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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岩台车司机安全培训考试题

发布时间:2021-03-16 14:20:48

1. 阿特拉斯·科普柯三臂凿岩台车怎么样

阿特拉斯·科普柯新型BoomerXL3D三臂凿岩台车适用于大断面隧道和水电工程施工作业。Boomer XL3D三臂凿岩台车具有安全、高效、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设计特点,并且配备了传统的、深受客户喜欢的直接控制系统,同时也进行了多项创新。2010年11月底,BoomerXL3D将在中国上海bauma China工程机械展会上展出。
·其中一项重大创新在于人机交互。BoomerXL3D采用先导控制液压系统,减少了控制平台附近的高压胶管数量,对操作者更安全,并且噪声更小。
·采用新型人机工程学控制面板,控制系统的液压部件集中在一起,容易检修、维护。
·符合FOPS(防落物冲击)标准的防护顶棚,可以升高1.1m来增加更好的视野。可选配的封闭驾驶室极其舒适,内部噪声小于80dB(A),并且驾驶室内装有空调,方便调节至舒适的温度。
·配置符合欧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减少了尾气污染。
为了增加效率和准确度,BoomerXL3D可选配推进梁角度测量系统(FAM3),这个系统有助于操作者精确钻孔,减少超挖或是欠挖,增加一次进尺量。
参考资料:铁甲工程机械网

2. 凿岩台车有什么优点zmjt15

凿岩台车具有车身小、结构紧凑、重心低、机动灵活、工作稳定、爬坡能力强等优点。采用履带行走方式,可工作在28°斜坡道上凿岩工作。钻孔作业采用电动工作大幅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噪音、降低粉尘、降低能耗。大幅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灵活的液压凿岩机构对港道的工作面、顶板、侧帮、底板均能凿岩作业。该机不仅能钻凿掘进炮孔,根据断面大小情况,还能很方便地钻凿锚杆孔。

3. 凿岩台车需要实现哪些动作如何实现这些动作

DW3-180型掘进凿岩台车是一款高端型设备,三套钻臂为独立液压系统控制;钻臂可伸缩,工作覆盖面积大;钻臂间有工作服务平台,方便工人快捷高空作业。主要液压件采用进口知名品牌。适用于断面(宽×高)17.4m×13.3m,爬坡能力≤14°,行走速度可达16km/h;设备应用于地下矿山、水电、铁路、公路等领域的巷道、隧道掘进时所需爆破孔和锚杆孔作业。

本机工作机构采用全液压驱动,凿岩速度快;柴油机供行走,行走更灵活,可快速退场;采用独特液压平动臂使推进梁全方位保持平行;系统设有终点自动停止冲击、自动防卡钎、感应水排渣等功能。整机结构紧凑、重心低、机动灵活、工作稳定,不仅提升安全保障和工作效率,又降低劳动者的工作强度。该机可选配智能控制系统,可实现车辆自动定位、臂架姿态自动调整的功能,可将提前设计好的钻孔布置图导入凿岩台车控制系统,实现自动化钻孔

4. 矿安标识认证是不是矿用设备(凿岩台车)必须办理的

矿安证是井下运输必须要的证件。煤安证是煤矿必须要的证件。矿安证主要是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煤安证是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还要设备整体防爆。

5. 凿岩台车工,是个什么工作,工作环境怎么样危险系数大不大

凿岩台车操作属于技术工作,不同的技术等级操作凿岩台车,施工效率也有很大不同。

凿岩台车操作技师一般在地下巷道工作,比如:地下矿山、水电、铁路、公路等领域的巷道、隧道,相对来说工作比较辛苦,但是工资一般在7000-15000元/月之间。凿岩台车操作台以上有安全顶棚,即使发生突发情况,安全顶棚有效降低了操作人员的危险性

6. 鑫通独臂凿岩台车操作手工资多少一月

鑫通独臂凿岩台车操作手工资应该大概五六千块钱一月。

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四十七)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四十八)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五十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十四)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五十六)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十九)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十)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六十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六十七)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十八)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六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九、监督检查(七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对本地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七十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 2.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七十三)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十五)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十一、附则(七十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编辑本段]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无 有(名称) 无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8. 凿岩台车的分类

