消息了我通知你。除了这句地球人都知道的用来赶销售代表的台词外我相信你不可能听到任何东西。但是有些代表同样是在介绍产品,可你却发现他能和我们亲爱的科长或者院长们很投机的谈上数十分钟,营造了很好的销售气氛,也建立了牢固的客户关系。他们是怎么谈的呢?答案就是——应用。
医院客户属于专业客户,这种人群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些甚至在学术界有很高的地位,他们在自己的行业内或许专家甚至权威,那么所谓三句话不离本行,你跟他们谈机器参数,机器运行原理,也许能体现出你的专业,你的能力,但是在他们那里,我估计没几个主任能把他正在使用的机器的参数背出5条以上。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不是学机械的,也不是学电子的,他们是学医的或者相关行业的。你跟他们谈话如果只是片面的涉及机器的参数性能规格,那么相当于是对牛弹琴。你说得带劲,他不一定听懂了,这种情况是很危险的,因为没有客户会冒险去买一个自己不熟悉的产品。
那么我们销售代表介绍的方式就要靠应用来指导了,比如你是卖X光机的,你如果跟他说你的新机器的床台能升降多少厘米,客户也许没什么反映,但是你先和他聊下别的,比如科室主要有那些工作项目什么的,他也许会说:有很多床边手术。这时候你再说:刚好我们这款机器特别为您这种情况进行了设计,他的床面除了水平运动外,还能在**范围内升降,能方便身材不同的医生进行手术,还能方便病人上下。再比如你推销小型C臂,这种东西参数很多,你如果不懂应用的话可能会在可科长那边宏篇大论,但我跟你说,这东西在应用上科室方面只关心3个方面:频率、开口大小、操作是否灵活。任何同类产品,只要在同一档次上,这三样指标高的产品一定有戏。也许你要说了,这些应用知识怎么来呢?不难真的不难,入门级的人可以买些专业的教科书看看先,进阶的可以看看论文集,比如我现在做的是诊断产品,我通过阅读各种最新发布的论文完全能掌握目前我国各个地区检验科室的发展方向和应用前景,以此为基准,把握客户的需求,有的放矢。
3、医院运营管理和医疗法规知识
医院管理知识有2个用处,首先是能让你在院长和科长等相关人员那边有点谈资,但是这点在使用的时候千万要小心,并不是你去学习过这些知识就有资格去告诉院长怎么做,你如果认为自己比院长懂的多,那你完全是找死。
其次了解这些知识的主要目的不是让你自己成为专家,而是能让你更加容易进入院长的角色,进行换位思考。比如医院目前发展势头很好,国家又拨款了,那么医院会有什么行动呢?如果这个时候你有一点点医院管理知识的话,再结合医院目前的现状,是不是就很容易的掌握你的上帝的需求呢,而且更有可能挖掘他潜在的需求,替他想好他未想到但他需要的事情,真是销售的最佳境界呀!
还有就是,你如果刚入此行,学习一点医院管理知识,能让你更快的了解到医院的操作模式,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也是不错的。
医疗法规知识
老实说,我以前是GSP咨询师,刚转行没几年,由于职业习惯呢,对于法规这块一直很重视,但是呢,不管是在我以前的咨询工作中,还是现在的销售工作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初级甚至中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对于自己行业的相关法规方面的知识是一片空白,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产品和自己的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真的这么不重要吗?
