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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经费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19 18:09:56

① 监狱里面都有哪些部,每个部门具体工作是什么,

监狱部门分为2大部分:

1:监狱大墙内监管这块有:狱政科、刑罚执行科、侦查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所谓的“管教五科”和监内医院。监区、分监区、出入监队、严管队、禁闭室(关押服刑人员的单位)。


2:监狱大墙外行政部门:监狱党委办、监狱办公室、监狱工会、监狱纪委、政治处、企管办、调度室、财务科、审计科、劳资科、生产科、供应科、销售科、行政科、社区家委等,每个监狱编制不同但大同小异。

监狱各部门工作:  

一、政治处

(一)管理全监狱民警及工勤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狱公务员录用、考核,负责权限内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等公务员管理工作监狱各处室职能分工。

(三)负责组织全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学历学位管理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狱各部门绩效考核和警察岗位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指导监狱党建和共青团工作。

(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监狱公务员出国(境)政审工作。

(七)监狱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医疗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狱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二、纪检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监狱行政监察、党纪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权限内干部违纪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调查处理监狱民警违反监管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执法规定和其他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办公室

(一)承办监狱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工作关系。  

(二)承办监狱党委会、监狱长办公会和监狱综合性会议。  

(三)负责拟制监狱综合性材料,主管监狱机关公文处理。  

(四)负责监狱制度建设管理。  

(五)负责统筹监狱软、硬件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监狱文秘、信息调研、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文电处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狱外事出访、外事接待、对外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狱各部门保密、信访、档案工作。  

(九)负责监狱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监狱学会和政府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监狱青年联合会开展各类活动。

(十二)负责监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监狱公务用车调配、使用、维修和业务管理,驾驶员的调配、安全教育和有关证照的管理。

(十四)负责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狱政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和管理监狱罪犯收押、释放、调配、调遣、提解、提审、调查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罪犯行为规范、考核奖罚、分级处遇、会见、通信等监狱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管安全工作,指导“三共”活动。  

(四)负责狱情调研、狱内案件管理及侦破,组织追捕在逃罪犯。   

(五)负责武器弹药及警械防暴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监狱警戒设施及安防技术装备的规划、配置、技术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监管安全事件。 

(八)负责组织监狱罪犯入、出监教育工作。 

(九)负责监管信息管理和狱政数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一) 负责组织和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监区文化、社会帮教、电化教育和罪犯改造质量考察工作。 

(四) 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五) 负责组织和管理邪教和有害气功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

(六)负责教育改造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七) 负责《新苑报》办报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日常生活物资采购供应和生活设施、设备管理及狱内绿化、环保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罪犯生活经费和个人存款管理工作。 

(三)负责罪犯生活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医疗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五)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七、刑罚执行处

(一)负责组织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二)负责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审核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核保外就医案件。

(三)负责处理罪犯的申诉及执法投诉案件。  

(四)负责监狱司法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涉法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狱狱务公开工作。

八、狱内侦查处 

(一)负责狱内重点人员、危险分子和各类监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负责监狱罪犯耳目使用、管理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狱内案件侦破工作。 

(四)负责对监狱重点人员、顽危犯落实包夹、控制工作。 

(五)负责处理罪犯揭发、检举各类案件的受理及转送工作。 

(六)负责联系狱外公安机关,协同办案。

九、安全处 

(一)负责监狱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狱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和防灾抗灾工作。

十、劳动保障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生产统计工作。  

(三)负责司法厅企业质量管理协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劳动罪犯奖分考核、劳动报酬核发工作。

(五)负责监狱各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财务处   

(一)负责编制监狱各项经费预、决算。

(二)负责监狱办公采购、大宗物品采购、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   

(三)负责省监狱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监督监狱各部门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六)负责监狱增容扩建、改造更新、迁建新建工作。 

(七)监狱民警福利慰问品的采买发放。

(八)负责监狱民警廉政基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狱民警、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监狱警察被服、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的采购、分配工作。

十二、行政处 

(一)负责监狱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民警食堂、锅炉,保障民警、职工饮食卫生和监狱供暖、供热、供水、供电。 

(三)负责监狱会议、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狱国有资产、安全保卫、水电消防、绿化卫生、通讯设备、集体户籍管理及监狱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公用部分的维修管理。 

