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加强培训机构的招生管理
家长不及时续费怎么办?
学生流失到别的机构怎么办?
为什么我们老带新的比例这么低?
问题根源在平时的沟通和感情培养。
家长在招生老师的介绍下带着美好的期望来到培训班,怎么让远期的期望变成每天都能看到的努力和进步呢?沟通是最有效的途径。
家长情况各不相同,应该有一套简单高效的工具帮助进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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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申办培训中心的办学资格,都有哪些科目可以选择
培训机构是否有资质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办学许可证。
2、办学地点与许可证上登记地点是否一致(教学点应经本地教育局书面同意设立),不一致的涉嫌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无证办学。
3、办学层次、内容与许可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涉嫌擅自变更办学层次(如非学历培训机构举办学历教育等)。
4、上一年度年检是否合格,整改不合格不予开展招生活动。
(2)县区民办社会培训机构整改方案扩展阅读:
按照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教育、人社、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审批和管理不同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
其中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非经营性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人社部门负责审批非经营性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工商部门负责审批经营性的培训机构。
2017年9月1日后,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有培训机构都要事先获得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再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
如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到民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如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⑶ 如何清理整治社会人员非法办理的民办教育机构
关于进一步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办园)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办园),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师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办园)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办园)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大连市要求,加大查处违规办学(办园)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办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公平、有序、和谐、安全的教育环境,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办学(办园)行为,保障师生安全,实现我市民办教育规范、有序、良性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整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或其他的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二)排查整治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三、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动员部署
1.召开全市规范管理和清理整治民办教育机构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2.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落实的工作方案。
(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20日)
1.排查内容:排查在我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是否依法审批建立,是否依法办学(办园),安全管理是否规范,环境、设施是否安全,责任、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登记台帐和检查记录台帐。
2.责任部门与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办学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展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排查本区域内的有证和无证办学(办园)行为及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情况进行分类,上报给教育局和相关执法单位及其职能部门。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排查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周边环境、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办学(办园)场所情况,其房屋质量和资质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情况是否合格,并对排查情况汇总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开办食堂或违规提供饮食、饮水导致在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台帐。
市卫计局负责排查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场所环境卫生、疾病防控、传染病预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台帐。
市物价局负责排查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非法收费的行为并制定整改台帐。
同时,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排查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制定整改台帐。
已经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还要开展自查行动,按照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立即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一并报教育局校安办。
(三)清理整治阶段(6月21日—8月10日)
1.整改目标: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坚决制止和立即排除无证民办学校(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
2.责任部门与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共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办园),排除安全隐患,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教育局负责对非法办学(办园)者下发停止办学(办园)通知书,责令立即自行关闭。
公安消防、卫生疾控、市场监督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民政、物价、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权限和职责,对非法办学(办园)依法做出处罚,强制关停。
已经依法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根据第一阶段自查和职能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尽快逐项进行整改。
(四)整改验收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1.整改验收标准:各职能部门按各自整改台帐对排查出的非法民办学校(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教育局要检查验收无证民办学校(幼儿园)是否停止办学(办园),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彻底整改;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整改台帐逐项验收是否整改到位并达标,该关的关没关,该改的改没改好。
2.整改验收责任分工:对经整改仍无法达标,但没有按要求自行关闭的非法民办学校(幼儿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公安消防、教育、卫生、行政执法、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处罚和强制取缔,依法消除本辖区、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一切安全隐患。
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已经依法取得办学(办园)资格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停止办学(办园)的处罚。
3.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建立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教育局作为行业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各自管理责任,各自履行职责尽到责任,安全隐患可以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有效清除的管理格局,形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自主动自觉管理,尽职尽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营造我市民办教育事业依法规范管理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发展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为加强领导,促进各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瓦房店市进一步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督促,定期通报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整治方案,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分头执法。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联合执法的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所有参与清理整治行动的部门要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抓住要害、达到标准,确保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⑷ 湖南已整改多少家校外培训机构
据悉,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至今,各地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截至5月8日,湖南已排查校外培训机构7836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4205家,完成整改2131家,并已处理违法违规办学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18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
⑸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如何申
1、《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内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容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2、处罚规定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⑹ 如何申办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主办(法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国营学校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有与学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学资格和学历,其中开办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3、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的建筑,周围环境符合学校要求,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6)县区民办社会培训机构整改方案扩展阅读: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必须与学生成绩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区)中小学同期水平。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和排名学生们。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外服务,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余服务名义收费。
⑺ 如何监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营利教育的三种登记注册方案
那么,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后,各地究竟该怎样对版营利性民办培训权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呢?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由于机构要营利,要从严审批。
第二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设立营利性的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同,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办学许可证,而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必像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那样要求获得办学许可证,但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教育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登记。此即上海实行的登记方式。
还有一种意见是,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征询意见,直接由工商部门按企业登记办法登记,而在登记后,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