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容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B.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几个方面
一、 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52条)。
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53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60条、第63条);(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61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62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64条、第65条、第66条)。
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条、第68条);(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条)。
六、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91条、第92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8条);(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89条);(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93条、第94条)。
七、 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条。规定了2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95条);(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96条)。
C.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