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
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㈢ 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
可以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相关内容,还要看要培训的具体是什么工种,比如电工,就可以培训《电工操作规程》;《电工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质量标准)》;《电力安全操作规程》;触电急救这些内容。
㈣ 煤矿新工人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1.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版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权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