我说直接点,行业内的法律法规其实就是你这个行业的游戏规则,你如果连游戏规则都没看过都不了解的话,那你还搞个P。只有等着被销售高手虐待吧。
法律有两个作用,一个是用来保护自己,目前不管是客户还是合作伙伴都不太厚道,常常会利用一些漏洞来使自己的利益更大化,好好的读读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公司法什么的吧,可以很好的揭露这些人的底细。法律的第二个作用是用来打击对手,这个我就不多说了,比如招投标中经常用到的投诉对方的**证书是假的,**操作是违规的。这些都应该发挥你的法律知识了
B. 健康风险评估的原理是什么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以美国为例,《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则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评估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在追溯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的跟踪系统,要求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者传送并保留其经手的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英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在欧盟及各主要成员国的食品链中,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的责任非常明确。《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设置有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调味、加工辅料和与食品相接触物质组;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物质组;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组;转基因生物组;饮食产品、营养和应变性组;生物危险(包括疯牛病)组;食品链污染组;动物卫生与福利组。八个小组在科学委员会的协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局的各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法规、标准提供基础数据。此外,在发生食品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家们将负责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欧美等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欧美国家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美国还建立了食品和饲料成分的控制体系,如为防止疯牛病的传播,政府根据行政程序法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争取行业协会、专家、相关利益团体以及消费者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严格禁止利用某些动物蛋白喂养反刍动物的规定,从饲养环节上控制疯牛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政府着力减弱食品添加剂、杀虫剂等对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上市之前,生产者必须提供其产品安全性的证明,管理当局对有关数据进行评价,必要时还要进行细致的检测,以确定添加剂的安全性。所有审查活动都有详细记录,且要向社会公开。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集中、高效、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的研究,可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近年来,北京市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探索,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市特点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框架,上述几项原则在该体系中都有一定的体现,今后我们还将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C. 信息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技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D. 新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填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那么我们在填写注册资本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跟着企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工商局是不收注册登记费了。(以往,1000万注册资本要交8000元注册登记费)
但是,税务局收税!要按照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来,咱算算,注册资本1000万,那就是给税局交5000元。
不要以为没实缴税局就不收取了,实际上是,等你想注销,请税局开具清税证明的时候,你不补上这些钱,税局不会开具清税证明。当然,也不建议太小。所谓“一元办公司”更多是理论上的。
2、既然是注册资本认缴制,那我认缴个100年,100年后实缴到位,可以吧?
法律的确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从法理上来说,认缴期限并不受股东年龄的限制,毕竟股东可以变更,就像愚公移山,子子孙孙,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给后股东,那么认缴义务也就自然由后期最新股东承担。
但是,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什么?别人看不见认缴期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面一目了然,认缴实缴情况全部都有哦。
3、不实缴就不会被抽查到?所以注册资本写大一点无所谓吗?
在认缴期限内,不实缴只是不检查实缴内容,并不是说不会被抽查到。除非是针对实缴进行的定向抽查这一种情况,否则,抽查概率跟是否实缴是没有关系的。反而是,注册资本越大,越可能被重点监控,抽查检查的频率会越高。
4、认缴资金虚高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
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清算后,公司还存在10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公司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那么股东的偿还额度只要偿还50万即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则需要偿还100万。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一句话: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的事业,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个人承受风险能力,选择合理注册资本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才能更好的帮助公司发展。不要说什么随便填,成年人的世界,任何选择都是有代价的。
E. 拥有中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是国产吗
如果产品注册证在国内注册再加上有国内发明专利那属于国产产品。
F. 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过程中,有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Q1: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多次修改,最终才能制造出样机,即使有了样机,也可能会做出改进,那么,在哪个环节申请是最合适呢?
事实上因为产品的开发周期非常长,医疗器械行业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不知道你们的产品在设计开发还没有定型的时候,是否涉及到要给外部相关的机构来看,如果没有的话,那我建议等设计定型之后一定要申请专利。不过前期的话,因为方案在不断修改,要跟研发经常沟通。
最初要评估方案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果核心部分是不会修改的,那么你就对不会修改的那个部分的技术特征进行申请。
对于要修改技术特征的专利期限的延长这一问题,就要对这些需要修改的技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什么时候申请专利比较合适。评估的时候最开始要考虑抵触申请的应用,就是说自己的在后申请不会因为自己在前申请的公开而导致在前申请作为一个前案来回驳在后申请的创造性。这块的话,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了解研发的进度,然后进行一些技术点切割和合理安排申请时机。
Q2:他人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了(公开技术),这样申请的专利是否白费呢?
我想我对这点不是非常明白,是他人申请的,还是说你去针对别人的产品去申请的专利?我根据自己猜测,可能是这位同行是说别人的产品在卖了,我们去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申请专利是吧?
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我的看法是这涉及到侵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比如说,你去拿你申请的专利去控告人家说你侵权,这个涉及到对方要在先使用,或者使用公开来举证,这个问题的话,往深里谈,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但是这个恶意诉讼是否成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他能够提出他在先使用或者公开使用的证据,那么你申请的专利确实是白费了,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他举不出来的话,这个要根据法院的一个具体裁量。
Q3:关于怎么延长专利的保护周期,能否举例具体讲解?
