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是指依法规范和发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讲规范化建设,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而是通过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加强管理,抱团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替社员说话,为社员服务,让社员受益,从而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
一、什么叫规范的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
一个规范的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互助性的自我服务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退社时,可以带走自己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盈余。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每个社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民主程序控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他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结合,要求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按股份分红,这样,可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1.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
2.章程应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
3.起草章程应参照农业部示范章程;
4.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
5.全体设立人要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6.合作社的重要事项,应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中。如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成员出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十几项内容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7.在章程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如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档案等制度。
第三,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
1.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大会;
2.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4.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行之日起二十日内,要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
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和修改章程都要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完善组织机构。
1.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长两个法人机关。成员大会是在合作社存续期法定的权力机构。理事长必须从合作社设立起就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合作社是否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由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定的必设机构,代表大会是为了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在成员超过150人的情况下设立的,代表大会只是按章程规定代行成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监事会、理事、执行监事等根据工作需要而定。经理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机构,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经理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从外面聘请。
第六,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
1.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点是让成员当家作主,让成员通过合作社法人机关参与决策管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让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成员通过“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它强调成员的权利来自成员资格,而非来自财产权,资本在合作中不过是为经营服务的工具,这也是合作社与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点。
2.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合作社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便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政府有关部门鉴别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合作社各组织机构对财务管理负有重要职责。理事长(理事会)有管理财务职责,监事会有财务监督职责,成员大会对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是成员交易与非成员分别核算。与成员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与成员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与非成员交易则随行就市。
四是设立成员账户。记录成员出资额、公积金变化、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等情况。合作社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另外,成员退社时,还有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问题,在合作社解散时,成员还要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五是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确定,另一种是将成员出资和交易量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比例进行量化。还有一种是在出资额悬殊不大的情况下,按出资额量化。
六是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根据交易量的比例进行返还。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可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
二、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这种组织形式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学习、实践和示范、推广过程,加上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外部资源与力量的支持,极有可能受外部力量的左右而不能独立,在运行中极有可能偏离合作社的性质。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从组织形式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倾向:
第一,企业化倾向。这类合作社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一社两制”,核心成员按股分红,其他社员享受市场优惠价服务。某棉花合作社,6个人投资经营棉花加工流通,按股分红,其他社员享受优惠价服务。二是对外挂公司与合作社两块牌子,实行公司制运行,公司董事长兼合作社理事长,对社员实行保护价、优惠价购销,没有盈余返还。某大米加工合作社就是这种运作形式。三是形式上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完全按公司运作。公司只有几个股东,共同投资,从事产品加工,几个股东再分别联络部分经济人从农民手上收购农产品,各自也采取股份制运作。某花生加工合作社5个人投资花生加工,认为投资太大,风险太大,按合作社运作不好管理。四是个体型倾向。这类合作社主要是私人公司、农村经济人、种养大户领办,找几个亲戚朋友的身份证领个执照,对周边农户有技术信息服务,产品买卖实行优惠价,对普通社员不存在盈余返还。还有的将合作社作为一个品牌,理事会成员都打合作社牌子开展私人经营,这些理事会成员再分别对周边农户开展优惠经营。
