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大纲
第一章:计算机网络概论(2学时)
1、计算机网络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2、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
4、计算机网络的分类
3、计算机网络拓扑的基本概念
5、网络体系结构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数据通信基础(2学时)
1、数据通信的基本概念
2、数据交换技术
3、差错控制方法
第三章:局域网与城域网(2学时)
1、局域网概述
2、局域网标准和工作原理
3、常见局域网技术
4、局域网组网基础(传输介质、设备、布线)
第四章:网络操作系统基础(4学时)
1、网络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念
2、典型网络操作系统
3、Windows 2000 Server的基本应用
第五章:网络互连技术(2学时)
1、网络互连的基本概念
2、网络互连的类型与层次
3、网络互连设备
第六章:Internet技术基础(4学时)
1、Internet的概述
2、TCP/IP协议基础
3、Internet的域名机制
4、Internet的基本服务
5、Internet的接入方法
第七章:Internet的基本使用方法(6学时)
1、WWW浏览器的使用
2、使用Outlook Express/Foxmail收发电子邮件
3、从Internet中下载文件
4、在Internet中搜索信息
第八章:网站建设与网页制作基础(4学时)
1、网站建设的一般步骤
2、网页编程技术简介
3、网页设计与制作基础(HTML基础和FRONTPAGE应用)
第九章:网络系统集成技术基础(2学时)
1、 网络系统集成的基本概念
2、 网络系统集成的体系框架
3、 网络系统集成的三大环节
4、 网络系统集成的内容
5、 网络系统集成的主要阶段
第十章: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技术基础(2学时)
1、网络管理技术基础
2、网络安全技术基础
3、网络安全策略和网络防火墙
B.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通讯报道怎么写
请参考新华社、民报社简讯报道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建议看看书,查查资料
C. 通信网络安全需要学习哪些知识
你好, 想成为网络安全工程师必须要具备以下几点 从业要求 1、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通信、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D. 求1篇消防安全知识的通讯稿
防火灾于未然,确保师生平安
日前,在肖辉副区长的带领下,教育局对47中、75中、89中、嘉福学校、育华学校等公办和民办学校进行了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食堂煤气存放不合格;电气线路老化;应急照明设施不够等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开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这是教育局在加大消防安全工作整改力度所采取的又一有力举措。
“消防安全工作要时时讲”,这是教育局领导班子在各种会上向学校的领导再三强调的。局领导要求各中小学一定要注意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的硬件建设上要舍得投入,不能有一点马虎。教育局保卫科还多次召开中学和教育办的保卫干部会议,专门就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还制定了《天河区教育局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天河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分表》作为督促、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的依据。
6月16日,在我区冼村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教育局立即召集消防安全紧急工作会议,要求各单位一定要从这一事件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整改。教育局还根据区领导的指示成立了学校安全工作督查组,从即日起至放假前,开始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地毯式” 安全工作检查,以确保师生平安。
对于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教育局不仅仅是在思想上长敲警钟,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断加大指导和监控的力度。教育局定期在全区各校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指出各校的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求各学校必须建立紧急情况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师生紧急情况疏散演习。
目前,我区越来越多的学校已经认识到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起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
教育局思政科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参考一下
E. 消防通信装备的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常识 哪位朋友知道的方便告诉下小弟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 国家机关;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 发电厂(站)和网络经营企业;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定责人明确;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合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放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转、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F.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是指哪些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三类A,B,C。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项目负责人、C类专职安全员。
A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B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
C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员工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为其建立安全培训登记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通信安全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生产负责人在生产作业前对直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项目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
1、细化、优化施工方案,从施工技术方案选择上保证施工安全,让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从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上就将安全放到第一的位置;
2、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因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
3、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安全管理内业的内容要求,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员自我保护的手段。
G. 灭火知识
锅子__盖锅盖
电器__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
非贵重物品__水或普通灭火器
H. 移动通信工程安全知识有哪些。。
.较系统抄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宽广的技术基础理论知识,适应电子和信息工程方面广泛的工作范围; 2.掌握电子电路的基本理论和实验技术,具备分析和设计电子设备的基本能力; 3.掌握信息获取、处理的基本理论和应用的一般方法,具有设计、集成、应用及计算机模拟信息系统的基本能力; 4.了解信息产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 5.了解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理论前沿,具有研究、开发新系统、新技术的初步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I. 求1篇字不多的消防知识安全通讯稿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常识
1、消防工作是人们在同火灾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项专门工作。
2、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同火灾斗争历史悠久。然而,“消防”一词却不是古已有之。20世纪初“消防”一词从日本引进我国时,曾经泛指消灭与预防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但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消防”一词曾专指“火灾消防”。
3、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现代消防工作担负同火灾作斗争的主要任务的同时,还肩负着抢险救灾等社会救援的重要任务。
4、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灭火救援常识
1、火警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火警电话“119”
2、 如何报火警?
答:拨打火警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冷静,不要紧张;
(2)直接拨119(移动电话相同);
(3)电话接通后,要讲清起火单位名称、门牌号码、燃烧物质的种类、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自己的姓名,报警电话号码等,以便消防人员联系,必要时可到马路上迎接消防车,引导灭火人员到着火地点。
3、灭火器摆在什么地方合适?
一般摆放在步梯口、门口、滚梯出入口附近。
4、如何使用?
将灭火器提至距起火点3——5米处,拔下保险销,一手握喷管末端,一手握压把并用力压下,将灭火剂喷向火焰根部。如有风站在上风方向使用。
5、怎样使用消火栓灭火?
答:打开消火栓的门,用小锤击碎左上方的报警按钮玻璃,将水带口连接到消火栓口上,铺水带至起火点6——7米处,连接好水枪,打开消火栓阀门出水灭火。
6、发生火灾怎样疏散顾客?
答:发生火灾时员工首先要疏散顾客,提醒顾客不要乱跑和拥挤,引导顾客顺疏散指示灯所指方向跑到室外。
7、自己怎么逃生?
发生火灾后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逃生时面部应尽最大量放低,最好用湿毛巾捂住脸部呼吸,以避免吸进毒气,不能慌张、乱跑、按指示灯方向从安全出口逃生。
8、如何处置可疑物品?
答:(1)立即报告(2)保护现场,禁止任何人接近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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