台车行走机构有轨道、履带及轮辐式、挖掘式四种。国产凿岩台车以轨道及轮胎式较多。 车体一般为门架式,故常称门架式凿岩台车。其上部有2~3层工作平台,能安装多台(可达21台)凿岩机;下部能通过装碴机、运输车辆及其他机具。这种台车具有钻眼、装药、支护、量测等多种功能。它是为了适应大断面隧道施工的需要,同时克服手持式凿岩机钻眼效率低的缺点而发展起来的,在铁路隧道和水工隧洞施工中被推广应用。在车体上安装数个钻臂(用以安装凿岩机,一般1~4台)的可自行的凿岩机械设备。钻臂能任意转向,可将凿岩机运行至工作面上任意位置和方向钻眼(孔)。钻眼(孔)参数更为准确、钻进效率高、劳动环境大大改善。
台车动力分机械式和液压式,后者应用较多,自动化程度高,整个钻眼(孔)程序由电脑控制。在发展过程中,起初采用风动凿岩机的梯架式凿岩台车,逐步为用液压凿岩机的门架式凿岩台车所代替。 主要由柴油机驱动,安装2~6台高速凿岩机,车体转弯半径小,机动灵活,效率高,一般用于矿山平巷掘进,也可用于隧道及地下工程的开挖。
应用
中国京广铁路大瑶山双线隧道施工中,采用的四臂液压凿岩台车,为柴油驱动的特种载重汽车,由气控液压操纵,台车全长15米,高4.3米,宽3.5米,重42吨,配备有液压凿岩机4台(见图),其钻凿速度一般比风动的高50~100%,能量消耗为风动的三分之一,且可减少噪声;还能根据围岩硬度调整油量、压力和活塞冲程,提高凿岩功效。随着喷锚支护技术的发展,扩大了全断面一次开挖的应用范围,为凿岩台车提供了有利的使用条件,新型液压凿岩机的问世,并用于凿岩台车上,将使整个隧道及地下工程转向全液压大型机械化施工的新阶段。
故障分析
1、前期故障
前期故障,即由于设计不周密等引起的故障,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新车无法定位
新车刚到位时,钻臂端千斤顶支腿控制采用左端横向纵向联动,右端横向和纵向联动,联动的支腿油缸同时伸出同时缩回。这样,定位时,当纵向支腿触地后,系统压力油通过安全阀卸压回油,定位操作被迫中止。将联动方式改为:左右端的横向联动和左右端的纵向联动,或者改变联动控制为单独控制,凿岩台车都可以实现定位。
1.2安全阀灵敏度不高,引起故障
定位系统钻臂端千斤顶支腿可纵向伸缩,也可横向伸缩,正确的定位方法是:钻孔前先横向伸出,后纵向伸出,钻孔完成后,先纵向缩回后横向缩回。如果操作顺序有误,由于定位系统所依的安全阀灵敏度不高,就会使得定位压力骤增时,出现使用初期的“定位爆管、漏油”等故障,既浪费,又耽误隧道作业时间。
1.3误操作引起的故障
虽然定位泵停止了工作,但定位系统仍有压力,如果误碰或误操作控制手柄,将可能产生故障,甚至造成事故。只要对液压系统进行适当改进,就可实现误操作过载保护,在爆管前泄油,定位系统得到保护,并可提高台车钻孔时定位系统的可靠性,消除事故隐患。
1.4压力油路过滤系统不完善引起的故障
由于NH178凿岩台车压力油路过滤系统的原理是当过滤器堵塞时,压力油不回油箱,而是继续进入系统。这样就很容易引起系统失控,使用初期常出现的推进油缸失控就是这个原因。对压力油路过滤系统改进即可减少系统失控故障。
2、使用性故障
使用性故障就是使用过程中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不当,设备常常带病工作,使得设备长期失去许多应有的安全保护措施,智能控制功能不完善引起的故障。故障出现后,对设备损害很大,常见的使用性故障有:
2.1水路引起的故障
蓄水池等水源不干净,机内水滤网就会堵塞破损,如不及时检查更换,砂石进入后会引起增压水泵叶片打碎或加速磨损,这样,工作水压下降,水控气阀打不开,全车气路控制部分不能工作。如果想继续工作,就必须改变气路,拔掉N8气管,使得气路不受水压控制,台车低水压工作。由于水控气阀不动作,断水时就不能停钻,必然发生卡钎,旋转马达受阻,油压急剧升高,这时,防卡钎阀再不动作,就不能泄压回油,定会发生钻杆钻头卡死,液压油管破裂,系统漏油或油温升高现象。水路中,液压油散热器循环不良也会引起油温高。
2.2压力表损环引起的故障
九路压力表分别对三个臂的防卡钎压力、定位压力、推进返回压力起着监测作用,三个冲击压力表可以监测三个臂的冲击压力,如果这些压力表损坏后不及时更换,就会出现下述问题:(1)由于液压元件磨损,压力油泄漏,使得液压系统失去控制,不能正常工作;(2)或者为了工作盲目调高压力,就会经常出现油管爆裂、漏油。在现场发现:三个臂的推进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1.5倍;三个臂的推进返回压力为正常压力的2-2.5 倍;三个臂的冲击压力也偏高;防卡钎没能协调工作,初卡钎时不返回,经常爆管、漏油,这些都是压力表损坏后,调高压力,勉强工作造成的故障。同时,这也是钻头、钻杆超耗的原因之一。
2.3回油系统故障
回油过滤器在回油系统中起过滤杂质和散热冷却作用。回油过滤器的工作情况通过感应器传到配电柜的报警电路,回油警示灯亮时,提示更换回油过滤器。如果由于感应器损坏,又不及时更换,回油过滤器的工作情况就会恶化。首先是堵塞引起回油压力增高、散热差,再不更换回油过滤器,就会引发液压元件磨损泄漏,液压管路爆裂。
2.4电路引起的故障
凿岩台车采用高压供电,低压控制。电路出现故障后勉强工作就会失去平衡,电器元件发热间接影响液压油温,如充电器损坏不修理就会引起控制变压器发热,而脉冲发生器损坏就会引起润滑油不工作,磨损凿岩机,引起漏油、升温。
3、油料选用不当引起的液压系统故障
液压油、液压油管在凿岩台车的使用中,对凿岩台车的性能影响非常大。如果不按标号、特性选用合格的液压油,那么液压油的机械杂质含量就偏高、含有水分、抗磨性不好;如果选用的液压油管是伪劣产品,特别是超过保质期的积压产品,使用时就会出现内层脱落,有的接头加工粗糙,残屑就会进入液压系统;这些都会引起油路不畅,造成油缸、马达早期磨损,液压阀堵塞或磨损,最终导致内泄外漏,压力不足,控制失灵,要想工作只能是调高压力,强制钻孔,为液压系统埋下故障隐患。
同时,液压系统在组装时带入系统的固有杂质,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氧化物和维修装配时外界侵入的粉尘、水、空气等污染物都会直接或间接引起各种故障,只要加强系统的污染控制,保持系统清洁,就会减少和避免故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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