第二,协会型倾向。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农技人员、农村能人、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社,主要从事技术推广和信息交流,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私人经营生产资料和从事农产品销售,对其他社员实行优惠服务。如某梨子合作社,有很多技术书籍和光碟,对社员也有技术上的指导,理事会主要成员开展一些生产资料经营和组织产品销售,由于私人经营,虽然并没赚多少钱,但社员认为是推销农资和个人赚钱行为,一点也不领情。二是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帮助普通成员发展生产,理事会成员分别参股农户经营,合作社没有积累。某养虾合作社,就是理事长分别参股多家农户经营。
第三,休眠型倾向。有些合作社是为了争取国家项目扶持,没有经营活动,有些是注册了很长时间,一直不知道怎么运作。
从合作社内部管理看,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规范现象:
一是章程制度不完善或者流于形式。有很多合作社章程没有涉及盈余返还,也没有涉及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有的完全照抄的示范章程内容,没有结合实际的具体内容。
二是民主管理缺失。很多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公司总经理或理事会成员,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投票表决往往走过场,履行程序,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也从来不让普通社员查阅。有的还将监事会设在理事会之下。
三是盈余返还不合法。有很多合作社没有盈余返还制度,或者盈余的大头按股分红,或者完全按股分红。在今年申报的省级合作社项目库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盈余返还部分是不规范的,甚至有些是编造的盈余返还比例,实际只有按股分红。
四是公积金基本没量化到每个社员的份额。大多数合作社的公积金没有量化,也不知道怎么量化,更没将公积金份额纳入当年盈余分配。
五是没有建立成员账户。很多合作社只有按股分红,没有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没有公积金量化,因此,也没有建立成员账户。
六是将国家项目资金分给社员。有少数合作社将国家项目扶持资金平均分给了社员,有的理事长还讲,国家项目扶持资都是我的。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财政补贴是扶持合作社的,不得分配人每个成员,更不得让少数人占有,但可以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参与当年盈余分配,社员退社时不能带走。
三、如何规范合作社的发展
怎样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我认为应重点抓好宣传培训,普及合作社知识;抓好指导服务,办好示范样板;抓好政策引导,重点扶持代表农民利益的规范性合作社。今天主要从合作社理念上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一,弄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主要有哪些区别。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与社员进行交易,不论盈余多少,即使有可能亏损,也必须想办法服务,这是合作社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为了赚钱的公司,可以为任何人服务,谁利大为谁服务,无利可图就不与其交易。说明公司是以股东取得投资回报为目的成立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组织内部的称谓也不一样,合作社称为成员,公司称为股东。
二是合作的基础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是以人为主体,强调成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的原则,合作的基础不是股金而是劳动。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以资本为纽带,突出资本的权利。因此在合作社中实行按人投票,也就是一人一票,而公司则是按资本投票,即一股一票。
三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公司股东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核心是表决权和分配权。就表决权而言,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决定于其出资额的多少,股东大会决议要遵从“资本多数决”原则。就分配权而言,主要指股东的分红权,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分红与投资额成正比。合作社社员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表决权和分配权,但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分配权有所不同。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并不取决于出资额多少,而是按民主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就合作社的分配权而言,国际上都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返还”的原则,即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只能获取有限的利息,合作社的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给成员。
四是成员制度不同。合作社实行自愿的成员制度,成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性质上仍属成员所有,退社时可依法带走,还可以带走量化给自己的公积金份额。而公司股东投入资产后,只取得一个份额,即股权,股东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
五是交易对象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员为主要交易对象,以此保证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得以实现。而公司是以盈利为组织目的,所以交易对象不受限制。
六是盈余分配的依据不同。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因此,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额分配,即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来分配,虽然也有成员出资的回报,但是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最多不能超过40%。公司营业利润的分配则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也就是按资本对公司的贡献来分配。
第二,明确为什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经济的实质就是通过产权合作,让成员分享增值利润。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经营所得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公司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这是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依附于龙头企业规模生产,农民的受益仅限于公司为其设定的成本与收购价格的差价,这个差价是龙头企业事先计算好的,农户没有选择权。实际上,这个差价就是除去成本后,农户的劳务收入,并没有额外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增收主要源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增加的劳务收入,而不是分享加工流通领域的增值利润。农民只有组织起来,运用好合作社机制,通过发展生产,联合购买,联合销售,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持续稳定增加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收入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增加销售收入;二是通过提供产品购销、信息、农业生产设施共同利用等服务,减少市场风险,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降低生产成本;三是按照“惠顾额返还”原则,即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将农产品加工或者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成员。
