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学习计划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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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船务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台账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档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8-2 16:16:49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 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CT危险化学晶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 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海(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九条 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l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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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内河船公司临时审核所需文件中的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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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船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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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❺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该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门对辖区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作如下重点检查:接受委托经营的航运公司是否维持经营资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情况;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与适任情况。
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交通部门将严格对现有接受委托经营航运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对不能维持经营资质的公司,将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海事部门将严格对委托经营船舶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上注明“委托经营船舶专项检查”字样。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要求开航前纠正,情况严重者予以滞留,对于不具备条件开航前纠正缺陷的港口,虽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将通知下一港口进行跟踪检查。对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海事部门将予以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才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原则上不对船舶进行重复检查,但“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强调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只要有1艘委托经营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则其公司所有委托经营船舶将自动被列入为重点跟踪船舶对象。
通过该专项整治活动,相信将进一步理顺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的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证安全管理责任更有效落实,淘汰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船舶,提高船员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行业。
❻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需要建立哪些内容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文件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文件中规定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文件中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文件中明确任命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文件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文件中确立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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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工程后方吹填及护岸工程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一、计划开工、完工日期及施工工期
北海港石步岭港区三期工程后方吹填及护岸工程计划于2011年7月31日开工,2011年 10月30日完工,施工工期 90天。
二、 施工水域的地点范围
北海港石步岭港区三期工程后方吹填及护岸工程位于石步岭港
区内,石步岭港区已建码头共有10个泊位,其中3.5万吨级泊位1个、2万吨级泊位1个、万吨级泊位2个、5000吨级泊位4个、3000吨级泊位2个,码头岸线长1718m。
施工水域为:(1)109°03′51.04″N/21°28′30.95″E;(2)109°03′57.6″N/21°28′35.67″E;(3)109°03′53.12″N/21°28′28.96″E;(4)109°04′00.72″N/21°28′34.65″E四点连线。
