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B.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C.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D. 新进矿的工人安全技术培训时间,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少于几个月
新工人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这是我们矿上的规定。希望能帮上你。
E. 煤矿工人学习作业规程时间不少于几小时
1、作业规程学习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施工前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贯内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容全措施,没有固定规定多少学时,只要学习贯彻明白,签名并考试合格即可。
2、但是新从业人员,煤监局则有具体要求,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
国J安Q生C监D管L总J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F. 如何将新《规程》规定,落实到矿井生产安全组织过程中
1.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
1.1加强上岗前的培训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该原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是我国煤炭领域在长期安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三并重”缺一不可,要想真正搞好煤矿安全,首先必须从“三并重”之一的“培训”抓起,只有培训出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用好高技术的“装备”, 只有培训出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有高水平的“管理”。
岗前培训主要是学习《采、掘作业规程》、《入井须知》和《“三违”处罚规定》的规定内容。通过通俗易懂的解说和图解演示,让每一位职工在入井作业之前都能了解井下作业的规定、遇险时的避灾路线和采掘工作的一些基本技能,熟知“三违”的处罚规定。
1.2组织未当班职工,上好每周一次的安全课
上安全课是为了让每一位职工都能不断地吸取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得到一些操作理论的补充,让理论来指导实践,让实践来验证理论。这样即有助于警钟长鸣又有助于一线职工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合作。
1.3做好“三级”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科室(区、队)、班组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三个主要层次。如果在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中做好了这三个层次的“三级培训”,那么企业的从业人员队伍就有了一个良好的知识、技能保障。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大多以中、短期为主,其突出的特点是工种多,专业性强,年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给培训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参加学习的员工目的不明确,混饭吃的思想严重,因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安全知识教育的需要,这就要求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灵活多样、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教学方式,根据本矿实际情况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做到学以致用,定向培训,因需而教,因才而教,因人施教,在学成结业之后,职工入井还必须进行现场实习,对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为尽快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实际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以老带新,导师带徒,对口帮带,结成对子,在煤矿工作实践中尤为重要,对发挥职工的整体水平是一个助推器。
2.加强井下生产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1、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管理:采掘工作面是井下生产的最源头,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区域,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特别重视该区域的5S管理(www.chinatpm.net)工作。对于采掘工作面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如下:
2.1.1采掘技术人员:及时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加以贯彻学习,让每一位采掘一线人员学习《作业规程》的内容,掌握采掘方法和工作面布置,能够按《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另外还要加强工作面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面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采掘方法,合理安排生产,并及时纠正作业错误、抓好工程质量和制止“三违”行为,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1.2地质、测量技术人员:为工作面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工程动态图纸,为采掘技术人员确定合理采掘方案提供依据。
2.1.3安全员:根据《作业规程》要求,管理好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如井巷规格、顶板支护、铺轨质量等等;监督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制止“三违”行为;协助作业人员处理难度、危险度较高的工作等等。
2.1.4瓦斯检测员:做好“一炮三检”工作,并检测工作面气体情况,一旦出现危险,必须立即通知工作面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地带,加强通风管理。
2.2机电、运输管理:
2.2.1机电管理: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及电工要进行井下电路、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日常巡查工作。
2.2.2运输管理:对于平巷运输要做到运输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运输线路的正常运行,防止掉轨、翻车等事故的发生。斜井提升则要做到钢丝绳、矿车碰头、三环链、绞车、钩头等提升设备的检查工作,做到每挂一趟车都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及时消除隐患。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
3.1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整顿办公制度和安全活动日制度、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测风制度等等。
3.2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签订各自岗位责任状,以示责任。
4.编制并实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矿井救灾应急求援预案》。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矿井救灾应急求援预案》是防止矿井发生矿井灾害和一旦发生灾害时的行纲领。对于矿井来说,必须防范于未然。
4.1矿井火灾:
4.1.1加强检身工作,防止火源进入井下;井下使用明火必须有安全措施的条件下方可进行。
4.1.2建立消防材料库
4.2矿井水灾:
4.2.1地面防治水
4.2.1.1组织调查固定受水面积和地表的低洼地带,煤层露头和地表塌陷区,废弃峒口分布情况及范围。
4.2.1.2调查地表流向和水流量,掌握当地历年降雨情况,特别最大降雨及周期性,以便采取相应对策。
4.2.1.3分析地表水流入井下的渠道,及时修筑洪沟与排水沟,封闭废弃的峒口,避免地表水直接地流入井下,造成井下水灾。
4.2.2老窑水的防治
结合本矿的具体情况,采取下述方法:
4.2.2.1认真查清老窑积水的范围、积水量,如无准确的测量资料,可根据采出煤量,圈定被开采的范围。
4.2.2.2根据井下采掘面出现透水预兆,观察工作面的情况,发现异常迅速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根据透水的具体预兆,确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
4.2.2.3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
4.2矿井冒顶事故的预防:为了预防顶板的垮落,必须随时注意工作面的顶板状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4.4矿井瓦斯事故及气体中毒事故的预防:我矿为低瓦斯矿井,一般情况下均无瓦斯危害。
4.5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煤矿井下使用机电设备的场所较多,对电气设备的安全必须重视,才不容易造成井下机电事故。为此对井下电气设备应正确使用,妥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增强各个岗位的责任心,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一坚持”的要求。
G.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多少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培内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容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转岗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项培训。
(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修订过程扩展阅读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H. 国家规定煤矿部门(区队)级安全培训多少课时班(组)级安全培训多少课时
区队长、班(组)长按三级培训结构规定的时间培训
I.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
J.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谁
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科室所有人,专职安全员;
安全培训也规定了,非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干部也要培训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