从合作经济的实质和农民需求看,合作社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单从农民的合作能力,从市场化服务,从投资者效益看,肯定会对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产生质疑,肯定会讲很多市场化运作的好处,会讲很多合作制运作的难度。但从国家整体的层面,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层面,从弱者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层面,国家必须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最终也要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如果单从市场和效益角度看,有公司方面的法律就够了,也没有必要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了。
第三,弄清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
1.按“成本原则”服务的特征。
合作社对成员服务既不是公益性的无偿服务,也不是市场化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合作社是按“成本原则”运作的经济组织。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也是国际合作社的特征。因为合作社是互相帮助的自我服务组织,既然是互相帮助,就不能赚社员的钱,既然是自我服务,也就没必要自己赚自己的钱。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成员与合作社进行的农产品或生产资料购销、技术服务等交易,属于内部交易,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与成员的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交易价格只是暂定的,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的高卖部分,还要将盈余的部分主要按交易量返还给成员。交易方式也不必现钱买卖,完全可以先交易后结算。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随行就市,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双方以商定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也不存在返利。合作社应当依法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将与成员的交易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成员和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才能确保合作社履行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例:汉川市杨林沟辣椒专业合作社,实行“零利润”经营模式。合作社有社员129人,种植面积2000亩。合作社王发右理事长是一个普通农民,曾任过村支部书记,后来从事蔬菜经营,在当地大棚辣椒出现积压贱卖,销售难的情况下,很多农户请他帮忙跑销路,经过努力,打开了销售渠道,缓解了销售压力,甚至出现了供不应求,有些客户来了无货可供。这时又出现了部分农户趁机抬价,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了客户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他领办组建了合作社,带领更多农户种植辣椒,诚信经营,实现了社员亩平纯收入9000余元,户均收入14万元,创造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佳绩,赢得了广大社员的普遍好评。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以零差价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行“五个”统一。一是统一技术指导。合作社产品多次通过武汉白沙洲大市场的突检,并在今年评为全省名优蔬菜50强。二是统一种植品种,合作社派人到沙市实地考察,统一购买红辣椒种子,每亩减少30元成本。三是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统一购买肥料每亩节约250元。统一购买大棚钢架,每个大棚节约1278元。四是统一产品销售。合作社与武汉、北京、长沙等地农贸市场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辣椒上市时,合作社根据农户的采摘数量,统一安排采购商带现金上门收购,合作社统一与采购商洽谈定价后,由合作社安排专人榜称、核算、结账,直接将销货款返给社员,实行零差价销售,每年合作社统一销售辣椒占社员总产量的90%。合作社还注册了“红甜宝”商标和无公害产品认证。五是统一分配机制。由于合作社采取零差价采购农资,零差价销售产品,最大限度让社员得利,合作社基本没有利润,合作社仅有的收入就是大宗采购商购买辣椒时,按3%给合作社返利,主要用于合作社办公支出、请专家讲课、招待采购商等,合作社理事长和工作人员都是辣椒种植户,在合作社工作只是兼职,无任何报酬。合作社还打算在5年内,发展农民成员1000户,扩大基地5000亩,建一座万吨冷库,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社员人平收入达到3万元。这是一个标准的为社员服务不营利的合作社,也是一个农业效益非常好的专业化生产合作社,还有一个有奉献精神的理事长和一批有凝聚力的社员。
2.按交易额向成员返还盈余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组织的根本特征。成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卖给市场,或者成员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在购销成本基础上,如果另有提留,则为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即增值利润,称之为盈余。这个盈余来源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贡献,其分配应主要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例: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既降低成本,又提高销售价格,盈余全部按交易返还给社员,其中70%在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后随即返利(交易还是市场价),剩余部分年终再按交易量分配,2009年以来,每年返利100多万元。该合作社通过“成本服务、盈余返还”,增加了社员收入,增强了合作社凝聚力。十堰市昌吉无公害蔬菜合作社,2010年盈利10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剩余6万元全部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社员。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不在合作社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合作社能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合作社要想合作成功,必须增强服务能力和组织能力。服务能力的关键是选好合作社的带头人和服务项目,组织能力的关键是建立产权明晰、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的合作机制。一个规范的合作社,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合作社,首先要解决产权归谁所有,管理决策由谁说了算,发展成果如何分享等重大问题,最终要解决凝聚力问题和竞争力问题。市场竞争是强者的对话,科技的比拼,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在市场竞争中只能靠合作,靠凝聚力。合作社成员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兼顾公平和效率,只要人心所向,其他组织能办的事,合作社也能办,其他组织办不了的事,合作社还能办。合作社的优势在于:整合资源、抱团经营、弱弱联合、共同发展,技术、信息可以共享,生产资料可以由社员共同出资统一购买,社员的产品可以先交给合作社销售后再统一结算。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同于公司和私人企业的买卖关系,可以减少资本运作的很多费用,成本低,容易形成规模效益。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的经营体制,在全世界发展了160多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分享到了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还等多项服务和实惠。合作社已成为分散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最合适的组织形式,在许多国家,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中国,合作的需求多,空间大,只要我们能办出一批规范运作,能给社员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示范合作社,必将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必将得到政府的更多扶持,必将合作社办成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第五,调研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调研指导合作社,要以“利益机制”为中心。