三、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现状描述
北海港船舶流量大,航道窄,给通航安全造成一定的风险。据统计,北海港最近3年商船船舶流量达到10000多艘次/年,加上渔船20000多艘次/年,进出港船舶流量达到30000多艘次/年,在防台来临前后以及休渔期前后,渔船全部进港,造成航道堵塞严重,商船以及公务船舶不能正常进出港区,给通航环境造成较大的风险。因此,进出该水域的船舶应注意与过往船舶及渔船的避让,以免安全事故发生。
北海港石步岭港区潮流具有往复流性质,潮差大、流速小。潮水初涨时,水流自东南向西北绕过北海半岛进入廉州湾,涨潮时大部分水流顺航槽由西南向东北向廉州湾顶汇聚,落潮时湾顶积聚的水体沿南部海岸绕地角向西南退出,之后绕冠头岭向南。冠头岭以北的老港区、石步岭港区附近水域,涨、落潮流与岸线平行,大部分水流集中在航槽中。石步岭港区附近涨潮流速0.09~0.15m/s,落潮流速0.07~0.12m/s,且全日潮时落潮流速大于涨潮流速,半日潮时涨潮流速大于落潮流速。在涨落潮过程中,石步岭港区东西两侧形成局部的旋转流:一股是在涨潮初始至中水位的一段潮时内发生顺时针方向旋转流,位于冠头岭与石步岭之间的浅滩上,历时1~2h;另一股是在落潮后至中水位的一段潮时内发生的逆时针方向的旋转流,位于地角镇西南侧的浅滩上,历时3~4h。除潮流外,石步岭港区没有受水文气象因素影响所产生的余流。实测余流流速很小、为0.56~11.7cm/s,该地区余流表现为中底层为进水、表层为排水的特征。航道区冠头岭附近水域(水深6.0m)涨潮流速1.0kn、流向30°~210°,落潮流速2.5kn、流向28°~208°,落潮流速大于涨潮流速,有利于航道水深的维护。
本海域的波浪对施工中的吹填区破坏影响有限,但遇到台风及每年的西南季风引发的大浪,则对施工中的吹填区、临时护岸以及临时围埝的破坏力极强。工程施工将受到制约,同时由于施工船舶众多,需要注意施工船舶的协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因而这方面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防范工作和防范预案。
四、施工影响通航的主要因素
北海港石步岭港区三期工程施工船舶众多,各施工单位都有各种
工程船进场施工作业,如施工作业时船舶未能相互配合、协调、沟通和避让,对石步岭港区通航带来较大的影响。
总体施工工艺流程(见下图):(详见附件下载)
施工作业时间:2011年7月31日至10月30日,根据潮汐24小时施工。
五、 工程废物、废料、废方的抛卸方式、地点
1、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隔油沉淀处理装置,使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2、施工工地设置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固体废物经统一收集后送至指定地点填埋。废混凝土制品除综合利用外,送场外垃圾填埋场处置;破损土工织物、塑料薄膜等由专人收集,由物资回收部门收购,统一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3、船舶施工时产生的油污水必须通过船舶自身配置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处理后的污油用油桶装运到指定地点。
4、抓斗挖泥船开挖基槽、挖港池的於泥装卸到自航泥驳上,由自航泥驳运至海洋部门指定的倾倒区倾倒。
六、 施工通航安全措施
为确保安全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港口一切船泊航行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本施工通航安全措施。
1、成立施工通航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通航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安全培训教育。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施工船舶的船长担任成员。
2、安全作业区的划定:(1)109°03′51.4″N/21°28′30.95″E;(2)109°03′57.6″N/21°28′35.67″E;(3)109°03′53.12″N/21°28′28.96″E;(4)109°04′00.72″N/21°28′34.65″E四点连线。
3、施工作业期间配备交通艇、警戒船各一艘,作业区四置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信号,无线对讲机24小时保持联系,施工的船舶施工作业和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悬挂明显的避碰标志旗和避碰标志灯,并在施工作业区外围设有警戒一标志和警戒船,禁止一切非施工船舶进入作业区。
4、建立业主、施工单位、海事、海洋、环保及港口调度室的通汛网络,加强与港口调度室的联系,各船舶的施工作业、进出港都必须统一服从港口调度室的安排。
5、雷雨大风、台风季节施工,施工船舶须全面检查本船的车、舵、锚、通讯、水密、堵漏、排水、救生等设备,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本船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针对台风突发性和持续性长的特点,施工船舶应每天收听天气预报,以及时获取信息,加强气象海况瞭望,以及时做好停工防御准备。在季候风吹袭期间,航行施工的船舶要注意风流压的影响,以防碰撞和搁浅事故。碇泊施工的船舶须注意边锚断缆伤人、泥斗出轨等事故,风浪过大时,及时停工避风。
七、防污染措施
成立防止污染小组,由项目经理、各部门主管组成,项目经理为防止污染小组组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临近海域造成污染。
1、基地建设
(1)基地设置为封闭型,为美化环境,在基地的生活及办公区域进行一定面积的绿化。
(2)及时清扫场区内的道路,遇干燥、有风天气及时洒水。
(3)设置隔油沉淀处理装置,使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4)运输车辆和船舶尽量不鸣笛。
(5)设置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后送场外垃圾填埋场。
(6)废混凝土制品除综合利用外,送场外垃圾填埋场处置;破损土工织物、塑料薄膜等由专人收集,由物资回收部门收购,统一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2、施工船舶
(1)、开工前应对所有的施工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有可能泄露污染物(包括船用油类及疏浚泥沙)的必须先修复后才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有无泄露污染物的现象,如有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
(2)、施工中废弃的材料不得随意抛洒,应及时收集,存放于指定地点,定期集中进行处理。
(3)、加强施工船舶自身的防污管理,船舶施工时产生的油污水必须通过船舶自身配置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处理后的污油用油桶装运到指定地点;禁止把施工中的生活垃圾直接抛入水中,应用袋装处理后运到指定地点。
