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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5 01:29:33

『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

书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继续专教育教材:建设工属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版)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贰』 我想知道有关监控这么设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叁』 怎样理解“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

就是在安全教来育培训工作中自,
1、要达到培训的内容统一,并符合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范要求;
2、培训采取:课堂讲解、PPT教育培训、组织函授学习、现场互动等各种方式多样化,有利于增强培训效果;
3、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是培训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
4、充分利用视频教育培训、互联网搜集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现代安全科学的系统管理方法,开展工作;
5、在日常安全工作重要坚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和掌握员工安全思想状况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系统预防工作。

『肆』 刚开了一个培训学校,选择什么样的视频监控系统较安全

培训学校最重要的的保障学生的安全,我也在培训学校待过,有一次一位学生的自行车被偷了,家长还来闹事了,从那以后,校长就安装了东电云视,学生在上课的时候以及校门外的情况都可以一目了然了。

『伍』 怎样承包安防监控工程

一、新知识的学习
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业务水平和监理能力,是因为:
1、安全防范工程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可以说无处不在,但各种应用又有其不同特点。
2、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推出,所用产品种类繁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多,系统越来越先进,特别是视频监控已经从纯模拟系统到以DVR为代表的部份采用数字化技术的视频监控系统。而目前被业界称为第三代系统则是正在发展的以网络摄像机和视频服务器为代表的全数字化的视频监控系统,又称为IP监视系统。
3、建筑设计院对安防系统的设计深度一般不够,需承包商深化设计。
4、按规范规定系统试运行后,还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才能进行竣工验收,但目前还缺少法定检测单位。
5、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验收规范多,在规范的运用中还需和相关规范配套使用,例如视频安防系统设计规范《GB—50395-2007》就应与民用闭路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等配套使用。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相关规范及提高业务能力才能适应安防工程监理的需要。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熟悉安防工程承包合同(也可能是弱电总包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文件,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2、参加设计交底和组织图纸会审,将有关设计中不足的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
3、编写监理安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各系统的特点、难点、重点、主要工程量;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控制措施和方法;监理对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的方法措施等。
4、审查承包商的资质。承包单位必须有建设行政主要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岗位证书等。 5、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审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进度安排、组织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安全措施等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安防工程质量进度的要求,并提出通过或修改补充的书面意见。
6、对施工条件的检查,如资源配置、技术准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则总监签署开工报告,准予开工,并开始计算工期。

三、安防工程的质量监理
(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1、对拟进场的材料和设备的验收
材料设置的质量是所有工程质量的基础,要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若不合格应令其退场; [nextpage]
?材料进场时还应按规定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检验,对不具备现场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对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对进口产品,还应查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及技术文件。
2、需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承包单位填报隐蔽工程验收单及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

3、监理工程师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样测试方法对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整改,若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得对施工图纸进行更改。

4、监理工程师应对下列各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缆导管的施工质量及线路敷设,应符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相关条款的要求;
?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摄像机、云台、解码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可视对讲设备、电子巡查设备、停车场管理设备、终端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供电、防雷、接地系统等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应符合《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同轴电缆的敷设、摄像机、机架、监视器等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民用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有关规定。
这里特别指出:电梯轿厢内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左或右上角,便于对电梯操作者进行监视,这与以前规定的对准操作面板截然不同。

(二)、系统调试阶段的监理
在系统设备安装质量通过监理的检查验收后即可进入系统调试阶段。调试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编制的系统调试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施工质量检查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已整改完,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正确。并要求承包商对有源设备逐个通电检查,并旁站监理,无问题后方准予进行系统调试。

1、对报警系统,按《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相关标准规定和《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规定检查应符合要求。

2、视频安防系统调试要求:达到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和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功能和质量标准要求。

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达到《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标准规定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

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调试应达到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要求;对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对讲系统还应满足《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12663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nextpage]
5、电子巡查系统调试;系统组成各设备均应正常工作。

