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有效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给广大群众带来了交通的快捷和生活的方便,但由于车流量和人流量的增大,群众参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农村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也日趋增多,特别是农村道路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也屡禁不止,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还是农村驾驶员和群众交通法规意识薄弱,违法驾驶、违法行走、违法载客、违章占用引发的交通事故占很大比例。这与对农村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少,农村群众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一定的关系。由此可见,在农村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驾驶员和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显得十分重要。
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的现状
一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法陈旧老化。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地域广阔,机动车驾驶员比较分散,因此很难真正把道路交通参与者组织起来实行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些农村驾驶员认为,自己不专门从事营运生意,驾驶的路程短,学不学意义不大;也有一些人认为,目前交通部门对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缺乏管理约束措施;但更多的人则认为当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法陈旧老化,枯燥无味,流于形式。因此,交通安全宣传的形式一定要新,方式一定要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宣传经费短缺,影响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由于农村经济薄弱,活动经费缺,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难以得到保障。职能部门没有此项经费开支,不得不硬着头皮,东拼西凑,做“无米之炊”。宣传教育活动也只是作作表面文章,更谈不上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因此,要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的投入力度。 三是警力有限,使一些偏僻农村地区成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盲区”。由于农村警力不足,致使一些农村地区成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盲区”。随着道
路交通参与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很难把道路交通参与者组织起来实行有效管理,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的对策
一是政府引导,各方参与,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向社会化。首先要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龙头”作用,农村基层干部是关键,他们会做群众工作,善于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教育群众。为此,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他们传达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形势,一级对一级抓指导,一条一条地落实,形成合力,大造声势,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在群众中物色一批责任心强、工作踏实的交通安全宣传员,努力把交通安全的种子撒向千家万户。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交通法规的浓厚氛围。
二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主力军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村组、进家庭安全宣传活动,以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为己任,将安全宣传做深、做实、做细,使得交通安全常识老少皆知、家喻户晓。
三是各部门要协助搞好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法规意识是一项新的而又艰巨的任务,单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宣传力量。宣传部门要担起牵头的担子,财政部门要拨出一定的宣传教育经费;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配合搞好这项工作。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建立一支交通安全的宣传队伍,配备一些宣传员,农村团组织要经常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安排一些交通安全法规课,注重培养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是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不同形式宣传活动是扩大农村群众懂得交通法规,了解交通安全常识的有效方法,也是促进群众,遵守交通法规,搞好交通安全的有力措施。首先,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场合进行宣传,其次,在广大农村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如利用各镇、各村(居)、学校的墙报栏、黑板报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黑板报、墙报以交通安全法规为主,结合外
地和本地典型事故例子,图文并茂,生动活泼,让群众看后一目了然。再次,广播站、电视台要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常识的广播电视讲座,有线电视要定期不定期地播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章节和交通安全的新闻事件,电视栏目要播放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宣传碟片,使驾驶员和群众从中得到教育。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不定期到乡镇中小学校,特别是公路沿线的学校上交通安全常识课,不断培养学生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2. 常见的农村道路安全问题有哪些
常见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
1.不是水平道路,泥泞的道路内不平坦和道路坑多路烂。
2.道路过小,车辆增多后容容易产生安全问题。
3.素质差,缺乏安全意思可能存在在道路上丢石头等容易产生事故的违法现象。
4.道路弯多路小容易产生隐患。
5.有河流的地方没有桥梁还是用木头或者淌水过河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6.农村小孩缺乏安全意识在道路上玩耍等产生安全隐患。
7.农村醉酒人士在道路上随意走动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8.农村喜庆多不知道遵守不要酒后驾车,饮酒了照样开车容易造成隐患。
