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同是武装押运,为何运钞车使用的枪支和高考试卷的不同
因为押送的东西不一样,所以负责押运的人员和使用的武器威力也就不一样了。
以上是我的观点,欢迎吐槽。
⑵ 押运人员使用的是什么枪支
押运人员使用的枪支是:97-1式防暴枪。
⑶ 押运公司枪支走火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就是写“三部曲”:
一是这件事好吓人,自己听闻此事后的思绪万千;
二是分析擦枪走火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
三是自己应该怎么防范擦枪走火。
⑷ 押运员的职责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押运员职责: 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而制定的,共18条。
条例所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条例对从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条件、审查手续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携带使用枪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遇到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对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等行为,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出现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等情形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检查、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性能,坚决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持证上岗。
三、危货车辆装车之前,押运员必须查验车辆相关状况及手续,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要求,方可准许装货。
四、输送危爆物品时,押运员必须会同司机、发货员当场清点应数量。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运员必须监督检查货物装配种类,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混运。
六、押运员必须现场监督装载爆炸物品人员,应要求按规定装卸,不懂安全常识的人,不准装卸爆破器材。
七、运输途中,押运员要督促驾驶员限速行驶,保持车距。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保证化学危险品运输途中万无一失,安全到达。
八、如因运输路途较远,需在途中吃饭,严禁喝酒。
九、因押运员失职,造成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损坏,由押运员负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运输爆炸物品应凭两证(购买证、运输证)进行运输。 十一;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申请押运业务七大注意事项:
一、需武装押运的物品必须是合法的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
二、每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押运业务,保险价值的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三、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保险期间:从用车客户携带押运的物品上车后起,至目的地下车后止。在此期间内押运物品被劫、抢夺的灭失风险由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负责。如有人伤亡,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如押运目的地属城中村或内街,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押运车只是到达车辆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为止,余下需步行路段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原则上只提供短距离步行护送服务。
五、用车客户在押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运钞车的押运安全规范(如关闭手机,不得擅自打开车门,乘坐后排中间位等),并服从押运车长的监督管理。
六、用车客户负责押运途中所产生的停车费及路桥通行费。
七、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等待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超过5分钟加收10%的押运费。
⑸ 押运员要求什么条件
押运员一般要求经过专门训练而产生的押运员(一般需要受过部队训练的),能熟练地控制枪支、弹药,有良好的社会背景,无犯罪记录与前科,心态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押运员的招聘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男性,年龄20―25周岁的应届毕业生、社会待业青年或退伍军人,会讲普通话;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纹身,身高1.70米以上(净高),双眼裸视为0.8以上;
(四)无精神病(或人格障碍)、慢性病和传染病史;
(五)性格稳重,能接受封闭式军事化管理;
(六)无劣迹,无违法犯罪前科。
想要应聘银行押运员的必须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政审证明,证明确无违法犯罪前科。复转军人应携带退伍证书。通过面试及体检后,还需要进行规定时长的封闭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工作。
押运员作为特殊职业,其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只有在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枪支。
(5)押运枪支使用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押运员特有权利:
在执行押运守护任务时依法佩戴枪支。遇劫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应先对嫌疑人予以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示警仍无效时,可依法使用武器,但应尽量射击其非致命部位,犯罪嫌疑人停止其犯罪行为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应停止射击。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在金融网点门口,武装押运人员有权设置临时隔离区域,禁止任何人员靠近或通过,行人应主动配合押运人员,绕行或暂等押运人员撤离隔离区后再行通过。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国家授权保安公司押运人员枪支使用权利,既同时授予其开枪权利,只是开枪的前提是对方侵袭押运车辆或人员,且开枪目的局限在使侵袭人员丧失侵袭能力,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情况下是不可以击毙侵袭人员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押运员
⑹ 银行武装押运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回、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答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惺艿奖┝ο?鞯慕羝任O盏模?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⑺ 银行押运员培训枪械吗
武装押运的押运员会定期训练使用枪械的,主要就是97防暴枪(大霰弹枪),和六四式手枪回,九二式手枪。答定期会有实弹射击,不过训练机会很少,一般地方一年打两次靶,和警察差不多,其实那种霰弹枪也不要怎么训练就可以用,普通人训练十分钟就可以用了,再说,毕竟抢银行的几率实在太小,就算真遇上不怕死的了,只要对方没枪,那也稳赢,对方如果有枪,就马上通知特警,自己的霰弹枪足以自卫!望采纳!
⑻ 在什么情形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枪支
遇到袭击时
⑼ 守库,押运按照什么标准配备枪枪支弹药
以下提供一些建行的枪支管理规定:第二条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公安部(85)建总会字号《关于建设银行守卫库款和押运现金人员配备专用枪支的通知》的规定,凡已经开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处,可根据守卫、押运任务的需要配备专用枪支。凡尚未开现金业务及已经开现金出纳业务,但尚无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或专职守卫押运人员的行处,不得配发枪支。第四条各级行领导和保卫部门选配枪支保管、使用人员要严格审查,保证枪支掌握在可靠人手中。要重视对枪支保管、使用人员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枪支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第十三条持枪执行守卫、押运任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在鸣枪警告无效时可对侵害目标实施射击:(一)执行运钞任务过程中,运钞车辆或现金、有价证券遭到暴力袭击,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执行守卫任务过程中,守卫目标受到暴力侵害,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执行守卫、押运任务过程中,持枪人员人身受到暴力侵害,非开枪不能自卫时;(四)守卫、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抢劫,非开枪不能制止时。第十四条对犯罪分子开枪射击,应限于使其丧失侵害能力。如果犯罪分子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上说明,不光是经警,保安也可以在通过重重审核的情况下持枪,不过在中国能拿到枪证比你在股市大跌时赚1亿元还难,凡是拿枪的人最起码的情况下应该是安全的,一般在银行或者特种押运的任务中担当保安的人都是退伍军人或者退役警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一般由现役警察或者武警来担当。如果说银行保安没事开枪打顾客的话,那就真叫被银行抢了~~另外第十一条携枪执行任务前及执行任务中不得饮酒。第十二条持枪执行守卫、押运任务时子弹不准上膛,不准枪口对人开玩笑,不准随意分解枪支,不准把枪交给他人玩耍、保管。
⑽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使用枪支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1]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1]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1]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1]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1]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1]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1]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1]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1]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1]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1]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1]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