1.了解合作社领办者为什么要办合作社,看合作社的发展动因,分析合作社的独立性和互助精神。
2.了解合作社的成员结构,从专业合作角度看领办者与普通社员有无业务买、卖情况,分析有无利益冲突。
3.了解合作社的出资构成,看出资悬殊情况,从投资回报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分配机制。
4.了解合作社的服务方式、服务成本及服务效益,看与市场化有偿服务有何区别,分析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5.了解合作社成员帐户,看合作社出资、盈余返还和公积金量化情况,分析合作社产权是否清晰。
6.了解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决策、章程制度和档案资料,分析合作社民主管理情况。
7.了解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合作社服务的开支情况以及在合作社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和公积金份额量化情况,分析社员受益情况。
8.了解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余分配情况,看合作社经营能力,分析是否共同受益。
❷ 新型职业农民健康知识培训材料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
第二版节发展农民专业权合作社的意义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第四节合作社的产生
第五节国外合作社的主要模式及发展经验
第六节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第一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第三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骤和程序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与经营
第一节农业技术服务
第二节生产资料服务
第三节农产品市场营销
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第五节产品包装
第六节产品品牌
第四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实务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
第五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知识
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第一节国家优惠政策扶持
第二节对症下药解决合作社问题
第三节发展合作联社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第六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案例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附录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附录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❸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发利用人才
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人。培养合作社人才,帮助成员提高生产经营的技能,将使整个合专作社的属发展能力得到提升。根据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储运加工产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合作社人才的培养,可采取多种措施,如通过岗前培训、组织专题讲座、送出去定向培训、参观学习等方式,提高成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在实践中进行培训,因为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教育的“实施者”。例如,通过成员共同制定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增强成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可以强化成员的集体观念,增强成员的合作意识;通过成员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学到技术,逐步成为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的增加,根据合作社发展的需要,还可以选送一些成员进行专门和系统的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学习。
❹ 如何认识和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回贮藏以及与答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❻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如组织采购,提供会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组织类似生产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会员和产品。
开展会员要求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涉及预许可登记的业务项目,如“种子生产管理”,“物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批准的经营项目批准。 对于不涉及预许可登记的商业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也可以参考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型或次级批准的业务范围。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❼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会议)登记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
❽ 如何更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3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到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7.25万个,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实有入社农户达2300多万户。前不久,我们对重庆市、辽宁省和黑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的调研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日益显现的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为农村各项建设提供了有效载体。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正日益显现。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这就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客观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如重庆市某粮食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服务”,统一配送优质水稻品种、统一垫支生产成本、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粮食,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并打造了两个“绿色食品”品牌,提高了农民种粮效益。
促进农民共同致富。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从“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转变,不仅可以解决农产品卖难、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问题,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共同富裕。这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完善和创新。特别是“合作社办企业”,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多,但代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向。采用这种形式,农民既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增加收入,也能够从加工、销售增值中获得利润,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如重庆市綦江县某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生产的基础上办起花生加工厂,为社员增加收入40多万元。