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内容:包括读卡机刷卡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电感线圈的位置响应速度、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的动作时间、车辆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挡车器工作,车牌号复核或车型复核等。此述功能应正确并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

7、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系统调试。所有功能应基本满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3.3.2、3.3.3、3.4.1条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对调试过程应进行旁站监理,并在有关调试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安防系统试运行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主要的监哩内容有:组织实施系统试运行;协调业主、物业管理、系统承包商间的关系,明确职责范围;审核系统技术培训资料和人员培训计划,检查培训效果:是否能独立操作和进行简单故障处理;审核系统操作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督促试运行值班人员如实作好试运行记录,并应保存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审核与确认试运行记录和报告;协调处理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等等。

(四)、检验注意事项
试运行结束后,必须配合法定检验机构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应备齐主要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设备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配合建设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报告。对检验中不合格项及时组织承包商整改,直至达到合格。
(五)、各阶段验收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管线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组织承包商对已完工的管线安装进行阶段性验收。只有通过管线验收才可进行设备的通电试验。验收内容包括管线的实际走向,长度规格、安装质量、测试记录等。
2、单体设备验收:安全防范系统的摄像机、探测器,监视器、控制设备、存储设备等的验收,它是进行系统调试的必须条件。由监理组织业主、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共同参加。
3、单项系统功能验收:对调试合格各子系统及时实施功能性验收,以便系统及早投入运行。建议由监理组织业主、系统承包商、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并填写验收报告:包括系统功能说明、系统调试记录、验收结论等内容。
4、系统验收:验收是在有关子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的系统联网功能验收。
5、第三方测试验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按国家和相关现行标准和法规执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监理工程师则应参与、协调、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此项工作。
6、竣工验收,通过试运行,系统工作正常,通过测试验收,即可报请业主方组织竣工交付验收,可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验收。功能性验收:以系统检测报告为依据,对照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检查系统的性能和质量,并观看演示;施工质量:检查安装质量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资料审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档要求;对遗留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签署验收证书,对整个项目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作出鉴定结论。 [nextpage]

(六)、安防系统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后进入保修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工程状况,定期回访用户,参与质量责任鉴定;核定保修期间工程量及造价,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督促并记录承建商和制造商回访系统的运行情况;督促承建商及时完成未完成的工程内容,及时维修工程缺陷;保持与业主方管理单位及承建商的经常联系;定期到现场巡视,一发现问题或一旦接到投诉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等。

四、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进度监理
进度控制的目标是:对每项任务都要落实在实处,制定切实的实施计划,随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解决设计、施工及与其它专业的配合问题,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调试、试运行及验收。

(一)、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度的可能原因分析:
1、设备和材料未能按时到货,如光纤、线缆等未按时到货,也可能因为海关方面的原因延期到货,因此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材料如期到货。 2、设备质量问题:到场设备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会导致订货时间来不及。
3、建筑装饰施工进度延后会使安装工程工期受影响。
4、应用软件开发完成时间延误。
5、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是工程进度的基础和保证,如在工程实施中和软件开发过程中,前一阶段或工序留下的问题会影响下一阶段的工程进度,因此确保工程质量是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

(二)、安防工程进度控制的监理主要措施
1、抓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需要督促承包单位完成深化设计,应有对突发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督促承包商及时安排实施工材料的订货、到货,及时审核供应商资格;督促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机具及其它施工准备工作。
2、要求承包商制定好可行进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滞后及时采取措施,如增加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
3、做好各单位、各专业的进度协调工作,以避免相互影响,及时收集包括土建装修、土建装饰、电气等单位的施工进度资料,召开或参加各单位协调会,协调各方进度,为安防工程创造条件。
4、对进度进行动态控制:收集各种信息,如遇进度滞后,分析其原因,提出解决方法措施,通过协调会等及时修改进度计划。
5、协助和督促承包商采用先进、合理、稳妥的施工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以适应工期要求。

