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
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
第五十五条 【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鼓励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质资认定】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
品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_
第七十六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第七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 【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置】
第八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第八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法从事食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虚假食品广告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条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许可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军队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百零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10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9年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大致内容是什么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以下几点新特点:
1、 避免“打架” 食品国标将统一
2、防范潜在风险 将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3、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4、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打造“无缝衔接”监管体制
5、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6、保健食品不准夸大功效
7、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8、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
9、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10、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法律目录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具体法律解释目录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母
第五条 地方政府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沟通配合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引导义务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举报、知情、建议权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与风险监测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与结果通报
希望我的回答足够全面!能够帮助到你1
③ 2017年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考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④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把下面的一些内容归纳总结一下,找一些比较贴近自己的内容来作为你的心得体会。学习新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正式公布,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正式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食品监管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转变,明确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理顺了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细品读,本人觉得该法在监管方式方面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农业、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实施分段监管,卫生部门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进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检验。二是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即建立食品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处置。三是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该法涵盖了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食品流通等各环节。四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要经过许可,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作废。从“卫生”到“安全”,这一看似简单的文件名称变动,其实表明了我国食品监管的侧重点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转变,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加受到重视。通过认真品读学习,本人觉得该法在监管上有三个亮点:一、食品免检取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对食品需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二、重视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相关企业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国家也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三、食品成份的监管力度加强。食品生产者要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对这些材料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水产品加工是我们云鹏集团的支柱产业,作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司非常关注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该法发布的当天下午,集团松门海洋休闲食品厂区办公室就已将文件发至各员工手中,要求每人认真学习,从思想上重视食品的安全生产。其实,早在该法发布前,公司就已经认识到食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集团在建的海洋休闲食品生产车间,从当初的图纸设计到现在的具体实施,都充分考虑到生产安全可靠产品所需的环境因素,并且在基建材料的选择和施工工序的使用上,都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保证以后的安全生产。而且,公司已经规划建立食品化验部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检验程序。
国家在以民为本的思维下制定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监管肯定会不断完善成熟。我们集团在对消费者负责的承诺中去执行《食品安全法》,企业的发展定能蒸蒸日上。
通过此次学习,学员们充分意识到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为该法6月1日起施行作了一次思想动员,并把学习《食品安全法》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从实际工作中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内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容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讲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讲义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食品安全行政
处罚文书示例
立案申请表
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案件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_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节录)
二、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
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
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新安法修订呈现很多的亮点:
1、突出“严”字,让制度“带电长牙”
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强化了制度构建。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第二,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注册制度。第六,加强对农药的管理,禁止剧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2、突出“罚”字,新增行拘处罚,最高罚货值30倍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新法还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强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3、突出“管”字,让监管亮出“利齿”
第一,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二,完善复检制度,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复检。
第三,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四,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消除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未及时消除地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突出“治”字,让社会共治护佑“舌尖”安全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同时,新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5、“食品添加剂”不允许随便生产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出要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当前来看,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也良莠不齐,因此新法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6、网上食品交易更加规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目前,打开一些团购网站、微信朋友圈,里面销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细心的消费者或许会关注到,其中一些商家并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馆多是在居民家里,基本上都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如何才能确保在网上购买食品、餐饮消费时,确保饮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是个途径,消费者的举报也是个途径,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也应该视为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第三方平台应该进行调查,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法实施后,网购各方的法律责任将更明确,消费者维权难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尴尬。比如,今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7、加大对保健食品监管力度,要求标签要写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8、婴幼儿奶粉实行与药品等同的管理制度
面对公众所关心的国内婴幼儿食品安全等问题,新版《食安法》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 “备案”变成“注册”,一字之差表明严管决心。在新法出台之前,针对婴幼儿奶粉配方,只需要提交资料简单作个备案就可以了,而新法修改出台后,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由备案变成注册,一字之差,表明相关执法部门严格管理婴幼儿乳制品的决心。
9、果蔬茶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安法》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此项规定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加了一道“紧箍咒”
当前,如何解决农残超标的问题,保障餐桌上的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最关心的事。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无疑为其添加了一道“紧箍咒”,同时,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不过,单靠立法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并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解决农残超标还得从源头抓起,真正落实剧毒、高毒农药购买实名化、全流程追溯。
10、转基因产品应按规定标示
目前,转基因食品存在着标识字体小,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的情况,有些厂家生产转基因食品还故意不标识。针对转基因食品标注规范等问题,新版《食安法》中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若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这些要求曾在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1、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如减少劳动强度、车辆通行)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各种食品从原料、加工、生产、贮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如果都有这些卫生设施,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机链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该项是新增加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员工通过学习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强化责任心,使操作符合规章要求,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做到系列化、自动化、管道化,避免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须固定,须有各自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必须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5、餐具等的消毒要求。必须保证使用者所使用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具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物理方法一般是指煮沸或蒸汽消毒法,这种方法无药物残留;化学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剂或洗涤剂,应采用经过卫生鉴定的、对人体无害的消毒剂或洗涤剂。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