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国家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② 2013年云南省第三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培训淘汰名单
怎样查询2013云南省第三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试通过名单?
③ 如何考取爆破证书
申请: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
组织考核: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3)爆破员安全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爆破员: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④ 爆破安全员证是临时培训吗
你是哪里的,各省的情况可能不同。我们山西这里以前是由县公安局负责培训,证件可能是临时的。现在统一由市公安局培训,证件全国通用。
⑤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要怎样考取啊
2014年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考取条件如下:
⑥ 委托爆破委托方是否需要培训安全员和爆破员
有第三方监管职责,教育培训没有强制,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是需要的。
⑦ 爆破员需要考核以下哪些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工、运输、检验与销毁。
1.2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
1.3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
2 引用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
a.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b.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检验、销毁的安全要求和万法;
c.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1.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
a.爆破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术;
b.各类爆破办法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c.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应用条件和检测方法、爆破仪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
d.爆炸与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3.1.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a.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规;
b.所从事的工程燃放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管理;
c.爆破工艺全过程的管理和安全技术;
d.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和处理;
e.爆破事故抢救技术。
3.2爆破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2.1爆破员应了解:
a.爆破工程地质和爆破对象性质的一般知识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
b.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响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
c.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
d.各种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识;
e.装药量计算和安全距离的确定。
3.2.2爆破员应掌握:
a.爆破安全规程;
b.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的要点;
c.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技术。
3.2.3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 :
a.爆破安全规程中与所从事作业有关的条款和安全操作细则;
b.起爆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
c.装药、填塞、网路敷设、警戒、信号、起爆等爆破工艺和操作技术;
d.爆破器材的领取、搬运、外观检查、现场保管与退库的规定;
e.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
f.爆破事故的预防和抢救;
g.伤破后的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
3.3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3.1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了解:
a.爆破器材库的类型、结构;
b.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和应用条件;
c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
3.3.2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掌握:
a.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的基本知识与规定;
b.爆破器材库的安全距离和要求;
c.库区安全检查;
d.警卫制度。
3.3.3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必须熟练攀握:
a.爆破器材库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和防雷要求;
b.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储存、保管、统计和发放;
c.爆破器材的报废与销毁方法;
d.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技术。
3.4安全员参照本标准第3.2条和第3,3条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培训方法
4.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4.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4.1.2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4.1.3初级懈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4.2爆破员
4.2.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个月的掇破员培训班。
4.2.2 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GB6722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4.3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4.3.1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4.3.2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淮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5 考核
5.1考核组织
5.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的爆破安全技术考核组或几个产业部联合组织的考核组领导进行,公安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爆破专家参加。
5.1.2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时考核出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小组领导进行。该小组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有经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5,2考核程序
5.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a.申请
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为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
b.组织考核
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难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2爆破员、保密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a.申请
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单位,应首先向当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小组递交申请书和申报表。
b.组织考核
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3每年定点组织考核,误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请考核。
5.3考核一般规定
5.3.1 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先进行理论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实践考核。实践重于理论,实践考核不合格整个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线
a.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b.实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4理论考核
5.4.1理论考核包括应了解、应掌握、必须熟练掌握三个层次的内容,各类题都应有标准答案;
5.4.2考题层次分配:了解范围内容的题目20%;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30%;熟练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50%。
5.4.3考核形式:考核组按考核层次分配原则,根据报考入报考的档次,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试卷,由报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试卷进行理论考核。
5.4.4判分:应了解和应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的题扣该题应得分;必须热练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一题整个考卷为不合格。
5.5实践考核
5.5.1实践考核只考核必须熟练掌握一个层次的内容。
5.5.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考核组认定的实践考核基地,并在考核组成员或考核组指定的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设计、指导、实施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
5.5.3爆破员:在考核组指定的实践考核地点,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的实际操作。
5.5.4爆破器材保管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爆破器材库,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成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的监督下,对常用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储存、保管、发放和销毁的实际操作。
5.5.5安全员: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5.5.6爆破器材押运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押运员的监督下,押运爆破器材。
5.5.7在实践考核过程中,末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a.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法规;
b.发生事故;
c.组织管理混乱;
d.设计不合理;
e.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淮。
6 发证和证件管理
6.1证件:
6.1.1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姓名;
b.性别。
c身份证编号;
d.职务或职称;
e.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
f.考核成绩和主考人;
g.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
h.违反安全规程记录;
i.事故记载;
j.工作变动;
k.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
l.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
6.2发证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证件管理
6.3.1定期复审
a.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b.燃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
c.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
d.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1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
e.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工作变动
a.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
b.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违反规定的处理
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⑧ 爆破陪训感言如何写
2015年7月6日,我参加了由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主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班,安全培训内容丰富,陈总经理系统讲授了如何实现本质安全、孙副经理讲授的新闻危机管理、陈副经理的油库安全管理、刘副经理的安全经验分享、安全管理专家马副经理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作为一名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人员,我受到很大教育和启发,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过这次培训及我对油站日常安全工作进行自检自查,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作业方面:
(1)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加油现场摩托车加完油后员工没有提示司机将车推出4.5米启动。
(2)顾客自己提枪加油现象时有发生,并且顾客在加油时加油员工没有在旁边。
(3)有顾客在加油现场打手机或吸烟,员工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了没有及时制止。
(4)在油品接卸时,卸油区域的警戒没有拉到位;灭火器材摆放不到位;卸油时没有控制好初速;计量员不戴安全帽上罐车计量;司机带手机上罐车计量、卸油。
(5)在加油现场计量时没有接上静电夹。
2、在设备管理方面:
(1)消防器材及加油机维护差,灰尖多,有蜘蛛网,并且部分油站的灭火器无铅封或铅封损坏;
(2)发电机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处理;
(3)计量具器没有维护好,损坏异常,摆放不整齐且没有擦拭干净;
(4)变压器检查不到位,缺少变压器油,电压偏高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5)对油罐的呼吸阀和阻火器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呼吸阀失灵。
(6)部分员工对加油机、发电机等设备的性能不太清楚,维护不到位。
通过这一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