五、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投资控制
(一)、投资控制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有:协助业主方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投资计划;处理工程变更;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进度款;及时处理承包商提出的问题,尽量减少索赔;审查承包商申报的最终工程量及设备价格清单,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审核承包商的工程结算书。 [nextpage]

(二)、工程变更处理和避免被索赔是投资控制的重点
1、可能的变更。如:设备的品牌、型号;改变操作系统;监视点的增减;布线材料型号品牌的变化;由于网络功能上的原因造成设备的增加;软件升级;改变安全控制管理方法和加密级别等。

2、工程变更的处理是:任何变更都应按合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对于增加工程首先按程序确定单价,并应避免重复计价,对工程量应实事求是核定。工程索赔处理,包括公正地处理承包商的索赔,主要审核根据如下:理由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完整有效;金额是否正确;审核后还应征求业主方意见然后签认。

六、施工安全的监控:
根据安防工程规模、承包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其具体监控方式和管理措施,不管何种情况,监理都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工程师除平常巡视外,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者,可报建设单位下“停工令”,或报当地安监部门。承包单位还应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安防工程的合同管理
安防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合同的签订管理:协助业主方对投标方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协助业主完成工程承包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合同档案管理,收集整理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签证、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传真等。合同履约管理包括工期质量和投资费用管理。

具体的注意事项是:建立合同及信息管理制度;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调解合同争议;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索赔等;及时详尽记录不可抗力发生时的现场情况;及时纠正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分包,严禁转包。

八、安防工程的施工协调
协调的原则:坚持工程利益第一,全局利益第一,方便他人,也方便自己。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联系,通过充分理解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工程实施中含有众多的不同专业施工单位和项目同在一区域施工和交叉作业,会不断产生一些问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有利益方面的、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所以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并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

及时掌握工程的进度、工序、及施工流程以及与其它系统施工工期,工序安排等,从而顺利地协调解决各工种之间、各系统之间、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干扰和矛盾,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加强与土建承包商、装修承包商、电力、电讯系统各单位沟通配合,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九、安防工程的信息管理
要求承包商及时提供的工程文档,以及各类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管理手册和说明书等。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报送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竣工图纸、软件文档和源代码等所有工程资料。所有资料、文档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十、安防工程运管人员的培训监理
及时提醒业主组建运行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各系统操作和维护培训计划;检查培训资料,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资料;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经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其使用、维护、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调度室负责人、调度员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及维护中心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一)以煤矿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无专门场地、设备和师资管理团队等)的煤矿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对课程设置、教师选聘、绩效考评等提出要求。
二、培训时间
2015年5月至9月完成专题培训。可分期办班,每期培训2-3天。
三、培训主要内容
调度(监控)岗位相关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原理、构成和性能,日常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等;监控系统报警及井下紧急情况的处置与应对措施;本矿区煤矿主要灾害与防治;本区域煤矿应急预案与演练等。
四、相关要求
1.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并加强对专题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内容、时间、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开展专题培训过程中,如发现较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各煤矿企业按照本地区实施意见制定专题培训计划、建立专题培训档案,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立即调整岗位。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及岗位调整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3.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阶段性总结材料及统计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于10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7月和9月先后两次组织对专题培训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于10月下旬对专题培训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柒』 你好我想问一下要是一个地方监控室内没有消防证也没有消防培训过这样的地方安全吗

安全的地方要有安全设施和安全通道及相关的安全培训知识才能安全保障。

『捌』 如何加强对银行监控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银行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银行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银行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银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银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银行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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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银行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银行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银行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银行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银行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玖』 考消防证需要什么条件

很多广告中有提到免费培训消防证考试,报名需要以下的条件:

以上就是报名参加消防证考试的条件,如果你也想要报考的话,不妨先看一下自己有没有达到这个条件,然后再进行报名。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网上很多所谓的免费培训消防证考试的消息,大多数都是打着免费培训的名头来吸引流量,然后再进行收割韭菜,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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