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需要什么设备
231.水上运输。
2311.锚地:面积(平方米)、锚位(个)、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13.河港:类型(河港/湖港)、泊位(个)、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岸线长(米)、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14.船闸、升船机站:类型(单级/多级)、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15.渡口:年客运量(万人)、渡程长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2.公路运输。
2321.公路:类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等级(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下)、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宽度(米)、路面性质、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22.长途汽车站: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23.收费站:所在道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铁路运输。
2331.铁路:类型(单线/复线,普通线路/客运专线)、起点、止点、主要车站、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2.火车站:类型(客运/货运/客货混合运)、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33.道口: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所在铁路相交叉的道路等)。
234.航空与管道运输。
2341.航空港:类型(国际/国内)、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千米)、停机坪面积(平方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42.管道:运输物质、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年运输量(万吨/万立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43.管站:所在管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城镇交通运输。
2351.道路、街巷: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路面性质、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门牌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一些古老街巷的传统文化内涵等)。
2352.有轨交通线路: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3.公共交通车站: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运营线(条)、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54.停车场:占地面积(平方米)、泊位数(个)、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6.交通运输附属设施。
2361.桥梁:类型(铁路/公路/人行/其他)、所在线路、所跨河流(道路等)、最大载重量(吨)、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最大跨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2.隧道:类型(铁路/公路/地下通道/其他)、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所在山峰(河流、湖泊等)、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3.道班: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4.检查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5.环岛、路口:类型(环岛/路口)、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6.加油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7.灯塔、导航台:所在航道、高度(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在卫生局哪个科室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2012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普查试点的目的是查清试点地区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试点,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试点的范围:天津市塘沽区等362个县(市、区),具体试点地区由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普查试点的内容:查清试点地区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普查试点从开始,到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确定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等。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完成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进行成果验收和上报,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试点涉及面广、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的领导,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普查试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民政部负责试点地区陆地地名和有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局承担试点地区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试点省(区、市)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五、经费保障
普查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地名普查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普查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0月10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学举民政部部长
副组长:张勇(国务院副秘书长)、李立国(民政部副部长)、孙志辉(海洋局局长)。
成员:武大伟(外交部副部长)、吴仕民(国家民委副主任)、黄明(公安部副部长)、王军(财政部副部长)、李强(统计局总统计师)、闵宜仁(测绘局副局长)、王津(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兼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1] 国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4年1月23日
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勇国务委员
副组长:李立国民政部部长
阎京华国务院机关党组纪检组组长
宫蒲光民政部副部长
乙晓光总参谋长助理
成员:杜鹰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昕教育部副部长
尚冰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陈改户国家民委副主任
黄明公安部副部长
王保安财政部副部长
胡存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唐凯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翁孟勇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矫勇水利部副部长
杨志今文化部副部长
孙志刚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强统计局副局长
印红林业局副局长
王志发旅游局副局长
蒋坚永宗教局副局长
刘琦能源局副局长
闵宜仁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傅选义铁路局副局长
周来振民航局副局长
顾玉才文物局副局长
田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兼任。
③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各吗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
④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抄勇国务委员副袭组长:李立国民政部部长阎京华国务院机关党组纪检组组长宫蒲光民政部副部长乙晓光总参谋长助理成员:杜鹰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鲁昕教育部副部长尚冰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陈改户国家民委副主任黄明公安部副部长王保安财政部副部长胡存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唐凯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翁孟勇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矫勇水利部副部长杨志今文化部副部长孙志刚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李强统计局副局长印红林业局副局长王志发旅游局副局长蒋坚永宗教局副局长刘琦能源局副局长闵宜仁测绘地信局副局长傅选义铁路局副局长周来振民航局副局长顾玉才文物局副局长田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兼任。
