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年两会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开展有关业务交流。”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五、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十八、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十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并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对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四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技术服务”修改为“技术、管理服务”,“中介机构”修改为“机构”。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八)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修改为“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一)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二)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将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修改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在第九十三条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后增加“落实各项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⑵ 两会共同点
每年“两会”,代表委员、媒体和大众都会比较集中地关注某些热点。这些热点既有政治生活领域的,也有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尽管所属领域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事关国计民生。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热点,不但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符合,而且群众也不会满意。而要想处理好这些热点,就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今年也是这样。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近年多发的煤矿瓦斯爆炸、透水造成大量矿工死亡的事故,除去煤矿开采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外,安全设施不到位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仅仅采用强制手段要求企业补上安全欠账,势必会影响到煤矿企业的生产,进而造成煤炭的减产,引发连锁反应。细思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定,记者认为,这些具体措施恰恰体现了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安全生产投入采取政府补一部分、企业出一部分的方式来解决,必将极大提高企业自主改造的积极性,从而促使他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补齐安全欠账,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两会”交通也是如此。我们知道,每年“两会”都会引起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瞩目。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绝对保证“两会”车辆的安全、畅通。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保证“两会”车辆安全、畅通的同时,尽可能少地给社会车辆减少影响,所以就有了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关于“两会”交通优化组合线路、车队行驶路线提前告知等举措,从而实现“两会”车辆与社会车辆的和谐运行。
事实上,不光安全生产和“两会”交通,其他诸如新农村建设、自主创新、教育医疗体制改革等“两会”热点,如果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来分析,我们就能更加真切地理解政府相关部门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良苦用心,从而自觉地参与到我们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来,为国家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个人应有的贡献。
⑶ 两会安全怎么看,我们应该怎么办
看法:
1、理性地看。世界上不少国家在特定的发展阶段都曾经出现过这样那样的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在经过30多年的深刻变革和快速发展后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并不奇怪。
因此应当客观承认、积极面对。那种对问题视而不见、漠然置之的态度,闻问题而色变、视问题为洪水猛兽的是不理性、不可取的,既不利于正确认识问题,更不利于有效解决问题。
2、严肃地看。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不放大,也不缩小;不言重,也不看轻。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都是大问题而不是小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
3、全面地看。就是系统分析、整体把握。同其他事物一样,问题都是普遍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复杂问题更是如此。要正确认识问题,就要对它全面地看:既要瞻前顾后,也要左顾右盼;既要总体把握,也要分清主次。如果“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就很容易导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4、具体地看。就是区别对待、“就事论事”。社会热点问题在性质、成因、形态上有某种相同和类似的方面,但不可能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
这就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范围内的问题就在什么范围内解决,不能搞“一人生病,全家吃药”。
5、发展地看。看到变化、面向未来。社会热点问题与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必然随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因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存在,也会因客观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都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必将在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特别应当看到,党和政府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并在不断加大解决的力度。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保持良好的心态,既不能动摇信心、看不到希望,也不能盲目乐观、不下大力气解决。
办法:
1、加快改革发展。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根本途径就在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既“做大蛋糕”、又“分好蛋糕”。努力“做大蛋糕”,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才能为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切实“分好蛋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为有效解决问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做大蛋糕”,应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分好蛋糕”,应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注重统筹兼顾。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数量多、涉及广,性质、表现、成因复杂多样,解决难度也大。这就要求我们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战略思维、系统观念和全局视野进行通盘考虑,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主攻方向、重点任务、先后顺序、实施步骤、有效措施等,制定路线图,列出进度表,确保稳步、协调推进;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要求,把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与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顾此失彼;
把科学精神和负责态度有机统一起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统筹规划又突出重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哪些问题已有解决的可能、可以尽快解决,哪些问题尚不具备解决的条件、需要逐步解决,防止急于求成。
3、坚持真抓实干。解决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工作,不能靠拍胸脯、喊口号,也不能“等等看”、“慢慢来”。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和作风,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掌握全面信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认真考虑群众的感受和感情,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雷厉风行、少说多做,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一件事一件事地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4、紧紧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和根本动力。解决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几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需要依靠广大群众共同努力。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着力做好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的工作,特别要适应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畅通和拓宽渠道,搭建和丰富载体,健全和完善机制,方便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表达诉求;
