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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安全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0-12-07 03:35:34

Ⅰ 幼儿园学前班安全教育教案―安全上校车

设计背景 我校的学前教育班级只有学前班,这些小朋友在上个学期刚来校时,基本上都是由家长接送的,后来渐渐适应学校生活后,就逐步由小朋友自行上下学了。由于年龄小、好玩、自控能力较弱,经常会逗留在乡村的公路上玩,有时看见车辆来往也不避让,甚至有小朋友看见车辆过来还横穿公路的。基于小朋友的人身安全,我根...据他们的年龄特点,设计了这个活动,让他们去了解一些交通规则和懂得如何避让车辆的常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使他们从小树立“安全第一,生命最宝贵”的思想。 活动目标 1、能了解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学会安全地行走在公路上。 2、看懂简单的交通警示标记,遵守交通规则,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3、从小树立“安全第一,生命最宝贵”的思想。 4、在活动中培养小朋友们的交往能力,发展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重点难点 懂得基本的交通规则,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准备 1、 活动前争取家长配合,事先请家长到校开过关于交通安全的家长座谈会,家长在家对子女进行过一定的交通知识灌输。 2、活动前播放交警叔叔在做交通指示的示范动作视频。指挥棒若干、简单的交通指示标记(厚纸板画好)。 活动过程 一、 小朋友们在教师带队下列队来到篮球场上,在老师口令中做准备活动(伸手、弯腰、踢腿)。 二、“小交警”们在事先摆好的交通指示标记旁拿着指挥棒练习着各自指定的手势。(“小交警”是老师活动前选出来并简单培训过的,强调拿指挥棒时注意安全,不能随意乱舞、乱丢。) 三、小朋友们分成小组以开车形式走在“公路”边上。(每组第一个做着开车状,是小司机,后面一个接着一个牵着衣尾。)边走边唱《上学歌》,公路上站着做各种手势的“小交警”。 “停车”:第一个小朋友(即小司机)停住,后面的小朋友跟着停下来。 “急转弯”:小司机照着手势放慢速度,队伍跟着转弯。 “下坡”:小司机身体靠后,脚做刹车状,放慢速度。 … 教师在旁边不停地变换交通指示标记,“小交警”们认真模仿动作,“小司机”们警惕地开着车。 四、小朋友们自主游戏:争当“小交警” 以小组形式,轮流做简单的指挥手势,其他没轮到的配合手势完成动作,小朋友兴趣不减。 五、活动结束,放松。在老师口号下开火车慢走回教室。 六、活动延伸:互相说一说自己应该怎样在公路上行走,互相提醒、补充,自由诉说,然后用笔画一画简单的交通指示标记。 教学反思 这是我有机会到学前班去代上的一节活动课。平时学校都没有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任教的是在校外聘请的非专业老师,可想而知小朋友们接受的教育不是系统、全面的;而关于卫生、健康、安全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平时老师只是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而已。所以我上这节课是较有针对性的。首先,在这个活动过程中,我只是一个主导者、组织者。活动之前我在班里和小朋友们进行了谈话,谈话过程中我给他们营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使他们很快就和我亲近起来,大多小朋友是很活泼、大胆的,所以我很快就获得了他们的信任,并且能很快为活动做好了准备,比如让他们自我推荐当小交警、当小司机,并自发组合好队伍;这个环节进展顺利是我预料之外的,也许他们原先的跟班教师采取的活动方式攻我所设计的有很大不同吧,我事先了解到的情况是由于学前班人数太多(五十几人),有时集队都很麻烦,更何况搞活动呢! 其次,在活动过程中我只是充当一个“旁观者”的角色。皮亚杰说过:“在游戏中,儿童自我主宰世界”,可见,游戏是小朋友最自由最能充分发挥儿童的主观能支性的活动。比如他们在商量哪个小交警站哪个位置,哪个队伍的“汽车”先开走,都由他们自己决定的。我只是在旁边偶尔提醒一下,或对哪个小组做得好的及时进行表扬,刺激每个小组都按规则去做好,形成了一种小小的竞争,并给予每个小组适当的、积极地评价,小朋友们在活动中体现出了合作、快乐的情景。 最后,体现了孩子们在活动中乐于交往、乐于表现的能力。其实我们在参与儿童的活动中要时时做个有心人,及时发现每个孩子的闪亮点,并快速反映出来。比如在“开车”的过程中,有个男孩就一直跃跃欲试要当小司机,但他没说出来,我发现了,忙叫他出来,和蔼地问他有什么想法,他说他当司机会更好,我就争取他们小组成员的意见,在得到同意后,他果然非常认真地去当小司机,还得到了大伙的认可,看见他脸上快乐的笑容,一种童心的快乐感让我油然而生,由此我从中受到启发,及时调整活动设计中的原来是一个组一个小司机的方案,变成让他们小组里面轮流来当司机,这样每个小朋友都有了体验,在这个过程中还使他们的语言交流多了起来,在交往中更好地发展了语言,也使本次活动的主题得到了升华,小朋友们不仅认识到注意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还基本上知道自己的生命是可贵的,所以在上下学时能时刻提醒自己注意行走的安全。 不足的地方是在活动中未能照顾到全面,活动设计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比如小交警是固定的几个,做的动作也不是很多,容易产生厌烦感,如果再上这节课我会让小朋友们也轮流来当小交警。

