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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2 22:38:51

A. 工地如何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教育: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安全纪律、事故案例,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2、工程项目部教育: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隐患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安全基本知识;防毒、防尘、防火、防爆、紧急情况安全技术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具、用品使用基本知识。

3、班组教育:本班组作业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4.特种作业人员除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同时要参加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

三级安全教育是公司、项目、班组分别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允许上岗。我们这边是人员进场先收集身份证,然后集中签到、填三级教育卡、做试卷,并拍照留下图影资料。工地上基本都是流于形式了,但是签字一定要各自签自己的,不会写字的按手印,教育内容可以从网上搜,很多的。

(1)建筑工地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三级安全教育要有执行制度,培训计划,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按有关规定:

(1)公司教育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每年不少于24时培训)

(2)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每年不少于24时培训)

(3)施工班组教育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每年不少于16时培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安全教育活动)

B. 建筑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1、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严禁酒后上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的操作规程等);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员的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上高空。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四口"防护、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要移动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

7、场内工作时要注意车辆来往及机械吊装。井字架吊兰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准将头、手、身体伸入井架内,吊兰升空后不得从吊兰下通过,吊兰未停稳前不得入内以物。严禁吊兰载人。

8、不得在工作中开玩笑、打闹以免发生事故。

9、不得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叫小摊贩进入工地卖点心。

10、凡是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上高处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建筑工地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是工人进场上岗前必备的过程,属于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工地管理中的核心部分之一。

三级安全教育在以往多走形式的情况较多,现在已经逐步开始使用系统软件进行综合管理,提升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工人的安全到位。

三级安全教育要有执行制度,培训计划,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按有关规定:

(1)公司教育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每年不少于24时培训)

(2)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每年不少于24时培训)

(3)施工班组教育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每年不少于16时培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他们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指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人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已经成为重大的灾害,它涉及的范围较广,业主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重创。预防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性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现代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度不断延伸,往往是一层受灾殃及整体建筑。

如何解决高层建筑的火灾防范问题是当今建设者们首当其冲面对的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由于住宅小区火灾的防范不到位,导致火灾事件数量逐年攀升,对于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也逐步扩大。消除这一安全隐患,应当是政府和建设部门的头等大事。

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

(一)检查方式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1)例行检查:指项目经理组织的日常检查或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抽查,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此类自检活动并对活动记录审查签认,督促整改。

(2)专项检查:按市建委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文件对诸如於泥渣土挖运、卫生防疫。管理资料、宣传教育等进行的检查,以及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对重点项目和部位所进行的检查。

(3)联合检查:指监督小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的检查(即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前三个阶段)。评分结果由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监理公司负责人签名,作为该工程竣工评定施工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

(二)检查频率

(1)例行检查:安全检查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文明施工检查企业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

(2)专项检查:根据工程实际灵活确定。

(3)联合检查: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C. 建筑施工塔吊安全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业时存在的危险因素:

触电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其它伤害

三、安全注意事项

1、塔吊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听收音机、玩手机等)。

3、熟知和掌握塔机的性能,经常检查各机械部件是否正常,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对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报领导派专业人员维修,严禁带病作业。

4、吊车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必须服从。

5、吊车司机在起吊时要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吊物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6、吊车司机必须熟练掌握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各种指挥信号,必须与指挥人员相互密切配合。

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如有不明确的时候,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待明确信号后,方可继续操作。

7、塔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楚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小零散物料无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8、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运任何东西时,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10、停止作业前必须切断操作室电源。

11、有权对危险作业场所提出安全防护要求,拒绝执行违章指挥指令。

12、有义务提出改进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建议,并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事故应急程序

发生事故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事发现场有关负责人接警后要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先救人,后护物”的原则,开展自救工作。在组织自救时,注意保护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后续事故,同时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包括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及伤情、组织自救的大致情况等);直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作出相应的反应,同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项目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检查事故现场安全状况,确认无危险因素后,立即对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援。

2、将事故受害人转移到安全地点。

3、利用各种有效的方法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4、检查伤者伤情,根据伤者伤情,对其采取止血包扎、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赛为安全-安全培训

D.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有什么意义

当然是复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制识,加强了现场施工安全,对于施工现场不合格的问题可以进行相应整改,假如工地出现安全事故,你有安全教育资料,你施工单位的责任就可以小一点,其次该教育主要是为了施工单位应付安监站检查,

E. 建筑工地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有哪些

安全教育内容
⑴、工人进场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1、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是: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
2、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是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3、必须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工地守则”及“文明施工守则”。
4、建筑企业,根据历年来工伤事故统计:高处坠落约占40~50%,物体打击约占20%,触电伤亡约占20%,机械伤害约占10~20%,坍塌事故约占5~10%,因此,预防以上几类事故的产生,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工人的工伤事故率。
5、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6、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一心一意搞好安全。
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未经变换工种培训和项目经理部的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火的区域吸烟和动火

F. 建筑施工三级安全教育的课时是怎么要求的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1.企业法人版代表、项目经权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G. 建筑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具体内容:
公司(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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