多做析事明理、解疑释惑的工作,把有关政策、所作努力讲清楚,把实际状况、面临困难讲明白,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问题的成因与实质,赢得人民群众对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理解和支持。
最重要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树立人人有责、人人有权、人人共享的观念,积极建言献策,自觉履行义务,协力推动社会热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共同谱写幸福美好生活的新篇章。
⑷ 两会开始了,各单位需要开会强调安全吗
中央开两会,跟你单位有啥关系啊?除非你是国家级单位。。。。。
⑸ 今年两会对安全生产进行部署和要求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办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新疆要把补办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办、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和考核定级办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办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办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办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⑹ 两会安检员心得体会
一、思想方面
20xx年里,我始终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政策,坚持服从和领导安排,政治立场坚定,在实际工作中能很好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力求实效。在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中,了解和向上级反映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真实的反映、汇报给领导,在汇报中绝不抱成见,更不能有“水分”。始终认为安全无小事,再小的安全隐患,发现就得立即制止,不做“老好人”,做事要勤快,不能拖拖拉拉,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工作做得实,做得真,做得细。
二、业务方面
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中,必须具有且抱有一颗良好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自己在本行业的知识水平,自己深入井下,与煤矿工人学习,向技术工、生产矿长等同志请教,在最短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煤矿知识,把学到的东西应用到实践中去。作为一名安检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你的疏忽大意很可能造成的是一个采面,一条掘进、一个矿井的重大事故,人员的伤亡。同时在几个月的工作中让我认识到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应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技术本领,从事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就要熟知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生产细节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大事要管,小事也要抓。其他范围内的也要做到了解、熟悉,要做到自己虽然不会干,但别人干完之后,自己知道是否合格。作为一名煤矿安全检查员,我在最短的时间里学习并熟悉了采掘工作面的作业组织、技术工艺,现场的作业规程,尽最大的努力掌握矿井各种灾害的发生原因、预兆、规律、预防措施及发生灾害时的处理方法;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技术和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
⑺ 今年召开的“两会”中重要内容有些什么
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元年”。
全国两会召开前的网络民意调查显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如何“落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样推进,如何消除百姓“心肺之患”,如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等热点问题备受关注。百姓期待这些问题在两会上得到回应。
热点一:新一届政府首交“答卷”全面深化改革“起跑”
今年的全国两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首次两会,执政党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蓝图将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政府决策。起跑决定后程,新一届中央政府将交出首份“答卷”,牵动百姓目光。
“可以预见,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关注最多的话题肯定是改革。”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的改革蓝图,将通过两会凝聚共识,逐步变为政府决策和实际行动。”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确保改革目标任务实现,必须敢于突破,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去落实。2014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将开出怎样的改革清单,会“啃”哪些“硬骨头”,人们对两会充满期待。
热点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成为今年两会一大热点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的改革大考。改革大考就是要敢于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改革。改革考得好,我国就将走上公平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就将迈进现代国家行列。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丰富,任务艰巨。需要尽快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需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需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这些工作如何布局,两会上都有望拿出新举措。
热点三:反腐败持续发力,作风建设常态化
反腐,历年两会都是热点,今年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过去一年,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省部级高官接连落马,同时,反“四风”成效显著,公款吃喝、送礼等群众“身边的腐败”无处藏身。实实在在的变化,让百姓看到中央反腐的决心。
2014年,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还会有哪些“大老虎”被揪出,如何真正用制度管住权力,如何将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人们无比期待。
热点四:破解“十面霾伏”,消除“心肺之患”
今年地方两会上,雾霾治理成为提及频度最高的热点之一,各地纷纷出重拳治霾。全国两会前夕,雾霾连续数天笼罩中东部地区,让人们对环境治理的紧迫性更为关切。
新华网网友“天大地大”说,能否真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如何进一步落实治霾各方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消除百姓“心肺之患”,人民群众翘首以盼。
热点五:更加重视“人的城镇化”,不让乡愁变忧愁
城镇化有利于释放内需巨大潜力,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新型城镇化怎么走,是今年两会的一大热点。
如何推进“人的城镇化”,让人们能在城镇安居乐业,是百姓的期盼所在。全国人大代表李连成说,城镇化不能“一刀切”式地大拆大建,要避免搞“千城一面”,在城镇化过程中延续特色、传承文化、留住乡韵。
热点六:养老问题凸显,完善社保体系
伴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备受关注。养老金还能不能提高,养老床位能不能更加充足,养老双轨制何时消除,人们期待在两会传出更多好消息。
不仅仅是养老,社保异地接续、统筹城乡低保、完善社会救助……人们期待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为百姓生活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安全网”。
热点七:上学、看病、住房,老难题期待新举措
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这些事关百姓的民生问题年年都是热点,也说明百姓期望政府下更大功夫。
让更多人得到更好的教育、更好的医疗服务、更好的住房保障,既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也需要注重公平的制度设计。网友“大智若愚”说,期待今年两会涌现出更多“中国好声音”,促进社会资源分配更公平,百姓生活更如意。
热点八:守护“舌尖安全”,落实“四严”要求
在人民网进行的调查中,有超过40万的网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本届政府组建了更高规格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在终结此前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弊端。
一年来,新一届政府对食品安全频频施以“重典”。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如何落实“四严”的要求,人们期待代表委员贡献良策。
热点九:收入分配改革再发力,贫富鸿沟逐步缩小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明显存在的行业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不可忽视。
发展的蛋糕越做越大,人们期待蛋糕分得更好,更加公平。这需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打破垄断导致的收入畸高局面,进一步打破身份歧视,落实同工同酬,让更多人“敢花钱、花得起钱”。
热点十:化解就业难题,营造创业环境
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高校毕业生规模为727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今年也被称作“最难就业年”。
人们期待,两会能传递出更多鼓励年轻人创业的积极信号,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而鼓励创业,需要政府拿出更多举措,需要社会创造更好环境。
⑻ “一畅一懂两会”消防安全知识中“一畅”:( )“
“一畅”: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一懂”:懂消防安全常识和日常防范措施
“两会”: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火场自救逃生
⑼ 两会期间安全怎么保证
确定你的指责范围
保证你控制的范围内所有人都是有可靠身份的。
其身份的可靠程度使其不会做所有你职责所防范的危险动作。
上面没法做到,那你只有用各种取窍的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