3. 如何做好农村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给农村的小学生多加几条禁止令。比如:不要下河或者坑塘洗澡;远离村里或者地里的内变压器,更不要攀容爬;不要在庄稼地里乱跑,以免掉进机井里;不要攀爬电线杆;在家里不要随便拿应该瓶子就装水喝,因为有可能那个瓶子是农药瓶;不要划火柴或者打火机玩,尤其不要在柴火垛旁划火柴或者打火机,以免发生火灾;在路上尽量走路边,因为农村机动车还是挺乱的;在家里不要拿金属物体往电源插座孔里捅。
4.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咨询……
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让右原则。不过一般摩托车没有保险,属于弱势群体,调解的话会要机动车承担多点责任
5. 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的内容有哪些
弥勒交警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3名驾驶人上交通安全知识课
10月9日,弥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集18个分社23名专职驾驶人学习,弥勒交警抓住时机,组织民警上了一堂交通安全知识课,以人为本,强化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进一步推进事故预防工作源头管理。
10月9日上午,在联社会议室,民警议案为例、深入浅出,从一个个交通事故案例讲起,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将一条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穿插在事故中作进一步解释阐述,向驾驶人们揭示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示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驾驶学位习惯,文明驾驶,不超速、超员、超载,谨记开车不打手机、酒后不驾驶等,自觉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针对一些不文明交通行为和易发性交通注意事项,驾驶员与民警进行了交流探讨,驾驶员们纷纷提出自己对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观点、看法和做法,民警认真聆听、耐心讲解,现场讨论氛围热烈。讲座结束后,民警逐一向驾驶人分发了宣传资料,要求大家回去后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加强宣传,带动身边的人。并在民警的带领下,驾驶员们观看了交通事故警示录展板,从感官上再次强化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听取民警的讲解后,提高了对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导致后果的严重性的认识,表示深受教育,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弥勒大队 何东梅
6. 如何有效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政府引导,各方参与,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向社会化。
要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龙头”作用,农村基层干部是关键,他们擅长做群众工作,善于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教育群众。
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交通法规的浓厚氛围。
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主力军作用。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组、进社区、进家庭安全宣传活动,要以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为己任,并将安全宣传做深、做细、做实;进而使得交通安全常识众所周知。
3、各部门要协助搞好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在农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法规意识是一项新的而又艰巨的任务,单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就必须充分调动宣传力量。
所以宣传部门要担起牵头的担子,同时财政部门要拨出一定的宣传教育经费;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配合搞好这项工作。
4、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并利用各种场合进行宣传,然后在广大农村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如利用各村、学校的墙报栏、各镇、黑板报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而且黑板报、墙报以交通安全法规为主。
7. 在农村道路开车有哪些安全驾车常识要牢记
提起农村的交通状况,大家首先想起来的肯定是“无序”。是的,农村里交通警察比较少,红绿灯更是稀罕物,同样缺乏的还有交通法规的普及。因此,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状况相对混乱,这是不争的事实,许多事故都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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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上坑洼、碎石等障碍物较多,行驶速度不能过快,否则车震动加剧,不仅造成车辆传动系、行走系等机件损坏,而且直接威胁行车安全。特别是雨天在有积水和泥泞的路段行车,更要稳住油门,控制车速,用中低挡通过。注意在通过溜滑地段时,不得加减挡位变速和紧急制动,即使需要减速也要靠减小油门来控制。路面上有坑洼、乱石时,还应考虑到车辆的离地面间隙,转动方向盘小心避让。在通过松软、泥泞积水路段时,应特别谨慎,必要时下车观察。当判明车轮确实不会陷入泥土中时,方可挂低挡缓缓一气通过。新开通的土路,若路面有车辙,应尽量沿着车辙行驶,不可盲目冒险。
减小油门,缓缓下坡
8. 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200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就在这一天,云南省昭通市发生了一起死亡5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罹难者之一的唐顺亮是“农村人”还是“城镇人”的身份等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身份及其赔偿金
唐顺亮原来是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黄竹林村1组的一个农村人。10多年前一直在昭通城里做生意。1996年,唐顺亮和一个朋友开起了沙发材料经营店。2000年,他扩大了经营规模,注册成立了家具公司,唐顺亮任法人代表。近年来,由于经营有方,生意越来越大,该公司固定资产达到了70余万元,并在大关县开设了摩托车销售店。
2004年5月1日下午,唐顺亮乘坐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客车从昭通去大关,想去料理大关县城摩托车分店的生意,谁知祸从天降。唐顺亮乘坐的客车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在行至昭麻线K19+979M段时与迎面驶来的捷达轿车相撞,造成五人当场死亡,客车上其他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唐顺亮不幸罹难!这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第一天发生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唐顺亮遇难后留下了年近古稀、需待赡养的两位老人和尚还年幼的一双儿女!妻子悲痛欲绝。唐顺亮的遇难,给原本美满的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经济生活陷于困境。
