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机动车自动检测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属于机动车辆检测技术领域,由检测控制中心和检测工位版组成权;检测控制中心包括登录机、工位数据采集控制、数据处理机和打印机及附属设备,安装在业务大厅直接连接入局域网,采用了“分布采集、集中处理”全网络式联网方式;机动车自动检测系统根据检测要求的不同组成安全检测线或性能检测线。所有数据采集、数据传输、设备控制等都通过网络来完成,通过控制软件就可进行远程控制,如果计算机出现故障,可随时启用其他任何一台计算机上的检测线控制软件,不会影响检测线正常工作。自动检测系统同时也具备各个检测工位分机控制的功能。检测系统初次增加了号牌号码识别功能,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㈡ 如何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
检测人员资质要求: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直接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书。
鉴于统一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培训教材正在制定过程中,在有关规定和培训实施前办理计量认证评审时,可暂承认上述人员以前取得的相关资质。但同时,各计量评审组应对技术/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等人员进行笔试,验证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能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各岗位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熟悉汽车检测业务,了解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3)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
(4)熟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5)熟悉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具有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3)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4)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
(5)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及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维护基本知识;能熟练使用、操作计算机;
(6)了解本检验机构的检测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
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考试由什么部门出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浅谈机动车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能的变化和对策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是道路交通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一、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新变化在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之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公安车管部门承担。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1、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和经营检测站。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主要履行两个职能,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企混合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模式,转变为单一的行政监管(只当裁判员)模式。3、承担机动车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条文上的部门职责划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直接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又不参与检验质量监督,因此不再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二、加强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测站社会化后,一个区域可能存在多家检测机构,这必然产生检测业务的激烈竞争,有的检测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利用法定检测过程的薄弱环节和部分检验项目的可人为操作性,故意放宽检验标准,或使用其他非正当手段,达到争取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必然扰乱检测管理秩序,危及机动车行驶安全。因此,公安车管部门对检验机构要作好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1、加强对检测系统参数软件的控制。目前,机动车检测系统都设有参数调控功能,主要用于调整检测设备产生的检测数据误差。按计量规定,该参数值应与检测设备的标定值相匹配,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参数值的调整能直接影响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当参数值被放大或缩小时,检测数据值的误差也将随着增大,如对检验刹车项目系数的调整,正常情况下该项目设置的参数标准值为1,当被设置为1.9或更大时,刹车再差的车辆也能检验合格,反之,当参数值低于标准值越大就很难合格。由于参数可以人工操作,被检车辆合格与否完全可以进行人工操控。因此,对参数软件的控制,属执法范畴,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掌控,如果检测机构因设备损害造成产生的机械误差与参数值不相匹配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参数,应逐级报批。2、加强对人工检验项目的检查监督。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检测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规定检验项目需要依靠人工检验,如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检验,对底盘系统的检验,对车架号码的比对验证,等等。为减少因人工检验产生的人为因素的故意或过失,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协同检测机构质检员,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量不定期对检验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复检,对抽查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双方参加人员对复抽查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形成工作制度,作为考评检测质量的一项内容,促使检验机构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3、依靠科技提高检测自动化水平。据公安车管部门统计,我市中型以上货车外廓尺寸超过国标规定约占50%,仅2005年11月,在检测中查获的改装车辆就有近60辆。这类违法现象在我省占有相当的数量,是社会对检测过程反映的焦点问题,是社会上一些二道贩子欺诈车主钱财主要途径,是产生“检测腐败”的主要根源。针对人工检验项目可能造成检验结果出现虚假的问题,应当努力实现人工检验项目的自动化,特别是建立对车辆识别号码的自动比对,对货车外廓尺寸的自动测量和对车辆号牌自动化识别登录系统。这一方面能从根本上消除套用车牌代检和改装、拼装及外廓尺寸超标车辆被检验“合格”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自动化快速检验,能减轻民警的工作量,大幅度提高检测效率,增强检测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4、扎实做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基础管理工作。检测站社会化后,法律规定由检验机构承担检测结果法律责任,为应对检测结果可能引起的诉讼和纠纷,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核发合格标志法定手续的审核和保存工作。首先,应做好检测数据的保存备查;其次,要做好对法定手续的审核,对检验合格证明,应要求标注车型、车号、检验时间,并由检验机构及其质检员签章确认;再次,规范法定手续的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做好法定手续的装订、粘贴、归类和存放。