(五)负责监狱行政机关临时工勤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管理。

十三、警戒处 

(一)负责管理监狱各类警戒安全设施。

(二)负责警戒岗楼所有值勤民警日常管理。 

(三)负责监狱大门、狱门、人员、车辆进出的检查、身份核实确认工作。 

(四)负责监狱警戒设施的维护及维修工作。

关于是否有机会调单位,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单位待遇不一样。

(1)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扩展阅读:网络-监狱局

② 谁有建筑工地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财产的损失,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安全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一) 安全生产资金来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企业对安全工作的资金的投入不少于企业营业额的3%,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向
1、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案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劳动防护用品机具(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路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安全带、安全网、手套、皮鞋、防护镜和安全防护服装等。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工程特点及时足量的向作业人员发放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切实做到保护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要求。
3、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投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路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法规、常识、安全技能的培训,使其能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参加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必须保证资金投入保证培训教育面达到100%,没人都参加培训。
4、机械安拆检查、维修的投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大型、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维修作业(避免在安拆、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收取相应的检测费用)。
在施工中为保障安全需要,对临边洞口进行防护,对附近的高压电线、工程脚手架,深基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投入资金物资,使措施顺利落实。
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投入
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创造从业人员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树立公司文明形象,创建良好工作环境(降低粉尘、噪音污染)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7、安全人员办公投入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安全工作的展开,必要安全规范、标准、采购,监理安全档案。
8、应急救援预案投入
1)救援物资、机械、设备投入
2)应急救援人员教育培训投入
3)应急救援演练投入
4)应急救援金储备
(三)安全资金必须专项专用,其使用程序为:
单位安全资金账户——安全科审批——生产副经理审批——经理审批——专项资金使用

③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与原法相比:

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3)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扩展阅读:

内蒙古出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如有违反《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此外,对于出现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④ 餐饮业解读食品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吃出异物赔偿10倍。那么这个异物的由来怎么定性

