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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法治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22 05:10:53

❶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❷ 怎样开展对监狱民警法治理念教育

开展对监狱民警法治理念教育
一,组织一次全员学法培训活动。对全体民警进行学法回分层答分类培训,突出领导干部、重要执法岗位民警、新录用民警等重点对象进行培训。
二,开展一次法治文化品牌创建活动。将“崇法崇德、致正致新”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融入到监狱法治理念宣传培训工作的全过程。

❸ 如何做好一名法制民警

如果你想要当一名法制民警,那么你必须要有很好的法律素养,你应该对自己涉及的工作领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你要把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理解透彻,这样你才可以应对所有的情况发生

❹ 如何提高公安民警法制思维和依法办案能力

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不仅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重点要强化“四个理念”,实现“四个统一”。

一、树立严格执法理念

强化职权法定、严格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依法履职与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首先,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到位。其次,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第三,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

二、树立文明执勤理念

牢固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勤的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规范文明的执法形象,不仅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更有利于促进法律在人民心中树立尊严和权威。 在处理敏感案、事件时,要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在执法办案时,要把打开“法结”与打开“心结”结合起来。

三、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平等对待、公正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第三,要坚持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树立保障人权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理念,努力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更加自觉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办案的首位。其次,要更加注重在社会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先。第三,要更加注重在维权中实现维稳。

❺ 假如你是一名社区民警 ,要在你的辖区内开展为期一周的法制教育,你的措施是什么,重点是什么

关键是你的对象是什么?
如果说是学校的娃娃,就是交通安全教育,预防违法犯罪教育之类。
如果是老人,就是物权法(老人的对自己的房产很重视),婚姻法(老人再婚问题)。

❻ 请教一下关于公安局法制民警这个职位!!!

我就是公安局的,法制处在公安局很重要,所有的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取回保候答审都要法制处审核,特别是劳教的审批权(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法制民警权力很大!说通俗点法制处就是公安局里面执法监督、把关的部门!对民警的执法水平(掌握法律水平)要求很高,要大于其他部门的民警。

❼ 公安局法制科是干什么的啊具体职责是什么

一、公安局法制处,是公安机关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劳动教养审批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

二、主要职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

5、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

6、劳教案件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7、法制宣传;

8、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

(7)公安干警法治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1、“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1)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2)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3)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4)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5)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6)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7)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2、“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1)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2)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4)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5)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6)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8)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9)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10)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❽ 《法网恢恢》是一部反映公安干警捍卫法律、揭露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电影。剧本中,我们看到有这样一

你有多次流传盗窃重大嫌疑,根据规定对你进行收容审查
你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要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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