⑤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区别
1979年至1986年,我国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此后一直没有进行全国地名普查。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地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难以反映地名实际情况,地名数据不新、不全、不准的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地名普查,尽快摸清地名底数详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的地名管理工作。为此,国务院决定于 2014年至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区别:
1.普查的时间节点和普查目的不同
第一次地名普查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际,普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摸清全国地名的基本情况,改变全国各地一个名,到处都是“红卫”村的状况,厘清本源,拨乱反正,恢复被“文革”否定的传统地名。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发生于改革开放30年之后,普查的目的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2.普查的资料基础不同
第一次地名普查主要参考资料只有1972年版的1:5万地形图和不甚完整公文档案,资料匮乏,普查成果主要依赖基础干部的实地考察和民间走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开始于经济发展、文化复兴的新时期,既有第一次地名普查、文物普查、经济普查、非物质文化普查等普查的资料积累,更有改革开放后30年挖掘整理的历史古志、民间野史、文物碑刻、族谱村志及新编地方志、专业志、第一代地名志、新命名地名档案、地名文化研究成果等大量的资料文献,资料丰富、内容翔实,互为佐证。
3.地名的范围和分类方法不同
第一次地名普查的地域范围为全国所有地域,地名类别包括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独立存在的、重要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当地著名的纪念地、名胜古迹、古遗址、游览地和其它众人工建筑名称,1:5万地形图上标有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的地域范围主要为沿边海海区域,普查类别包括海域,陆地地形、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11个大类,117个子类,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编制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为标准确定,覆盖了所有地名类别,范围更广、分类更细、属性更明。
4.增加了地名代码
第一次地名普查获得的地名条目,按行政区域和地名类别分类区分,归档困难,查询不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新增了地名代码栏,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用阿拉伯数字为每条地名编制共20位数字的代码,其中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第二段由3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的类别,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使用地名代码后,每条地名都有全国唯一识别码,便于地名的“数字化”,有利于统计、归档和查询,
5.普查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
受当时的技术条件限制,第一次地名普查采用全手工操作:地理坐标通过图上手工量测获取,精度较低,误差较大:地名成果的形式单一,地名表、地名卡片和概况材料手写填写,工作量大,差错率高,修改困难。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使用了最新的“数码技术”,在使用传统纸质介质的基础上,使用了“数字化”的录音录影技术、GPS定位设备,矢量地图和最新版的地名管理数据库,可以通过摄录设备记录原始的调查资料,地物的直观影象,可以通过矢量地图自动确定准确地理位置,修改图上地物,实现地物与地名的高度统一,也可以便捷地实现修改、查询,排序、统计和打印功能,不仅有利于提高地名普查的成果质量,更有利于普查成果的共享与应用。
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省(自治区、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⑦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成果主要包括哪些
一个临时性的机构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⑧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由哪个单位完成
一个临时性的机构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⑨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用字读音审定有哪些字
地名普查标志复整体形状制为传统圆形徽标样式,以蓝色为主色调,以中国地图为主体,上面书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文字和地名普查的拼音首字母。
主要含义包括四方面:
(一)蓝色象征地名普查庄重严谨、也体现地名普查数字化、信息化的特点;
(二)中国地图表示这次地名普查的范围为全国,代表着普查工作的全国性和公益性;
(三)中国地图底部纹案为地球纬度的立体化、技术化处理,象征地名具有指位定位功能,具有服务全球交流交往的作用;
(四)外围装饰纹样为飘带形成的阿拉伯数字2的变体,代表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⑩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第二次地名普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2012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
普查试点的目的是查清试点地区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试点,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试点的范围:天津市塘沽区等362个县(市、区),具体试点地区由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另行通知。普查试点的内容:查清试点地区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三、时间安排
普查试点从开始,到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确定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等。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完成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进行成果验收和上报,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四、组织实施
地名普查试点涉及面广、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的领导,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普查试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民政部负责试点地区陆地地名和有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局承担试点地区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试点省(区、市)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五、经费保障
普查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地名普查给予适当补助。六、工作要求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普查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学举民政部部长副组长:张勇(国务院副秘书长)、李立国(民政部副部长)、孙志辉(海洋局局长)。成员:武大伟(外交部副部长)、吴仕民(国家民委副主任)、黄明(公安部副部长)、王军(财政部副部长)、李强(统计局总统计师)、闵宜仁(测绘局副局长)、王津(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兼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二、范围和内容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三、时间安排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四、组织实施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五、工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