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粮食统计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平时主要做什么的
统计台账。统计粮食购入(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储备、保护价、临储数量。报送统计报表。
2. 粮食行业的标志怎么和统计联系起来
国家粮食产量是怎样统计出来的?粮食产量关乎国计民生,任何国家都不敢掉以轻心。我们经常看到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粮食产量,那么,这些数字是怎样来的呢?在计划经济年代,粮食种多少亩、种什么品种,都是按照国家计划执行。粮食收获后,由农村生产队逐一检斤过秤,将总产量经过大队、公社、县、省等逐级上报,国家的统计数据自然十分准确。再加上那个年代,人的作风扎实的多,人品老实的多,没有人去弄虚作假,也不敢弄虚作假。改革开放了,农村土地都分给了农民。种多少、种什么,都是农民自己说了算。每年产多少粮食,农民没有义务上报。即使上报也不准确,因为,千家万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搞清楚。再加上各级官员的作风大不如从前了,虚夸之风盛行。所以,依靠层层上报要搞清楚粮食产量相当困难。历史上曾经多次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说粮食多了大家都嚷“卖粮难”,其实没有那么严重;一说粮食紧张了都叫缺粮食,其实也没有那样严重。如何使粮食统计接近真实,还是要依靠科学的手段。据国家统计局一位领导最近在讲座中透露,中国的粮食产量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抽样调查获得数据。国家统计局在全国800个县设立了调查队,占全国总县数大约三分之一。对粮食的种植,采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扫描,得出比较准确的种植面积数据。然后,由分布在800个县的调查队现场采样。以小麦为例:在小麦成熟季节,每个县随机抽出一个乡一个村一块地的一平方米面积。组织人进行收割,晾晒或烘干达到标准后,进行称重。包括千粒重、总重量等指标。然后,将数据输入数学模型中,即可计算出全国小麦的产量。也可以说,用800平方米的面积实际产量作样本,计算出全国的总产量。这种方法准不准?应该准,因为全球都在采用,肯定有科学道理。何况,准是个相对概念,小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我们现在很多抽样统计,包括全国人口统计,不都是这样来的吗?由此,我想到工业品的统计结果,也许还不如农产品。农产品可以使用卫星遥感技术,因为它们裸露在大地上。可以现场抽样计算,因为容易选点。但是,工业品没有这样容易。如:国家公布2008年共生产电脑1.37亿台。数字怎么来的,不外乎:一是制造业企业上报,体制内企业可以,非体制内企业数据拿的到吗、准确吗?二是推算,按照关键部件,如CPU、显示屏等推算。这些关键部件,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旧电脑更新、维修使用了,还有不少DIY装机,这部分几乎没有法统计。所以,我主观的认为,工业产品的统计数字准确率,会低于农产品,这就是现实。这里,有一个明显的体制问题,发达国家的行业统计是由各类行业协会承担,他们为了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统计,他们有对行业深刻的了解和理解,他们有自己的渠道和法,这种统计结果会准确的多。同时,大量的社会调查机构,也为社会统计提供了技术或者数据支持。我们是由政府负责统计,面对那么多行业不可能都精通,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后变化难于适应。所以,统计的准确程度偏差会比较大。从一个粮食产量的统计,可以联想到中国体制的弊端。事实就是如此,需要我们改革的地方还很多。关键是我们要看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果真如此,我们还是大有希望的!2009年3月18日鲁瑞清laolu
3. 现在我国的粮食总产量是怎么统计的
粮食产量是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1989年以前全国粮食产量数据主要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4.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你好好看下,对你有帮助,有很多表需要填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7-2008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5. 如何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
一、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情况来看,国有和非国有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的统计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屈指可数。另外,人员不稳定和年龄老化也是基层粮食统计人员的一个普遍现象。如今,基层粮食统计面对的是全社会所有的粮食经营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私营企业,在这种状况下,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工作量增加、难度增大。同时,粮食购销调存数据的基础、国家的粮食宏观统计数据来源、临时性的粮食情况调查都离不开基层粮食统计工作,所以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非常重要。
二、基层粮食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困难大,问题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层粮食统计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较低。一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基层,作为基层一级组织,粮油购销公司理所当然对辖区内的情况最为了解,要想把辖区内的各个粮油经营企业的数据统计准确,就必须依靠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的统计力量。但是由于基层粮油企业很多实行轮班制度,造成基层粮食统计人员时间观念淡薄,没有养成严格按照报表制度上报报表的习惯,报表迟报拒报现象较多。同时由于基层国有粮油购销公司面临改制的原因,现在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很是令人担忧,有些兼职,有的连统计人员都没有配备,其统计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处于零状态,到了基层的统计工作任务往往由于情况了解的程度不一,业务水平差、统计方法简单,缺少调查研究等原因,造成同一单位前后上报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给县级统计汇总造成了极大的难度,更谈不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2.基层粮油经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意识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 。各粮油经营企业作为基层上报单位,必须遵循《统计法》的规定,否则基层统计数据的质量就无保障可言。但是大多数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没有上报粮油经营统计数据的意识,不肯报真实数据,甚至连报表也不肯按时上交。
3.基层粮食统计数据资料保管不善,致使统计资料丢失,在需要相关数据时无从查阅。因为基层统计人员的更换频繁,资料大部分放在统计人员的家里,如交接不及时,致使部分统计资料丢失,导致统计资料无法归档,缺乏连续性。非国有基层粮油经营企业更是没有保存统计资料的意识,报表和台账随便乱放,基本上很难找到。
4.基层粮食统计人员地位低,待遇差,工作环境简陋。粮食统计工作在多数粮油购销公司领导眼中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不能为本单位增加收入,只是统计粮食数据,没有什么实际重要的作用。目前基层粮油购销公司本来资金又十分紧张,所以基层粮食统计人员连全额工资都保证不了,更谈不上什么福利待遇了。在这种条件下要求基层统计人员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视和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视,从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基层粮食统计体系,这是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一。地方政府要从人权、事权、财权上给基层粮食统计工作足够的支持,使广大基层粮食统计工作人员能安心开展统计工作。在保证粮食统计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和督促基层粮食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粮食统计执法,保证粮食统计工作沿着健康、有序、依法的轨道向前发展,为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强有力的参考依据,强化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运行。