为方便群众,建议下放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权限。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可回各大队签证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5、协同质监等相关部门共同规划对检验机构的审批布局。社会化后的检验机构由行政管理行为转化为企业管理行为,纳入市场经济管理,检验机构的资格设定及合理布局必将影响检验质量,关乎检验机构的利益和生存。对检验机构的审批应有科学、宏观的区域布局观念,应根据本市各县区的机动车保有量,结合企业经营成本核算,预计各检验机构的机动车检验保有量,有计划批建机动车检验机构,避免因检验机构过多或布局不合理,造成“僧多粥少”或“粥少僧多”的现象,引发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或检测拥挤,不方便群众情况的发生。6、统一政策制度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对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计量认证制度和检测过程监督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以监督制度执行来保证检验质量实行统一的执法标准,避免因政策和执法的不公,造成检验机构的不公平竞争,用公正规范管理,引导检验机构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检验质量等合法手段吸纳业务,相互间的良性竞争,从而达到保证检验质量保证车辆检验分流合理的管理效果。7、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对违法、违规检验机动车的行为坚决严惩,不纵容姑息,特别对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利用检验手段欺诈群众钱财,运用各种手段恶意调整设备标定改变检验数据结果,要加重处罚,以震慑不法检验行为,保证机动车行驶安全保障群众利益。设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在检验机构设立公示栏,公示检验流程、检验手续、检验标准和收费标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署名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支出责成检验机构承担,严格保守举报人的姓名。同时对恶意虚报,诬告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处。形成既有内部制度管理,又有执法部门监管,还有社会群众共同监督的氛围,遏制违法、违规检验的现象的发生。
㈣ 机动车几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内之日起容,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安全性侧滑、转向、制动、前照灯; (2)环保性噪声和尾气排放状况; (3)动力性车速、专加属速时间、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转矩和点火系、供油系的状况; (4)经济性燃油消耗; (5)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
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是如何办理
机动车因来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源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费用大概在130-200元.
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由哪个部门规定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国标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发布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7)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的相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8) 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8)机动车安全技术培训扩展阅读
1.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车辆运输车、低平板半挂车外,其他车辆可以跨省(区、市)异地检验的,取消委托检验手续。
2.逾期未检验危害
第一:根据机动车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造成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车主要吃大亏!
第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条例,机动车未在规定期限内安全检测的,会罚款并暂扣车辆。
3.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准则,当检验有效期满,并且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还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即便未到报废期限,也要被强制报废。
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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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国标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发布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现在从2012.9.1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联合发布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且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规。
讲简单一点:
方法与手段差不多,还有比较 早的08年标准 。比较原始,只是限于设备和技术上的原因。现今设备与检测方式手段细化了许多,严格了不少,其实更多的要与国际接轨,这是适应形式的要求。汽车大国,势在必行。
至于以下关心较多的家轿或是个别的特殊车辆:较为常见也较公式化的。
A、机动车初次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机动车在申请号牌和上路行驶资格时所进行的检验。国家免检的机动车型申请机动车号牌时,在法定期限内免予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在申请
登记注册后直接获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B、机动车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合法取得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资格的机动车,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按技术标准所进行的强制性定期性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通常是一年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或者未经检验的不准再上路行驶,否者予以行政处罚。
C、机动车的临时检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某种指示或者特殊的情况下进行的临时性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如:春运时的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暑期时的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等临时性检验;检验不合个的不准参加客运。
D、机动车安全技术的特殊检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殊的车辆进行的特别检验。如:国家外事活动的外宾、首长用车,或针对改装的机动车或者交通肇事的车辆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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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属于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专一十九条属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常见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都超过了每小时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因此,这部分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