“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异物就是使感官性状异常得物品,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胜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4)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扩展阅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链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⑤ 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促进之间的互动关系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同时获得职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而完善,伴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发展而发展。近年来,为构筑“三条保障线”的社会安全网,为推动就业再就业,为促进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失业问题,造成的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失业保险是如何发挥促进就业作用的呢?本文就这方面的有关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和意见。
目前就业基本状况和对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据统计,2003年,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4432万人,平均每年新增7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800万人,失业率为4.3%。2004年,我国确定就业再就业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失业调控,缩短失业周期,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强化失业调控,有利于稳定就业,减少失业,切实维护和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基本要求。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发挥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作用是失业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近两年,各级政府用于再就业的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逐年增加,一方面保证了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失业保险在就业促进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知道,失业保险起到了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作用的保险制度是利国利民的,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却困难重重,失业保险在就业促进方面,一是失业保险费征缴难,削弱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资金和政策投入降低较多,使得就业促进的效果不尽人意。难点之一:参保意识淡薄。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五大险种相比,许多单位和职工存在着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在生老病死面前人人平等,而失业保险则不然。这样形成了有失业危机的单位缴不了费,不存在失业问题的单位不缴费的不良局面。难点之二:作用不够突出。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还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下的功夫还不够。其实,失业保险中的生活保障仅是手段,促进再就业才是目的。难点之三:执法手段不力。有的企业由于市场等原因,连职工工资都难以保证,缴纳失业保险费更是力不从心,而个别有能力的单位却以种种借口推脱拒绝,劳动部门的执法手段就显得缺乏刚性。虽然中央及省里明文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企业不得评为先进等“一票否决制”,但由于部门间的缺乏有效配合,致使执法监察效果不佳。难点之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效果不到位。在下岗失业人员中60%的参加过再就业培训,对培训作用表示认可,有40%的人员认为培训用不大或没有用,实现再就的下岗职工认为培训对他们自谋职业和自己创业帮助不大,因此,就业培训的效果确定还需要提升。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的主要途径依次为依靠亲戚朋友帮助的,单位推荐或安排的,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从收费情况看,劳动部门开办的需交费的占40%,其他机构需交费的占60%。
加强失业保险就业促进作用的有效办法
科学的失业保险应具有双重功能,一是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竞争能力,后者是失业保险的目的所在。虽然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但从根本上讲,失业保险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促进失业者就业才是根本目的。从发展方面上看,用积极的促进再就业来代替单纯发放失业保险金,用严格保障条件,缩短保障期限,提高转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补助的办法来督促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当今许多国家改革的最新趋势。因此,改变制度根本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功能,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要集中力量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从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出发,扩大保障范围。要使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跟上城镇就业面的扩大,使失业保险成为更多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前城镇就业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多种就业形式发展迅速。失业保险要根据这一发展,主动扩大保障范围,按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就业形式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和行业上来,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障的体系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原有参保单位和职工,同时,通过新的经济成份和就业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工作,树立典型,带动更多单位和职工参保。要妥善解决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转换过程中的关系接续问题,适应他们流动性大、就业形式灵活的特点,采取便利有效的办法,保证失业保险的及时接续,也防止参保资源流失。通过努力,逐步实现将城镇绝大多数工薪从业者纳入失业保障的范围,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二是从增强保障能力入手,规范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要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调剂上下功夫,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出问题。要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加强稽核,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大欠费加收力度。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在基层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要增强基金的调度调剂能力,认真研究设区的市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区(县)级和市级的责任,并加大省级调刘金的筹集力度,增强基金调剂余缺的能力。要密切关注并轨、企业关闭破产等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问题,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基金一旦出现缺口要及时采取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有效措施,确保基金支付的需要。要通过努力,实现基金有足够能力应对任何情况,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立足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管理服务。要围绕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困难加强管理服务,保证其基本生活有着落,准备就业有帮助。要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扩面征缴申领登记、待遇支付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失业人员求职就业的状况。要深入关闭破产、改组改制企业开展工作,采取提前介入、及时宣传政策、主动提供劳动保障服务等措施;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地方性政策,及时纠正不规范做法,切实做到应发尽发。同时,还要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其参加就业活动的要求结合起来,把他们组织到活动准备中,帮助他们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要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如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等等,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过于商业化的问题,必须加强管理,减少市场失灵,切实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就业促进功能得到改善,使失业者、企业、政策等各方面的客户对现有就业服务达到基本满意的程度。要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安排中,完善就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同时这些动态信息必须要对全社会公开发布,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传送网络化,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通过努力,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的全程化、个性化,为企业和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四是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有效办法。要构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平台,根据各自特点,既保持相对独立性,更要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实现扩大就业和失业调控的目标。要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投入,并运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研究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减肥少裁员,平稳转岗和扩大就业的有效形式,在扩大就业和调整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总之,要把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就业发燕尾服的总体部署,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有效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⑥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是什么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每个单位、企业、个人,只有先把握住安全关,才能保证生产的发展,正常的运作后,才能促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发展,为了能更好地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公司的经济发展,现制订以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对领导阶层的考核
公司与主管领导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方面的考核:
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部性的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否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条理及本公司安全生产特征化管理制度和职能。
2. 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真正了解公司的生产、规划、计划和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的目标和标准化管理,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批和修订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实施情况。
3. 公司各部门领导阶层,必须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内容进行有计划,有规范,有制度的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关,考核内容参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评比,总结。
二、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的考核
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是公司安全生产一线负责人,他直接关系到公司员工和周边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因此,对车间及一线从业人员的考核必须每年进行二次,其内容有:
1. 是否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是否牢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所在任务的安全职责,责任。
2. 对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真正了解,能否熟记各种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3. 能否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4. 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时能否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职责与责任,能否正确处理解决所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受考核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1 是否发生重伤、工伤事故, 10
2 是否重复和类似事故 10
3 是否生职工中毒事故 15
4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 5
5 开展班组活动 5
6 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0
7 修订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 5
8 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5
9 计量设备、仪器、。生产设备检查和检测工作 10
10 生产现场清洁、文明生产 10
11 消防设施管理 10
12 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5

好;中;差。

⑦ 办理拓展培训公司需要那些手续和程序

拓展公司目前基本注册的是管理咨询公司,注册资金10万就可以,没有培训业务范围,也不可以有,也不需要什么资质。
如果一心想在经营范围内有培训2个字,只有到教育局备案,注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师资、教学场地,如果有那个实力,也没必要干拓展了。目前的拓展基本和旅游结合了,利润很低,竞争很激烈,很多旅行社都在干。
第一 要有一共成熟的 教练团队,这个是最重要的。
第二要有很好的人脉关系,要跟别人合作,在搞也很重要。
第三是要有一个很好的网址这个是订单的主要来源。

⑧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8)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⑨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所需的手续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具备条件

要有一定的办学硬件和软件:办学场地(教室、办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学设施(仪器、仪表、实操工具、实操设备等)师资力量。软件如:办学章程、办学规划、教学大纲、规章制度等。有了这些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了。

劳动门接到报告后,会到你处审核,如果满意很快就会批准。批文下达后,得到民政部门办个登记,一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微利不上缴税收的。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


⑩ 开个人辅导班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以下条件:

1、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4、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10)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2、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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