(4)、坚持执行“谁污染、谁治理” 的环境保护原则。
(5)、自觉接受海事、海洋、环保、业主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应急措施
(1)、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的环境污染,项目部环境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处理、中止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釆用有效措施,确保能达标时方可继续施工。
(2)、当施工现场发生较为重大的环境污染、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及时制止污染后续发生,并及时上报公司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3)、及时向海事、海洋、环保部门及业主报告环境污染情况,并委托环保部门处理、检测,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八、施工船舶防止突发事件措施及应急预案
(一)、施工船舶防止突发事件措施
1、施工的船舶施工作业和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悬挂明显的避碰标志旗和避碰标志灯,并在施工作业区外围设有警戒一标志和警戒船,禁止一切非施工船舶进入作业区;
2、泥驳运泥进出、往返疏浚区和倾倒区之间,每次进出,都必经港口调度室批准,同时,应随时做好与其他进出港船舶的避让准备;
3、项目部、各施工船舶须建立直接与港口调度室的通汛网络,加强与港口调度室的联系,各船舶的施工作业、进出港都必须统一服从港口调度室的安排;
4、加强同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随时听从上述部门的相关指令和管理;
5、船舶开展安全检查(自检)的安全保证措施
(1)、各船舶的船长,每周组织-次本船舶的内部安全检查,检查完毕,如实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评分表”。
(2)、自船舶负责人对自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经及时整改;如确受船舶现有技术、设备及物资条件制约,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必须用“船舶、班组事故报告书” 的形式及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跟踪整治。
(3)、以船长为组长的船舶内部安全自检不免除本船根据海事局、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安全组的指令整改船舶安全缺陷的责任。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船舶安全自检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项目部安全奖罚办法对各船舶进行安全奖励或处罚。
(5)、为确保雾航安全,船长要组织相关船员进行业务学习及对各种助航仪器如罗经、雷达、GPS、灯光信号、雾笛、雾钟等进行校验及保养,以保证雾航时能正常使用。各种机电设备、排水系统、应急设备、灯光声号等也应在雾季来临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各种仪器设备、灯光、声笛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从而确保船舶雾航安全。
(6)、各船船长与驾使员对航区的水道、潮流特点,结合本船性能,加以悉心研究,且必须严格遵守《海上雾中航行规则》。
(7)、作业、航行或停泊时,必须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
6、抓斗式挖泥船作业安全措施
(1)、抓泥船作业前,抓斗机操纵人员应预先发出警示信号,人员不得进入其作业半径范围内。
(2)、移动抓斗时,抓斗不得碰撞泥驳或缆绳。装驳时,泥驳应根据干舷高度的变化及时调整系缆。
(3)、抓斗下落时不得突然刹车。开挖强风化岩时,应控制抓斗下放速度,不得强行合斗。
(4)、抓斗机应在允许负荷量的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超载。抓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探明情况。
(5)、抓斗的锁链缠绕抓斗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故障。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或站在处于悬吊状态的抓斗上作业。
(6)、检修吊臂或其他属具应将吊臂放于固定支架上,并停车、断电、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
(7)、检修、调机抓斗应将抓斗放于专用斗架上或将抓斗支撑牢固。
(8)、拆装抓斗时,较重斗件应使用吊机或滑车组。
7、泥驳作业安全措施
(1)、泥驳不得超载。泥驳装载过程中的从横倾角应在允许范围内。
(2)、卸泥时,泥驳不得在横浪或转向航行过程中卸泥。
(3)、清除泥舱内较重杂物时,绳索、卡具及捆缚方式应安全可靠。提升前,舱下人员应撤离。用泥驳的绞缆机向外拖拽杂物时,绞缆人员应站在缆绳的侧面,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缆绳。
(4)、装泥过程中泥驳舱内不得打捞杂物,确定打捞时应停止装泥作业。
(5)、泥驳的甲板工作场所及通道应保持整洁、通畅,及时清理油渍、污泥等,不得堆放杂物。
8、自航抽砂船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了解施工水域的水文、气象、地质、水上水下设施资料和港航规章;吹填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作业时,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的暸望,加强与过往船舶的联系,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情况紧急时,应主动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3)、清除吸头杂物应携带通信工具并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正确站位,并使用专用工具清除。
(4)、吹填作业应保持船舶平衡状态,靠泊码头吹填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船舶与码头间的缆绳长度。
(5)、遇有不良工况船身摇晃较大时,吹填作业应立即停止,并拆除管线接口。
9、施工船舶防风防台安全措施
(1)、当地港口升挂台风1#风球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集有船单位代表召开防台会议,船舶单位提出防台意见,形成防台决议后,各单位负责组织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2)、该工程的防台锚地根据海事部门确定的位置选用。
(3)、船舶进入避风时要听从指挥,按规定地点抛锚。
(4)、各单位要随时掌握船舶在避风锚地的情况,及时处理船舶在防台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二)、应急预案
