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吨燃煤蒸汽锅炉与生产车间的安全距离
锅炉房和车间不允许连体设计,必须是独立的,一般是5米以上,也可以用煤场隔开。
2. 谁能告诉我燃煤锅炉和优缺点包括安全、环保、经济三个方面
下面是我找的资料,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结构特点及应用
锅炉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重视提高锅炉热效率和烟尘排放达标两大问题。传统的锅炉解决这两大问题的基本上是靠强化燃烧和传热提高锅炉热效率和设置炉外除尘器。强化燃烧往往会导致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的加大,增大除尘器的负担,在发达国家可使用除尘效率在99%以上的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使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而在我国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只能使用价格相对低廉的机械式或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一般低于95%,使烟尘排放浓度大于100-200 mg/Nm3,达不到国家的环保要求。这种依靠炉外除尘器解决除尘的办法,不仅增加锅炉房的占地面积和基建投资,而且增大引风机电耗,还造成二次污染。由于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彻底改变了传统锅炉的燃烧原理,利用气固分相燃烧理论,使煤在燃烧过程中易产生黑烟的可燃性挥发份中的碳氢化合物先转化为可燃煤气,与脱去挥发份的煤焦一同在燃烧室进行燃烧。由于燃烧室温度高达1000℃以上,烟雾得以充分分解,解决了煤直接燃烧产生黑烟的难题。这种锅炉不仅使原煤尽可能地完全燃烧和高效利用,有较高的热效率,而且还尽可能地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SO2、NOX等的排放,达到消烟除尘的作用,使锅炉各项环保及节能指标大大优于国家标准。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在锅炉上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锅炉加除尘器的模式,创建了无需炉外除尘器的一体化模式。而这种一体化并不是机械式地将除尘器加入锅炉。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与普通煤气锅炉和层燃锅炉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它将后两者有机结合,主要由前部的煤气化室,中部的燃烧室和尾部的对流受热面三大部分组成。
#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特点
传统的煤炭燃烧方式在煤的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原因是:
(1)煤炭不易与氧气充分接触而形成不完全燃烧,燃烧效率低,相对增加了污染排放;
(2)燃烧过程不易控制,例如挥发份大量析出时往往供氧不足,造成烟尘析出与冒黑烟;
(3)固体燃料燃烧时温度难以均匀,形成局部高温区,促使大量NOx形成;
(4)原煤中的硫大多在燃烧过程中氧化成SO2;
(5)未经处理的固态煤炭直接燃烧时,大量粉尘将随烟气一同排出,造成大量粉尘污染。
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将煤炭气化、气固分相燃烧集于一体,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与传统的燃煤锅炉相比,它有以下优点:
1、烟尘浓度、烟气黑度低,环保性能好。
2、节约能源、热效率高。
3、氮氧化物的排放低
4、有一定的脱硫作用
5、操作和控制简单易行
6、燃烧稳定,煤种适应性强
3. 常压燃煤锅炉安全运行记录怎么填写
锅炉哪天运行写哪天就好,如果有交班或者锅炉故障请标明。
4. 燃煤采暖炉的安全要求
《民用燃煤取暖炉安全要求》标准的制定,以大量调研和反复验证为基础,同时考虑消费者的实际使用状况,规定了以型煤作为燃料的民用燃煤取暖炉的安全要求,重点内容包括:
规定了炉具的结构要求,改变了传统炉具产品中炉盖的构造,将封火盖由一孔改为五孔,从而在保障封火时间的基础上,使一氧化碳由过去的一孔排放增加至五孔排放,减少了室内一氧化碳的排放量。据试验数据显示,五孔比单孔的室内一氧化碳排放量降低50%左右。
对产品的密封问题提出了要求。由于在产品密封不严的情况下,一氧化碳排放量比产品密封良好的情况要高出2—3倍。因此标准规定了炉圈、炉盘与炉体、炉底盘与炉体连接处等各部件装配后应配合紧密,从而确保排放物从烟囱排出。
规定了炉具的安装使用要求。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大多数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标准规定了民用燃煤取暖炉在使用中必须与烟囱等配套产品共同使用,规定了炉具安装的必备设施、烟囱连接、密封要求、整体安装要求以及炉具的使用要求,引导消费者正确安装使用炉具。
另外,标准特别规定了需在炉体显著位置标明警示语,提醒消费者应特别注意的情况,从而起到保证人身安全的作用。
《民用燃煤取暖炉安全要求》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的实施为生产厂家科学生产炉具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利于增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标准的实施为消费者安全使用炉具提供了科学指导,有利于保障采暖季百姓的人身安全;标准的实施为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燃煤节能环保锅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化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及体检合格并持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允许操作。
2、工作时间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赤膊、严禁穿拖鞋、凉鞋、塑料鞋、高跟鞋、裙子。
3、严禁在有压力或水温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附件,以防止汽水喷出伤人,进入炉瞠烟道工作时,必须停炉24小时以上。温度不能高过40度,遇到特殊紧急情况需进行抢修时,且温度等于40度,应轮换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要有人保护。
4、开、关汽阀门或冲洗水位表时,人应站在侧面,不得下面操作。上煤时,上煤人员应和司炉工保持联系。上大皮带严禁用手直接牵拉,上小皮带时应小心。行灯电压不能超过36V,在锅炉筒和潮湿的烟道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5、锅炉设备严禁超压超负荷运行,不准下压运行,在正常情况下,锅炉气压应保持在6~9kg/cm2,水位在上下水位线之间,火床着火距煤闸板20~30cm,燃尽处应距老鹰铁50cm,火床密而匀,呈麦黄色火焰。
6、锅炉升火前必须对锅炉各部位及附件进行详细检查,升火的温度不可太快,冷炉前,气压不低于4小时。
7、水位表每班至少要冲洗二次,排污要根据化验员的化验结果,每组排污阀每班至少安排一次,时间不超过30秒。
8、运行中需经常检查锅炉的两大系统和润滑情况,并保持热水进口温度在20度以下,出口温度在70-40度之间,供气压力不低4kg/cm2 。
9、每星期,早班安全阀超叫一次,往复式蒸汽泵试运行一次。
10、锅炉房的卫生每周彻底清扫一遍。
6. 如何抓好燃煤锅炉的安全生产的要点
(一)加强来组织领导。推进自各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经常性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全面抓、各分管领导具体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强化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镇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实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跟踪落实整改措施,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7. 燃煤和燃气锅炉在同一锅炉间内,需要什么安全措施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8. 8吨燃煤锅炉里居民楼安全距离应该多少
《锅炉房设计规范》(-2008)是这样规定的: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9. 急求一份燃煤锅炉的承包使用安全协议,谢谢了。急用!
锅炉承包合同
甲方根据需要将锅炉承包给乙方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合同双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 承包期限:
从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具体内容:
1、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锅炉房、工具、水电、燃料等。
2、甲方在乙方交接前进行盘点,对所有工具和设备运做情况进行清点和登记。
3、在承包期内,(自交接当日起),甲方预付乙方承包费用。结算时由乙方开具锅炉运做费用与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应以现金方式付清乙方承包费,不得拖欠。承包费均以现金清算,乙方收费后开出收据。
4、在经营期间内,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缘无故,轻率行事解除合同。
四、 甲方责任:
1、 提供所以的设备和设备的运做、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
2、 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包括水和照明用电费。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每月给予例行检查、保养和清理。
4、甲方要为乙方购买工伤保险,费用有乙方自理。
五、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一但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 乙方因工作人员失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 甲方有权对锅炉供应的蒸汽,锅炉水水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法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进行适量赔偿或终止本协议。
4、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上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