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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解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11 12:16:37

A. 人民调解法培训教材的内容简介

该书分为上、下册,上册为理论基础,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人民调解制度概述,系统论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释义,以准确、详尽、通俗的语言对《人民调解法》逐条进行阐释;第三部分:《人民调解法》专家解读,由著名的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从法学权威的角度读者详细地讲解《人民调解法》出台的来龙去脉,高屋建瓯地分析了《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法律地位,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更深入透彻的解读;第四部分:《人民调解法》及相关立法文件汇编,收录了与《人民调解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法律提供依据。下册为实务经验,共三部分。包括第五部分典型经验选编,旨在帮助人民调解员学习了解调解的技巧和方法;第六部分人民调解经典案例评析,以案说案帮助人民调解员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调解法的内涵;第七部分人民调解文书,让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

B. 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

写培训心得的方法:
1)标题。最好是以双标回题的形式,双标题的形式可以答让你的上级比较快的知道这次培训的主旨是什么。
2)培训概览。首先,需要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课程,还有讲师的资历,便于对该培训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然后你说一下培训课程框架。
3)培训细节记录及你的感想。在概览之后,就需要进入细节了。每个培训都分不同的小节的,需要记录每个培训章节中的知识点到底是什么。
4)总结及下一步行动计划。回顾整个培训过程,培训的内容是有用还是没用。从实际应用的角度,这个知识和技巧,在未来工作环境中应该怎么去应用的。

C. 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是指第三者依据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企业对职工予以开除、除名、辞退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如果职工不服企业的处理,就可能引起争议的发生。 因执行国家有关辞职和自动离职方面的政策,企业与职工之间也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伤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只要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争议,均属于调解的范围。由于劳动争议调解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只能是本单位的争议。

D. 如何准备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员培训

明确培训内容,确定时间地点,找好讲师

E. 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权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F. 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转一篇工作总结供参考
二O一O年,xx乡调委会在县局党组和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xx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71起,涉及人数420余人,调处371起,调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调处复杂疑难纠纷66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00%,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乡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社区)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上门活动。

20XX年6月30日,是全乡召开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的日子,各村党支部书记都有参加。借此机会,司法所所长谭支坤对参会的村支书记兼各村调委会主任在会后进行了一次简短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的相关推介技巧以及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讲解,调解员认真听完课后都表示受益匪浅,期望上级多提供业务指导书籍和培训机会。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员廖兆锋会同乡综治办、信访办来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户长家宣传《条例》,并围绕该村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将人民调解知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随后又到三道岩、三岔沟、阳坡村委会具体检查指导了各村人民调解工作台帐建设、档案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谭支坤又专程来到建始孙家湾煤矿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在现场走访中发现该煤矿一起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民工晏正成很着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了调解,通过现场及时有效的调解,矿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币,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G.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H. 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是指第三者依据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企业对职工予以开除、除名、辞退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如果职工不服企业的处理,就可能引起争议的发生。 因执行国家有关辞职和自动离职方面的政策,企业与职工之间也可能发生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伤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只要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争议,均属于调解的范围。由于劳动争议调解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只能是本单位的争议。

I. 通过学习土地纠纷仲裁调解员培训人员的有何收获有何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J. 申请劳动仲裁要钱吗

申请劳动仲裁不要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部予以保障。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10)法律调解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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