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共场所怎么预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之四(公共场所预防篇)2月2日更新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新发疾病,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制定本指南,适用于商场、餐馆、影院、KTV、网吧、公共浴池、体育馆、展览馆、火车站、地铁站、飞机场、公交汽车站等公共场所。Ⅱ 为什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难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难治的原因是:感染病毒的人会出现程度不同的症状,有的只是发烧或轻微咳嗽,有的会发展为肺炎,有的则更为严重甚至死亡。该病毒致死率约为2%到4%,但这是一个非常早期的百分比,随着更多信息的获得可能会改变。
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主要通过咳嗽或打喷嚏的飞沫传播。鉴于这种传播方式,大多数病例仍与直接接触有关,主要发生在近距离接触过程中。
各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被感染,但儿童感染率相对较低,被感染的主要是成年人,其中老年人和体弱多病的人似乎更容易被感染。没有证据表明猫狗等宠物可以被感染。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预防方法
到底应该如何预防感染冠状病毒,北京市疾控中心建议要加强个人防护,避免接触野生禽畜,杜绝带病上班、聚会。从武汉等地外出旅行归来,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根据病情就近选择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并戴上口罩就诊。具体建议如下:
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接触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如需接触时要佩戴口罩。勤洗手。尤其在手被呼吸道分泌物污染时、触摸过公共设施后、照顾发热呼吸道感染。
或呕吐腹泻病人后、探访医院后、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以及接触动物、动物饲料或动物粪便后。不要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鼻。加强锻炼,规律作息,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避免接触禽畜、野生动物及其排泄物和分泌物,避免购买活禽和野生动物。避免前往动物农场和屠宰场、活禽动物交易市场或摊位、野生动物栖息地或等场所。必须前往时要做好防护,尤其是职业暴露人群。
Ⅲ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家怎么预防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临时指南之三(家庭预防篇2月2日更新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新发疾病,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制定本临时指南,适用于家庭场所。Ⅳ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见问题有哪些
哪些疾病是粪口传播的?Ⅳ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内安全法》、《刑法》、《专容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凡例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Ⅵ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Ⅶ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回及时采取下列措施:答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全国普法办编写)
Ⅷ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全国普法办编写)
Ⅸ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版、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权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Ⅹ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