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驾驶员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怎么分
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包括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法律、法规和定义都未能给出我们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该条实际上是想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规定。但是有的委员提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时将该条删去了。由此也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由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务上都是个复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问题的包括:《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这些解释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
运行支配权,是指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归属,是指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即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形成一个浅显的认识,即用“谁(对车辆)支配、受益,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责任”这一标准来简要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当然,这种认识必然有局限,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只能作为一个大体的把握标准。比如:非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事务,象马路上晒玉米影响车辆运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谁支配、受益,谁承担责任”的标准,因为晒玉米人不可能对车辆进行支配、受益,但因为其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与其他机动车运行者关系构建的形式有:借用、租用、挂靠、承包、修理、质押、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等
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基于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认知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应该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主体尽可能的列为民事赔偿主体,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因驾驶员执行其职务行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1、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雇主转承替代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受雇司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雇主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事务中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法理上通常称为"绝对责任。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
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
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
4.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受雇佣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驾车造成事故的,因此类型行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权,应当视为"擅自驾驶场合"造成事故,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例,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5、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务活动中,受雇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身遭受事故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比较复杂:(1)受雇人在从事雇主安排事务中,由于受雇人本身无过错而遭受损失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侵害方承担,如果对方侵害人无力赔偿或不能全部赔偿的,应由雇主承担代负责任。(2)受雇驾驶员驾驶车辆有过错的,除对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外,可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6、如果雇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员自身无资质而指令安排雇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因而引发的巨头事故,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❷ 提升驾驶员的什么是防患道路交通事故的最关键措施
提升驾驶员的安全隐患意识。提高他们学习交通法则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交通法法规意识。这样可以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❸ 驾驶员安全培训和学习制度
车队驾驶员、车辆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
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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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提高汽车驾驶员对事故预防的能力
1 促进驾驶员了解自己的汽车
汽车是驾驶的基础,汽车驾驶员只有通过对汽车进行有效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对安全装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有着更深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对交通系统、汽车安全系统、汽车质量的影响因素都有着清晰的认识。
1.1 熟悉汽车的安全控制系统
车辆的安全控制系统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这迪欧汽车驾驶员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精神状态都有着极高要求。汽车的安全控制系统通常由自动操纵系统和驾驶员手动操纵系统两部分组成,在不同的道路条件下其操作过程大多不同并在不同的天气情况下系统的操纵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驾驶员应当对各种天气条件、路面条件下的操作方法有着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车辆的安全装置的功能有着明确的了解。在这些因素的相互沟通、互相影响、相互作用下从而更好地促进汽车安全性能的有效提升并在某些条件特定条件下对预防交通事故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驾驶员应当更好地对汽车的安全控制系统有着清晰的认识并更好地提升车辆的操纵稳定性,最终更好地提升驾驶员的预防事故能力。
