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多少小时的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在国务院下发的《2017年食品安全专重点属工作安排》中,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简介: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贰』 通过学习安监总局3号令,作为从业人员应在接受安全培训方面要履行哪些义务
以下为全文,根据行业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叁』 浅谈如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从20多年的安全监管实践中,笔者渐渐地悟出了一个道理。即: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伴随安监事业发展的永恒课题,是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对稳定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如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笔者认为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岗位培训,促进安监人员能力“高”起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安监人员既要怀有“想干”的热情,又要练就“会干”的本领。提高安监人员能力,最紧要最迫切的就是加强学习。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全面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制定全员学习、常年学习计划,坚持“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相结合,理论灌输、研究讨论相结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水平。特别是要引导安监人员增强自我学习意识,把学业务练本领作为一种责任来对待、作为一个习惯来培养、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自觉进行“充电”、“补课”,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强化“大比武、大练兵”活动,着力构建“能力提升”机制。安全生产领域一些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棘手,监督监察难度越来越大,对执法监察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强化岗位练兵意识,坚持常年开展“大比武、大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活动,让安监人员在实践锻炼中增长才干、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加强监管监察的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服务安全发展的能力。 二、加强资格考试,促进安监人员专业水平“升”起来。在全国进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可以说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下步可适当考虑将安全工程师扩大为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高级安全工程师三个档次,并纳入各级人事部门的职业资格管理范围。要制定出台有关的政策规定,鼓励现有安监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在今后新招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时,可将取得助理以上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纳入必备的条件。通过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促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升起来。 三、加强脱产学习,促进安监人员素质“强”起来。安监人员大多是从其他行业抽调的,相当部分是转行从事安监工作的,安监人员的业务知识比较欠缺,亟待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培训,以尽快提高他们的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尤其是部分乡镇安监人员对安全生产理论不熟悉,对安全监管业务不精通,对相关政策不清楚,对行业技术标准不了解,其业务水平的差距比较大,有的甚至到了现场却查不出问题,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织现有安监人员分期分批到安全培训基地脱产学习。举办不同类型的学习班,有针对性地分层次组织学习。对于基础比较好、安全管理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组织其重点学习安全监管的理论知识,以安全理论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基础较差的人员,要组织他们从安全监管基础知识学起。对于大多数安监人员,要组织其全面学习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执法监察业务。通过正规的学习,使各级安监人员的素质尽快强起来。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安监局)
『肆』 什么是安全生产培训哪些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苏女士是一家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2015年1月初,市安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苏女士参加本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苏女士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应该由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人员参加,自己的企业生产线已经通过了安全监测,没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必要了。后来安监局组织苏女士等未准时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补充培训。那么,到底什么是安全生产培训呢?哪些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呢?
安全生产培训既包括企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又涵盖了对员工安全意识、技能的教育引导。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需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又包括以下三类:(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案例中苏女士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范畴,应该参加此项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组织安排参加培训。
『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合法的做法
应由安全生抄产监督管理局,袭委派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外委培训,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省安监局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地市安监局组织。具体的培训机构由安监局确定,不用被培训单位和人员操心。
『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柒』 安全生产培训要遵循哪些原则具体由哪些部门管理
某市安监局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对需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了培训。那么,此类安全生产培训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安全生产培训又该由哪些部门管理呢?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因企业所属行业和行政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基本政策,其培训活动也坚持统一规划、分级指导的原则加以贯彻落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
『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根据《关于进抄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2〕5号文件规定: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这里的继续教育是企业指安全教育培训。
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是根据各个地方规定执行,通常由当地运管部门组织,一般也是按不低于24学时来执行,同时要完成考试并合格;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可以自己组织完成,也可以利用驾运宝网上教育平台完成。具体培训时间也是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如果找不到依据也无从考证,按24个学时执行没有错。
希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