2.着眼粮食统计工作发展的长远性,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粮食统计现代化水平。粮食统计信息化事关粮食统计改革与建设的全局。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粮食统计工作的发展,为各级粮食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硬件,以保证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资料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要加强对基层粮食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提供数据的源头抓好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3.增强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统计法》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县统计局联系,加强《统计法》在基层粮食统计中的宣传,加大粮食统计数据检查,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把弄虚作假者的饶幸心里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以便基层粮食统计人员接受知识的更新教育。
4.加强对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统计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基层粮油经营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必须准确、及时,原始记录和粮食统计台账必须按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避免资料的丢失,保证资料的连续性。
5.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粮食统计人员待遇。随着粮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快对基层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和整合,让基层粮油经营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只有收入和待遇得到了保障,基层粮食统计人员才能安心做好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得到保障。
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粮食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重点,基层粮食统计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重而道远。目前基层统计工作面临的困难较,问题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出谋划策,把基层粮食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去认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感,基层粮食统计工作才能搞得更好,才能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粮食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发挥参考作用。
6.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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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的粮食产量是怎样统计出来的
方法:
对于农户的粮食播种面积,国家统计局按与耕地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抽选对省主要粮食作物有代表性的村民小组,对样本村民小组内的全部耕地进行登记,在全部农户里建立台帐(耕地面积大于80亩或户数大于50户则需进行再抽样)。
全年按季节由地(市、州、盟)、县(市)调查员和村辅助调查员通过对登记耕地地块观测,或收集农户台帐的方法取得调查样本的各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按抽样时确定的权数推算出全省的分作物粮食播种面积。
对于农户的单位面积产量,以播种面积村民小组为基础,以主要粮食农作物的预计产量为依据,以村民小组经加权扩展后的播种面积为自加权,采用系统平衡抽样的方法抽选单位面积产量村民小组样本,并在样本村民小组内抽选等量的地块样本、等面积的实割实测小样本。
在调查粮食作物的收获季节,选择恰当时间,由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对样本地块的实割实测小样本进行收割、晾晒、脱粒、测水、测杂、估计损失等环节,测算出每个样本地块的单位面积产量,通过简单平均方法计算出主要粮食作物全省平均单位面积产量。
(7)粮食统计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我国的粮食及农作物的生产者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两类。粮食生产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户,其生产的粮食占全国粮食产量的95%以上;剩余的不到5%,是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对这两类农业生产者,统计部门分别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
农户的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各调查总队通过开展以省为总体的抽样调查推算取得。
8. 粮食收购统计日报表的格式是怎么样的请各位帮帮忙
就是报表的常规格式啊,包括粮食品种\粮食性质指标\,要填的就是相关粮食的收购数量,一般分本期数和累计数。
9. 如何做好粮食企业的统计
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深入发展,粮食统计工作在统计手段、对象、任务、版内容等方面权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何面对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更好地推进粮食统计工作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是目前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新课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重视统计管理、统计人员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1、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实现转变。新形式下的粮食统计工作,必须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在转变服务观念上下文章,由“上报型”统计向“管理型”统计转变,变要我统计为我要统计,使统计成为企业科学管理的工具。把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作为评价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跳出统计数据的局限去研究市场,从提供统计数据向提供决策意见和分析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2、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基础工作问题,解决好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统计调查和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保障。
10. 粮食统计职责
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培育、发展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会同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四)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各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及安全的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
(六)负责贯彻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制订具体落实办法,切实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本地区的粮油销售,做好救灾救助和特需粮油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七)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拨付及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拟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及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负责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
(九)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十)负责全市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