唐顺亮的妻子罗金会、父亲唐兴全、母亲赵家芬以及唐的两个孩子以原告身份,将昭通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子女抚育费、老人赡养费、丧葬费等合计为347505.50元,给他们这个万分不幸的家庭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抚慰。
2005年3月3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这看似一件普通的交通故事,但它却是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第一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关系到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的适用,特别是死者唐顺亮的身份等问题,一直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对此也十分慎重,开庭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五个问题值得关注
罗金会等五名原告的代理人黄柏春、樊鹏认为,这不是一件普通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这是一件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的特殊案例,其中有五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新法新办法。也许是巧合,交通事故就发生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正确处理本案有着示范的意义,因此,要慎之又慎。
二是诉由。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致诉行为符合两个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因而发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地说,一方面,被告作为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负有将乘客唐顺亮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应对自己违约行为致乘客唐顺亮死亡的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唐顺亮的死亡是由被告及他人的违法行为侵权所致,因此,被告应对由于自己侵权致唐顺亮死亡的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死者唐顺亮和两个孩子的身份问题。唐顺亮的身份直接涉及到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本案的焦点。唐顺亮的身份证明是农村居民,可是他却长期(1996年3月起)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作为“昭通市麒麟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他在城里有自己的商业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有固定的住所,年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的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他的两个子女都是在昭通市内出生,都在昭通城里的学校上学,享受着城市人的学习和生活待遇。
四是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和《200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规定,云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764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97元,之间相差几倍。唐顺亮是从事家具和摩托车批发、零售业务,我们诉请按云南省2003年国有经济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854元计算,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为257080元;同时诉请城镇居民子女抚育费36556元。如果按农村居民计算,则少很多。在人身权益上,现行规定存在着农村人与城镇人不平等的地方。但是实际情况是,死者唐顺亮、其妻子罗金会和两个孩子都是生活在城市,他本人及其子女虽属农村户籍,但并非在农村居住。所以我们才诉请赔偿标准按其所从事的行业标准执行。
五是现行法律与现实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分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现实是像唐顺亮这样的家庭,他们全家都生活在城市,他们的收入水平已早就超出了城镇居民平均工资水平。所以,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个《解释》,处理本案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唐顺亮的家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依法办事 依法赔偿
被告方代理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沙汀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说,此案应该依法办事、依法赔偿。
他说,此案的焦点在唐顺亮的身份鉴定上,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具体的赔偿标准。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户籍证明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提供的材料都证明,唐顺亮及其家人是农村居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所以被告方认为应该按《200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697元计算赔偿金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所以被告方认为两名被抚养人应按云南省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正视了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上的差距,才作出了区别对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赔偿的规定。
法律“竞合”后的无奈个案
就此案中许多法律交织问题,记者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云南资深民法专家陈铁水。在详细了解此案后,陈铁水称,此案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律‘竞合’后的无奈个案”。
陈铁水个人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卫法’服务于‘下卫法’的法律准则,此案适用在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此案具体细节来看,原告可以采取交通事故、合同违约、侵权等三种不同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从原告提起索赔的“合同支出”方式来看,这是较为妥当的。
陈先生认为,从情理上来说,死者家属提起按照城市人口赔偿标准来赔偿是可以理解的;于法理来说,死者家属提起的赔偿又得适用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律‘竞合’后的无奈个案”。但是,死者家属既然选择用“合同违约”起诉,法律适用上就不再适用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应该是合同违约赔偿标准,这应该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