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② 法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什么明文的要求
一、培训要求: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③ 法律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
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2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3
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5
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6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
7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8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9
安全设备档案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
10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
12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
13
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
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
14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5
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
16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
17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
18
尾矿库工程档案
尾矿库适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19
日常管理档案
尾矿库适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0
隐蔽工程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1
安全检查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2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
2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
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24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
含11个方面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25
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机构适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
26
培训考核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
27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28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
29
有限空间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
30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
31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记录
煤矿适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
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④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安全生产法培训记录扩展阅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中国人大网
⑤ 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机械伤害等)
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锅炉 、安全阀、等)
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 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
识。
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⑥ 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的学习记录
那是安监部门的事
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安全生产法培训记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⑧ 求矿山企业安全环保员工培训记录
请参考:
http://www.docin.com/p-506159184.html
⑨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培训记录保存时间
培训记录应该没有特别针对性的硬性规定,有些文件要求2年或三年。
一般可参照管理体系的审核周期来确定,比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一次评审,安全培训记录可保存三年。
但是,新工人入厂的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应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