首先要分析自己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有多少个可专利点,并检索判断单独申请各个可专利点的授权可能性,对于授权可能性非常高的单个技术点,就可以先去申请专利,同时一个产品必定有很多技术点,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去申请这些可专利性非常强的技术点。
举个例子,一个产品有10个可以授权的技术点,那这10个技术点并不需要同时去申请,而是今天可以丢一个出去,明年再丢一个出去。如果每一个技术点都能保护到产品的话,那么专利的保护期限实际上是以最后一个丢出去的专利再加20年来算的(如果是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是延长专利保护周期的一种类型。
另外一种可以参照药品的方法,我可以首先给一个范围比较大的,比如说一个药品的化学通式出去,然后利用专利申请把这个最大的范围圈起来,后面可以逐步细化,比如说我在隔年或者在什么时候选择时机选择某一个组合物的具体种类,参照我刚才说的第一种情况一样,再去申请一些专利出来,形成一个专利网络。
Q4:我所在企业医疗产品专利挖掘深度不够,外观设计较多,实用新型也都是以整机进行申请,如何挖掘有质量的专利呢?
关于有质量的专利,首先从我的角度,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来讲的话,我觉得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就是说你阐述的范围不是非常的清楚,因为有质量的专利,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从我的角色来讲的话,以结合为导向,有质量的专利就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专利,不管它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
我看到科曼的一个声明,大家可能有关注到迈瑞跟科曼最近两年来的知识产权纠纷,迈瑞拿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去起诉科曼,所以我个人认为专利的类型不是影响到专利申请质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怎么样能够创造价值。
从专利挖掘的角度讲的话,因为专利起的一个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制衡对手,如果专利挖掘的时候能更多的参考和研究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技术,对你家产品和竞争对手的产品的共性,进行专利申请,在前期布局专利的时候,我建议更多的是考虑这方面的一个因素。
Q5:您能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我国的医疗器械企业该如何更好发展,实现与欧美公司的深入竞争吗?
我觉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医疗器械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并且从目前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在中高端的医疗器械这一块技术是明显落后于欧美公司的,当然在属于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植入医疗器械这一块,特别是血管支架这一块,确实已经实现了国产完全替代进口产品,因为它的市场占有率已经高达90%以上。
所以我觉得这个主要是看你所在的企业目前的技术储备以及具体所在细分的市场。如果你的企业在一个中低端的市场,从公司经营的角度来讲要明确自己的品定位,以及我的市场定位。
对于中低端的产品的话,最好跟欧美公司的产品销售、主要市场避开,比如说我可以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政策,欧美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可能就在欧美主要的主流消费市场里面,但是对于中低端产品的话,我们可以去一些东南亚国家,或者是说其他一些经济欠发达,但是人口又比较多的地方,比如说印度,或者是其他更多的地方。
假如说你所在的公司是一个位于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公司,比如说现在的高端诊疗设备,联影,高端诊疗设备在中国目前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
起步型的企业怎么样去跟欧美公司竞争?我个人认为还是参考刚才中低端产品的一个发展路径,假如你所在的企业确实是在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那怎么样实现跟欧美公司的深入竞争的呢?
第一个,我们可以从知识产权申请角度,我可以布局一系列包抄型的专利,扩大利用专利去制衡竞争对手的一个机会。第二个,我可以从公司的市场策略上面形成一些竞争,比如说,有些欧美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话,它需要一个本土的销售渠道的建立,那么对于这类型的公司的话,可以跟他们形成一个战略性的同盟来应对其他的竞争对手。
G. 我刚进入医疗器械这个行业有一个月时间了,公司也不培训产品方面的知识,感觉完全不懂,大家说这样好吗
我觉得你应该主动去学习,而不是被动的去接受,年轻人别那么没有拼劲那么懒惰!
H. 互联网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如下:
1、从事互联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通信系统自动化软硬件的开发,通信网络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
2、软件设计与开发、游戏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企业信息化、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电子商务、通信系统开发集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与集成、自动化工程、软件销售、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安装和销售,计算机及相关产品。
3、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 金融业务),商务咨询,从事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一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
电子商务属于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一种,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即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我国《公司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3]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涉及以下因素:
1.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2.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大体的范围,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3.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