提高涉农项目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组建的联合体。把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能够提高涉农项目的效益,使广大农民直接受益。如重庆市涪陵区某大米合作社2009年承担了全区水稻高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获得项目补助资金4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技术培训和农民劳务补助,合作社水稻种植户每户增收700元左右。
改善农村社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既是农村经济组织,又是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如辽宁省瓦房店市某果业合作社,发展农民社员3000多人,每年都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丰富社员的业余生活。实践表明,凡是合作社搞得好的地方,社员不仅可以在经济上受益,而且可以在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文化意识、守法意识等方面得到提升。
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势头很好,但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规模普遍较小,带动能力不强。
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部分合作社的资产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不能真正按章程办事。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流水账。三是盈余分配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没有进行盈余返还,有的虽然进行了盈余返还,但返还比例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人才、缺资金、缺建设用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资金实力弱,缺乏可抵押资产。如辽宁省法库县某葡萄专业合作社想投资建温室大棚,发展禽肉深加工,但受制于贷款难而无法实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设施用地难的问题已成为发展瓶颈。如辽宁省法库县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准备建设一座冷藏库,由于没有征地指标而无法开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费用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承受,影响了二者的对接。
培训严重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知道怎样管理和运营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营销人员,其根源则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严重滞后。据辽宁省统计,全省1万多家合作社及相关指导服务部门,急需培训的人员约2万多人,还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员。培训工作跟不上,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尚未成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近年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有所增加。前不久,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发改委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但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据了解,目前许多农业项目尚未将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
税务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税务登记类型五花八门。有的合作社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登记为合伙公司,有的登记为集体企业,基本是往公司、企业类靠。二是税收政策须进一步梳理完善。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基本是免税的,但在欠发达地区一般要向合作社征税。农民反映,不办合作社时不用纳税,加入合作社后生产的产品没变,反而要纳税。三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发票。有的合作社通过与超市的对接把产品销售到大中城市,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发票,超市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按规定减免超市企业的增值税,合作社产品销售受到影响。
应当采取的对策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稳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顺势而为、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不能强制取消,只能通过经济政策、典型示范、惠农措施等手段引导其规范发展。
扶持合作社与扶持龙头企业的关系。在继续给予龙头企业项目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设置一批支农项目,如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设施农业、标准化畜牧小区、冷链系统与加工等。
扶强与扶弱的关系。坚持“不同阶段的合作社,帮扶重点不同”的原则,认真研究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的不同需求,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等,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合作的形式把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都是现代农业建设所不可缺少的,都在不同的生产关系载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应根据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国家在政策上都应给予扶持和引导,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参与扶持指导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从各地情况看,财政、金融、农业、工商、税务、商业等部门和科协、供销社等系统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还相对欠缺。在这个方面,国外有许多成熟的做法。一些国家设立专门的指导机构,如泰国的农业合作部、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巴西农业部的合作社指导司等。目前,国内一些省份也设立了专门的指导部门,如江苏省农委的合作社指导处、湖北省农业厅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辽宁省等地则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指导。应借鉴国外做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机构,以加强领导、整合资源,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❾ 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
这可是文无定法啊,要根据自己的合作社的具体工作情况来写啊!
❿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是指源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后三项原则与国际上对合作社的主流认识一致,也是合作社的核心精神;前两项是中国特色,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保证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少数人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体现在人数数量上的绝对多数和管理上的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两个方面;二是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避免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有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本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