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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食品安全法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15 12:23:17

Ⅰ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应该怎么培训和考核

由企业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相关部门随机监督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同时相关部门每年会组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Ⅱ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有何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内条第八款规定:食品生产经容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以上供参考。

Ⅲ 食品答案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招生简章

为了加强营养工作,保障全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了《国民营养条例》。本条例中明确规定:“所有的幼儿园、医院、学校、酒楼、饭店以及100人以上的餐饮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营养师”。面对越来越多的亚健康人群,我国营养专业人才严重匮乏,我中心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开展公共营养师培训。
自2006年4月开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全国公共营养师培训。
一、 招生对象:
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宾馆,餐厅,机关,学校,医疗卫生,美容机构,保健公司,食品制作和加工企业的技术销售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从事公共营养配餐、咨询、宣教指导,幼儿园,机关等单位的营养师工作者及社会其他有志从事营养师职业的各类人士。
二、 报名条件:
(一)、助理公共营养师(四级)
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 。
(二)、公共营养师(三级)
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验;
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学历经验;
本科以上学历1年工作、学历经验。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三)、高级公共营养师(二级)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学历经验;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学历经验;
硕士研究生(含在读)。
三、 培训内容
学 科:现代营养学、中医营养学、职业素质教育
基础知识:基础营养学、临床营养学、生理解剖基础知识、食品卫生、各类人群的营养、各类食品的营养价值、植物化学物、中医基础知识、中医饮食调补理论、中医体质学说、食品的性能、风味化学
基本技能:营养素评价、食品营养价值评价、各类人群的营养评价及咨询指导、各类体质人群的评价及咨询指导、营养配餐、常用食品、滋补膳的应用、中国传统饮食文化
四、 证书颁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岗位培训》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此证书为营养行业最高的权威认证;
2.《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公共营养师行业资格》证书: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此证书为从事营养行业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认证。
3. 《食品安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又中国保健协会颁发认证。
五、 中心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授权培训考试基地;
2.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
3.中国农业大学授权培训点;
4.中华医学会授权发证单位。
六、 报名手续:
身份证复印件五份(正反两面)、最高学历证复印件五份、两寸蓝底免冠同版照片11张
七、 报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长城电脑大厦4层B402
八、 上课地点
北京大学医学部 医学图书馆4层教室

Ⅳ 通过《食品安全法》的培训,谈谈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应该怎么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但是对于具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怎么培训和考核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个可以参考各地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

Ⅵ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建立什么

培训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食品厂食品安全法培训扩展阅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

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Ⅶ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要集中培训多少次

根据《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时间上在全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具体要求为:
各县(市)局、分局直接组织的集中培训(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全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各工商所直接组织的网格人员的业务培训全年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由工商部门指导,食品经营企业组织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全年不得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县(市)局、分局确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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