1.2 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良好的驾驶习惯是防止驾驶员遇到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并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起着基础性作用。例如驾驶员应当对影响天气和道路的因素有着准确的预测,在天气不好或者路况不好的情况下要小心驾驶从而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终更好地达到安全驾驶的目的。可以说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是汽车驾驶员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汽车驾驶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实践能力并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通过养成自己独有的良好驾驶操作并逐步积累驾驶实践经验从而有效地促进驾驶水平的增长。汽车驾驶员通过对新的交通法律法规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可以有效加强安全驾驶的习惯并培养新的驾驶技术从而促进安全驾驶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汽车驾驶员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可以有效提高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从而更好的促进安全驾驶的进行。
2 提升驾驶员信息熟悉度
2.1 有效处理驾驶信息
驾驶员在进行汽车的驾驶过程中通过对路况等驾驶信息进行有效地处理可以更好地完善自己的驾驶技术并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汽车驾驶员通过在驾驶过程中对相关的驾驶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可以很好地减少驾驶过程中驾驶失误的出现。从而有利于驾驶员更好地进行安全驾驶。汽车驾驶员可以根据驾驶信息有效地排除驾驶过程中的干扰因素并通过合理地分析观察出驾驶过程中潜在的危险从而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2 及时发现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信息
汽车驾驶员的信息处理能力是有限的,驾驶员的视觉注意力经常受到强大的外部干扰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汽车驾驶员如果不对可能带来损失的信息进行处理则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通过对可能带来危害的信息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地减少驾驶过程中损失的发生,从而更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例如汽车驾驶员可以通过对驾驶速度、路面情况等驾驶信息进行有效处理有效地对周围的环境中可能带来损失的因素进行及时的发现,从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促进整个交通系统和交通环境的改善。因此汽车驾驶员应当从驾驶的本质上出发对可能带来损失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处理,从而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❺ 如何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用车不断增多,交通安全问题就成了摆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从企业这个角度,如何来何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管理工作一贯坚持的主针,车辆安全预防预控工作是安全管理的主要途径,预防预控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它是安全行车的保障,只有做好此项工作,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行车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行车的目的。因此,预防预控工作,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做好车辆安全管理的预防预控工作,是目前安全管理人员探讨和最关心的问题。要想做好车辆安全管理的预防预控工作,必须首先找出影响行车安全的主要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只有这样,预防预控工作才有针对性,结合企业用车的实际情况,浅谈看法。
一、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提起行车安全,人们自然会将它与交通事故联系在一起,对于某一起交通事故来说,乍看起来似乎是偶然的。然而,必然性寓于偶然性之中。因此,某一起具体的交通事故必有它的必然性,必然性必须从人、车、路三方面进行分析。对企业来说,公路是客观因素,我们这里不做探讨,仅对人 (驾驶员)、车两个因素进行分析。
(一)人的因素。人是交通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交通安全的关键在于人,人是交通安全的核心。国内外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明,有 80%—85%的事故是由人造成的,包括驾驶员的驾驶失误、麻痹大意和违章行驶等;还包括行人和骑自行车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等,但从总体来看,关键还是在于驾驶员,因为相对于骑自行车人和行人来说,机动车驾驶员是交通强者,骑自行车和行人是交通弱者。因此,在交通安全中,人的因素主要是驾驶员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与资料分析,因驾驶员失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约70%,因此人(驾驶员)是道路交通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预防预控工作的主体。
(二)车的因素。交通安全的第二要素是车。在这里车主要是指机动车。据国内外交通统计资料表明,由于车辆本身因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工业发达国家占 5%左右,在发展中国家占10%左右。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造成的事故,主要是由车辆的机械故障造成的,包括制动失灵或不合格,转向失灵或不合格,轮胎脱出或爆裂,灯光损坏、灯光眩目、连接失效等。近年来因车况不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大幅上升,因此车也是预防预控工作的主要对象。
二、抓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预防预控工作
通过对影响行车安全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预防预控工作主要是做好人(驾驶员)与车的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
(一)做好对人(驾驶员)的预防预控工作