Ⅱ 幼儿园坐校车安全说课稿

更多幼教相关知识:点击“中国幼儿教育网”即可进入 【说教材】 (一)教材分析: 交通的不断发展促使我们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让幼儿了解一些危险因素,知道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为了唤起幼儿的相关经验,引起幼儿的情感共鸣,从幼儿的实际生活情境出发,提供多样化的危险场景画面,引导幼儿观察并体验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什么不可为,可以怎样为等,帮助幼儿树立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我选择交通安全知识做我为我这次说课的内容。 (二)教学目标: 《纲要》中指出:“要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根据纲要和教材特点,结合幼儿认知水平以及新课程的要求,我制定了以下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让幼儿在活动中认识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 (2)让幼儿在游戏活动中体验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 (3)让幼儿在活动中学得一些基本的方法,形成初步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重点、难点: 为了达成制定的教学目标,培养幼儿的能力,根据教材和幼儿的实际,确定了教学重点和难点。 (1)教学重点: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知识安全常识,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教学难点:把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觉遵守和维护交通法规的行为与能力。学会自我保护的方法。 【说教法】 1.教学方法: 新《纲要》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活动中应力求“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因此,本活动我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有: (1)电教演示法:运用多媒体课件再现生活中遇到的交通情境,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使活动生动活泼、直观; (2)提示法:在活动中教师适当的提出问题,有助于幼儿思维,启发学习,有利于幼儿获得新的知识和发展智力; (3)情景模拟游戏法: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它具有教育性、娱乐性、创造性,于教育寓游戏之中。在游戏中体验遵守交通的重要性; (4)归纳总结法:教师在幼儿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让幼儿对交通安全有一个更系统的掌握和认识。 下面我就具体谈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运用教法进行学法指导: 【说教学程序】 (一)导入活动,揭示活动主题 孩子们,今天我们要做一个有意思的游戏。在游戏之前,请孩子们先看大屏幕。 课件出现:交通事故视频 教师提问:孩子们,刚才你们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我听到了汽车的嗽叭声,还听到了刹车的声音。” “我还听见了一个人的尖叫声,我看见了血流出来了。” “我好像看到了一场车祸,人被压死在汽车下面。” 教师小结:是啊!多么可怕的车祸,为了不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二)、游戏活动,在活动中体会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1、教师提问:孩子们,看看我们坐的队形像什么? “我们坐的队形像十字路口。” 教师介绍:十字路口的学问可多了,现在我们就在十字路口做个游戏。老师们要请出三个司机,三个骑车的人以及五个行人。(指导孩子到位)参加戏活动的孩子听到老师说完“开始”之后,立即向自己的对面出发。其他孩子仔细观察,看看会发生什么事情? (行人开始活动,车辆和行人任意穿梭) 2、教师提问:孩子们,刚才你们看到了什么?你们认为这样走合理吗? “我看见走路的人和自行车撞在了一起。” “我看见自行车撞到了汽车,我想一定把他们碰疼了。” “我看见车子和行人挤在一起,谁也走不了,那样一定很耽误时间。” 教师小结:是啊!如果生活中也是这样可不行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引导幼儿发表自己的看法:(我觉得是他们不懂规矩,乱走;我认为是因为没有人指挥他们,如果有人指挥他们怎么走,一定不会发生赌车的事情……) 教师:对啊!要是有人指挥就好了!在路上有一个标志它能来指挥人们什么时候可以走,什么时候不能走?你们知道是什么标志吗? (老师,我知道这种标志,就是红绿灯。红灯亮了,车辆和行人就得停下来,绿灯亮了,人们就可以走了。) 教师拿出信号灯标志:是这个吗?谁能编句儿歌来说说信号灯的作用。(将标志贴在黑板上) 幼儿自由编儿歌:如: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请你等一等。 红灯停,黄灯等,绿灯才能向前行。 教师:认识了红绿灯,我们还要知道自己应该走哪条路,这就要知道每条路的名称。孩子们,看看这个十字路口,你认识这些道路吗? (如:我知道画了斑马线的是人行道,是行人走的地方。两边是自行车道。中间是汽车道……) 请个别幼儿表演在信号灯的指示下过马路的情景。 教师:各位司机朋友,各位行人,还有骑车勇士们,现在你们知道自己应该走的位置了吗?你们能在信号灯的指挥下给大家表演一下吗? 幼儿到位,指挥红绿灯,孩子们顺利地经过了十字路口。 教师小结:这一次大家都很快到达了对面。红绿灯的作用可真大啊! 小朋友还想做游戏吗? 我们再让一些孩子来表演一次。 引导幼儿积极投入到游戏活动中。 (三)认识交通标志,初步了解常见交通标志的作用 在车辆穿梭的马路上,除了信号灯这个交通标志外,还有很多交通标志,老师收集到了很多交通标志,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用大屏幕出示交通标志(其中包括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辅助标志等),教师逐一介绍,幼儿共同认识。 (四)教师总结活动情况 今天我们认识了这么多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规则,知道了它的作用,以后走在路上一定要遵守,确保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说特色】 幼儿的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因此我在设计整个活动上有两大亮点,第 一、注重了教育的整合性。在活动当中,我整合了社会、健康、语言等领域的内容,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第 二、活动设计体现了幼儿的认知特点,从设置悬念,再现生活情景入手,由易到难,层层深入。活动过程体现了师幼互动、幼儿间互动以及动静交替的原则。 当然,为了巩固幼儿对知识的掌握,可作如下延伸: 1、活动后教师可将交通标志图放入语言区,让有兴趣的幼儿继续探索。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充分利用适当时机对幼儿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的练习和教育。 更多幼教相关知识:点击“中国幼儿教育网”即可进入

Ⅲ 幼儿园园长开会内容:1校车管理有什么要求,2安全问题,3保育方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省应急办点击数: 4977更新时间:2014-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Ⅳ 幼儿园教师学生校车安全教育培训

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并填写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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