1、遇险遇难救助应急预案
(1)施工船舶作业期间,公司质安科和现场项目部、各施工船舶必须加强与港口管理部门、港口调度部门保持高度通讯联系,相互建立甚高频(VHF)通汛网络,并协调好以上方面均应安排24h昼夜值班,当接到施工作业船舶遇险遇难(含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的报告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刻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应急救助措施。
(2)如施工船舶发生意外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指挥布置救援应急措施,组织自救;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海上搜救中心,寻求必要的技术支持、医疗支持及救援。
(3)自救过程中,应按应急预案进行,人员按平时演练规定的逃生路线、方式方法进行撒离,遵循“伤弱者先撒”的撤离原则,倡导发扬“自救互救” 的人道精神。
(4)险情发生后进行救援时,必须执行“生命笫一” 的救援原则。
(5)救援时,须先确保事态稳定或向好的趋势转化,切忌不明事态、肓目施救,造成自身伤害和促使事故进一步扩大化。
2、施工船舶防台应急预案
(1)如在台风季节施工,施工船舶须全面检查本船的车、舵、锚、通讯、水密、堵漏、排水、救生等设备,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本船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2)针对台风突发性和持续性长的特点,施工船舶应每天收听天气预报,以及时获取信息,加强气象海况瞭望,以及时做好停工防御准备。
(3)在季候风吹袭期间,航行施工的船舶要注意风流压的影响,以防碰撞和搁浅事故。碇泊施工的船舶须注意边锚断缆伤人、泥斗出轨等事故,风浪过大时,及时停工避风。
(4)台风形成后,须跟踪、记录、分析其动向,向所辖船舶通报风况。同时,召开防台会议,研究拟定防台对策,启动防台预案。
(5)在台风严重威胁中
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排防台值班;继续跟踪记录、标绘、分析台风动向,向所辖船舶通报台风最新信息;掌握施工船舶进入防台锚地时间、位置及船舶防台准备情况等。
②施工船舶进入防台锚地;继续跟踪记录、标绘、分析台风动向。
③锚泊时要确保船与船之间,船与浅滩、危险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④加强值班,确保24h昼夜有人值班,保持联络畅通。
(6)在台风袭击中
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继续跟踪记录、标绘、分析台风动向,及时向辖下船舶通报台风最新信息;通知值班拖轮、交通车、救护队做好应急准备。
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船舶保持联系,做好防台情况记录。
③施工船舶继续跟踪记录、标绘、分析台风动向。
④当8级大风到来2h前,下锚船舶应改抛双锚(一点锚)。
⑤在甲板上工作的人员应穿救生衣,系带救生绳。
⑥当风力达到9级以上时,机动船应备机抗台,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应下机舱指挥。
❽ 造船业高手,帮帮忙呀!船舶的船员培训计划
船东的船员培训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们是造船企业,那么应该是以内船上的应急救生设备的使容用培训为主吧,可以参考船上的训练手册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会的,救生艇的释放与启动操作,救生筏的释放,烟火信号的使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器,还有各种灭火器的使用,还要熟悉以上设备的存放位置。
驾驶员需要掌握的,各种无线电设备的遇险呼救操作,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的使用。
轮机员需要掌握的,应急发电机的使用,应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释放系统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员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当然还要了解各自工作职责涉及的各种仪器或设备的使用。
❾ 如何做好船舶企业安全生产之我见40
抓好安全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 安全生产的投入
安全生产的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生产设施简陋,安全设施欠缺,人员素质低下,并最终导致事故频发。所以,只有人力投入,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才能建设强有力的监管队伍;只有物力投入,才能整改设备存在的隐患,才能配置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只有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才能让安全科技变为现实。从表面上看,经济效益与安全无关,而实质上,正是因为有了安全作保障,才能使生产劳动行为顺利达到目的,并最终创造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安全投入不仅是成本,更是效益,必须实施到位。
1、物的投入
企业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大力研发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发放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物的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本的安全生产投入;“三同时”投入;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新;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评价投入;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其他基金。
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的投入,保证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切实发挥投入自己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专门的帐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 2、人力投入
安全生产人力投入包括:安全机构的建立、专业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宣传、评比奖励等。