1、教育驾驶员必须确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一个驾驶员,必须真正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重任,头脑里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第一、谨慎操作”的职业道德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并要逐步确立起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具有安全责任感的驾驶员会时时刻刻注意安全行车。驾驶员应善于总结工作和事故原因,主动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争取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驾驶员要克服“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错误认识,因为在河边走并非是湿鞋的直接原因。正确的认识只能是“常在河边走”包含着“湿鞋”的可能性,但不包含“湿鞋”的必然性。作为驾驶员正确认识这个观点很重要,不能认为掌握方向盘就难免不了出事故。只要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及时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那么即使“常在河边走,也能做到不“湿鞋”。
2、教育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并严格遵守,力争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掌握基本精神,熟知法规内容。不学法、就不懂法,不懂法、怎么用法、守法呢?交通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规则,必须掌握它、熟悉它。二是严格要求,遵章守纪,遂步形成遵纪守法的道德习惯。每一名机动车驾驶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时时刻刻都要认真执行法规,一丝不苟。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要自觉地按交通法规办事。出现了违章情况,要主动纠正,即使没有造成恶果,也不能原谅自己,这样久而久之;遵守交通法规就成为一种道德习惯了。三是杜绝侥幸心理。例如在办案任务急的时候,驾驶员就可能疲劳开车,认为自己只要注意点安全,就不会出事。安全行车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往往就是在万分之一时出了事,有的老驾驶员开了一辈子安全车,临到退休时因违章出了事。所以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严禁违章驾车。
3、搞好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专业技能,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条件。提高生产人员专业技能,既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更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明智之举。做为驾驶员只有掌握良好的业务技术,才能随时处于应付外界突变的警界状态,做出防患于未然的应变对策。要求驾驶员要有很好的随机应变能力,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掌握好“快”与“慢”的关系,安全驾驶,限速行车,看起来似乎太慢,但从全局来说,由于行车安全,各方面放心,也就名慢实快了。反之,如果开“英雄车”就难免不发生事故,出现了事故必然要耽误时间,也就会名快实慢了。
4、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加大教育力度,按时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利用有关宣传材料、报刊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季节性(恶劣天气、雨、雪、雾天)行车安全常识的教育。
5、要根据驾驶员年龄,驾车年限分别进行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操作水平,对驾驶员进行分类排队,认真排查找出三类驾驶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
6、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驾驶员上岗前的两级考核,杜绝无上岗证驾车对象。
7、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肇事驾驶员的教育要纵到底、横到边。
8、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优秀者重奖,对违章者重罚。
9、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1、加强机务管理,提高维护保养质量,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由于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状况及驾驶员操作等原因,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故障,影响车辆正常运行,造成行车晚点,有的甚至造成机械事故。因而驾驶员要加强车辆维护。以确保车辆能正常运行。驾驶员必须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增强责任心,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提高车辆完好率,同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2、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做好车辆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传动,消防器材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严格把关,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及时修复,确保运行车辆完好率达到100%,坚持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总之,只有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素质,加强机务管理,保证维护保养质量,加大车辆安全检查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这样才能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提前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❻ 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什么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内和国道路交通安容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❼ 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驾驶员责任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 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 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 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 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❽ 谈谈做为一名有二十年驾龄的驾驶员怎样预防交通事故
一、做为汽车驾驶员应熟悉和掌握汽车安全行车系统
