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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档案

发布时间:2020-12-15 20:45:14

1.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档案扩展阅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中国人大网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什么

员工安全教育档案,就是单位建立的每个员工所经过安全教育经历的所有资料汇总保管在一起,就形成了这个档案。

4. 工厂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卡是什么东西

就是按照工厂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进行员工培训、考核后,建立的每人一份包括:培训时间、姓名、个人资料记录、考核成绩等内容的表格,同时附有试卷的个人档案。

5.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其(),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抄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6.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档案怎么建立

应该跟生产企业来的档案差不多。自
1、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入档,建立表格记录个人信息,培训发证日期,证号等。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入档,同样建立表格(挖机、起重设备这些应该要培训吧)
3、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①新近员工的三级教育档案,建立表格,新员工要通过项目负责人,项目工长,项目班组长等级别的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内容的教育,并签字。
②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建立表格,录入培训日期、地点、授课老师、培训主题内容、培训人员的签字,最好附加培训照片。
③复工、换岗员工要重新经过员工培训。
④教育培训相关资料存档(书籍、小册子、培训试卷等)。

7.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都包括些什么内容 急。。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1.安全教育试卷;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三级安全教育卡。

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之: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 法律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

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2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3
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5
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6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
7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8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9
安全设备档案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
10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
12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
13
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
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
14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5
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
1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
17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
18
尾矿库工程档案
尾矿库适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19
日常管理档案
尾矿库适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0
隐蔽工程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1
安全检查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2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
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24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
含11个方面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25
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机构适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
26
培训考核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
27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28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
29
有限空间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
30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
31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记录
煤矿适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
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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