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丰富的专业知识、过硬的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因此也是安全投入的重要项目。灵活多样、形式活泼、寓教于乐、声势浩大的安全宣传活动,对于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可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对于巩固和激发员工遵章守纪、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好的激励作用。因此,企业应每年拿出一部分安全奖励金,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评比活动。
3、人力的投入与物的投入的互补性
在生产实践中,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油罐的自动检测液位计损坏了,处于不安全运行状态,但一时无法修补。此时操作人员通过控制流量,定时检测,也能避免冒罐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操作员工的文化水平并不高,但是用的设备自动化程度很高,相较于那些具有熟练操作技能,但使用手动设备的人来说,同样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这就是人的投入和资金投入的互补性。
基于人与物的投入互补性,当企业物的条件不能很好地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时,可以通过加强人的管理,采取合理的监控措施弥补物的不足。同样,当人的投入无法实现时,可以通过提高物的投入来弥补人力的不足。
(二) 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生产现场是企业人员最集中的场所,是人们思想活跃的空间。在这个环节中出现问题就会波及全局,影响企业整体效益,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这一环节的问题往往表现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物质消耗以及设备运行状态上,而原因主要是出在“人”的因素上。因此现场管理的核心是人,人与人、人与物的组合是现场生产要素最基本的组合。企业的一切生产活动各项管理工作都是由人来掌控、操作和完成的。优化现场管理(www.chinatpm.net)仅靠少数专业管理人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现场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动广大工人参与管理。生产工人在岗位工作过程中,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以及实行岗位工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要做到工人自主管理,就应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活动,培养工人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和参与安全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工人的素质,只有现场生产工人的素质和现场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才能提高工作主动性,也才能够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化。
(三) 加强安全文化和班组建设 1、安全文化建设
随着船舶工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不断更新,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效益,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难题。企业要在发展中求生存,需要有一个良好、安全、稳定的内外环境。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安全文化推进安全生产,将安全文化融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将安全意识融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生产中,使“安全第一”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变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就会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文化是以物质文化为基础的具有积极导向功能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的准则。通常所说的安全意识、安全理念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企业文化一样,具有精神性、群众性、环境制约性、动力支配性、连续性、广泛性等各种属性。所以,企业文化一般都具有行业或企业的特点,特别是受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经济状况的影响。
2、班组建设 随着生产的发展,造船的吨位越来越大,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所有这一切都要由人来掌控。而现代化生产活动中强调的团队协作精神,就是班组建设的根本。班组是企业的细胞,班组是体现企业精神和文化的载体,所以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必须从班组建设做起,班组建设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四) 抓好现场生产的安全管理
生产现场是企业生产力的载体,是职工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场所。企业向社会和市场提供的商品要通过生产现场制造出来;职工的精神面貌、道德、作风在生产现场培养和体现出来的;投入生产的各种要素要在生产现场优化组合后才能转换为生产力,所有这些都要通过现场的有效管理才能实现。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好坏、消耗与效益的高低,以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是现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各项生产活动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并最终实现生产目标的基本保证。 总之,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是随着船舶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进步的。我们要以“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船舶工业要保持高速度发展势头必须要有安全稳定的局面作保证。只有加强生产中的安全管理,才可以达到高标准的安全生产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