通常我们把“人-路-车”构成的系统称为交通系统。汽车安全行驶系统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所涉及的因素是汽车驾驶员的自身素质、操作行为和车辆技术状况。在汽车行驶中只有这三个要素相互协调并且与周围环境保持适应状态,才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目的。实际上汽车安全行驶系统也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如:汽车驾驶员自身素质包括思想素质、自身素质、精神状态和心理活动、安全行车知识、驾驶员操纵技术;驾驶员操作行为包括操纵习惯、各种道路条件下的操作方法、各种气候条件下的操纵方法,各种交通条件下的操纵方法;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整车技术性能,发动机总成技术性能,底盘总成技术性能和汽车使用可靠性。这人复杂内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各因素对于总的系统的重要性尽管并不一致,但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在某些场合也有可能成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在汽车安全系统中要达到安全的目的起决定作用的是“驾驶员行车素质”在驾驶员素质中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又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即没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必需的身体素质,就不能发挥具有安全行车知识和驾驶技术的作用。如果其它因素都具备只是“精神状态”不佳也会破坏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驾驶员素质的决定性是有条件的,如果在行车,并停止其开车则有“素质”引起的可能性就被消除。如果驾驶员素质条件具备,但是在行驶中出现不当的操纵行为或车辆技术状态不佳,也就可能破坏安全行车,此时,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操纵行为,或车辆故障。
二、做为汽车驾驶员要熟悉和掌握“信息处理特性”
1、要正确处理信息。在路途中,驾驶员通过自己的感官收集来自道路、交通等的各种信息,经过分析判断做出各种操作动作,通过汽车各个操纵机构使其做出相应的运动,一次控制的结果如车速与方向往往与希望有偏差,此时汽车的运动情况又做为新的信息反馈给驾驶员、驾驶员将其头脑中的予定值进行比较,判断出误差量再做出修正误差的操纵动作,如此的反馈不断通过多次控制,最终达到安全行驶的目的,如果由于外界干扰或内部的其它原因造成驾驶员对信息判断失误或者汽车控制失调造成行驶状况同予定目标间的误差无法消除时,则将会造成出现事故的可能性,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实质上看事故是由于系统内部“失调”或“失误”造成的外界信息的反应错误所致。因此,事故的出现既具有偶然性,也具有必然性,从总体上讲,事故出现的时间、地点和情况都不可能事先预测是偶然发生的,但从每一件事故的起因及发生过程分析都具有其内在的原因,如果能够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内在的原因则这类事故就可以避免,这就是事故的“必然性”所在。如“雾天行车”时有视线不清的信息,“弯路行车”车速快有离心力作用的信息,“冰雪路面”的有路滑信息,异常交通有需要提高警惕的信息等。包括驾驶员、车辆在内的汽车安全行驶系统如果对这些信息不仅接受,而且通过内部协调后,做出必须的正确反应,或者通过反馈系统修正达到正确反应,就可以避免事故实现安全行车,因此通过系统分析、能从事故发生的本质上认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对于驾驶员都会有积极的意义,可以增长消除事故的信息,抛掉“撞大运”的思想,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在事故中,也有属于在外界的信息不真实或“没有”信息的情况下发生的,往往事到关头什么措施都来不及,这些事例往往成为驾驶员认为“事故难防”的理由,事实如果驾驶员平时能注意学习安全行车知识,行车中除注意危险对象的直接信息外,还能注意交通环境中的间接信息,并相应采取措施,上述情况下仍可避免事故。
2、尽量减少和避免信息的“丢失”。因驾驶员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当外界处于强烈的视觉干扰或分散注意力的环境中,这种信息未得处理而“丢失”的现象会变得严重起来,由于驾驶员处理信息存在着个人问题的差异,有的属于生理机能原因,有的属于训练程度和经验多少因素,但是处理信息的特性是共同的。如果,从汽车安全行驶系统的不发生事故的条件考虑,则需要保证驾驶员在其所处的驾驶环境中传递信息速率应不超过驾驶员处理信息的能力,即尽量减少和避免信息“丢失”的情况发生是保证整个系统与交通环境保持协调一致的首要条件,为了实现安全行驶,必须注意驾驶处理能力这个特点,采取适当措施,从本质上只有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素质,才能提高其处理信息的能力,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
三、努力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
在汽车安全行车系统分析中,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做为系统三要素之一,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提高驾驶员预防事故的能力,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
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主要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安全行车知识和驾驶操作技术。其中对于驾驶员造成肇事的原因归纳如下:技术不佳、酒后驾车、麻痹大意、乱停乱放、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无牌、无证驾车、转弯速度过快、跟车距离近、夜间行车观察不力、疲劳驾车、车况差、强行超速、超员、超载、超速行驶、对路况估计不足、互不相让、反应迟钝、判断失误、措施不当、惊慌失措等。因此说行车事故主要的原因常常是驾驶员素质、身体素质、技术素质、心理素质共同促成的,事实告诉我们解决行车安全问题关键在于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增强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
四、提高汽车驾驶员预防事故的措施
1、认识和掌握“信息处理特性”,驾驶员无论是在滩区或在路上行驶,他的行动过程首先是收集各种情报、情况予以预测,作出判断,然后才是行动,欲使行动无误,关键在于收集各种情况,在驾驶中自觉不做超出自己能力的驾驶行为。
2、驾驶员要努力学习汽车安全行车的各种知识,以适应于交通安全的要求。驾驶员不但要掌握车辆行驶特性,还要熟悉自己车辆性能,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道路条件发生了质的变化,汽车的各种特性、车速、马力、车身质量都相应提高,车辆的操纵性、稳定性和制动的方向性及惯性力都需要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安全行车中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做到出车前想一想,看一看,坚持途中检查和回场后保养,掌握安全行车系统知识增强安全行车意识。
3、做为一名驾驶员要学习交通安全心理学,注重心理健康,从驾驶员-车辆系统的观点认识事故的实质,正确认识事故出现后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和预测行车事故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关系,为消灭事故增加信心,建立科学的依据。
4、严格训练,提高技术水平。正确的驾驶操作是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为此对所训驾驶员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在实习期间要增强自我跟车训练实践,掌握车辆运动规律,提高自己独立处理各种情况的能力,避免“职业杀手”的出现。
5、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国际上普遍认为交通管理的主要手段,一是法规,二是教育,三是工程,这三点并称为交通管理的三大支柱,对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这些手段协调交通活动中的人、车辆、道路、环境四者关系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新形式发展。
❾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驾驶员怎样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9)对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改后的刑法自2017年11月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十个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