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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13 17:14:31

A. 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怎么样

简介: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简称“林干院”)是国家林业局直专属的行业培训属基地,承担着国家林业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干部培训,林业重点工程县县级领导干部培训,重点国有林区及地方林业高中级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中型林业企业领导干部工商管理培训,林业国际合作培训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森林公园主任、国营林场场长、林业工作站站长等关键岗位的培训任务。中央党校国家林业局分校、国家林业局成人教育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局教育培训信息中心、中国林业教育培训网站设在院内。
注册资本:2902万人民币

B. 林业中的二类调查具体指什么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依据。
基本调查内容
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界线,并在经营管理内进行或调整经营区划 。
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
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和经营成效。
6、调查和计算森林生长量(率)。
以上是调查的基本内容。还分成各小类。每个省的都有点区别 。最好参照当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方法。
(一)调查总体思路和时间安排。
总体思路。严格执行《江苏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面积调查以小班现地勾绘与遥感数据为主要信息源,充分利用已有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以实地调查为主,结合GPS定位技术进行地面校正,获取调查区域的森林资源信息,借助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时间安排。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工作阶段,包括编制二类调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操作细则》,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调查阶段,用三年时间完成调查任务,时间从2007年开始至2009年结束。2007年度,完成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调查;2008年度,完成南通、扬州、泰州、淮安、盐城市调查;2009年度,完成徐州、连云港、宿迁市调查。三是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底完成,对调查成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总结表彰和成果发布。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本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对象是在全省境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以及农田林网、四旁树等。
调查内容。一是调查各级各类林地的面积、权属;二是调查各级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三是调查各级各类森林、林木蓄积;四是调查各级各类四旁树的株数和蓄积;五是调查各级各类农田林网的控制面积和分布情况;六是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七是调查不同功能区(江、海、河、湖、路等)的绿化现状及分布;八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和更新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步骤和调查方法。
工作步骤。一是区划林班和小班,查清各类土地的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二是调查各类森林、散生木的蓄积,并对各类蓄积进行抽样控制;三是调查四旁树、城镇树木的株数、蓄积和农田林网的现状,并对其蓄积进行抽样控制;四是开展专业调查,调查主要树种的生长量,调查有关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五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六是绘制森林分布图。七是建立森林档案和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调查方法。一是片林、带状林以地面调查为主,采用GPS技术,并结合航片判读、区划和定位的方法进行小班区划;二是片林蓄积量采用角规绕测方法调查,按断面积蓄积标准表进行计算。带状林蓄积量采用设置段带样方方法,查一元材积表进行计算;三是四旁树采用机械抽样调查推算的方法,以县(市、区)域的所有四旁树为抽样总体,机械布设半径17.84m、面积0.1hm2的样圆进行调查。农田林网现状在1∶1万地形图上勾绘求得;四是研建全省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汇总资源数据,实现省、市、县森林资源计算机管理,形成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五是以县(市、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为单位编制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森林经营方案。
(四)质量标准和成果要求。
质量标准。调查成果质量是二类调查的生命线,必须把质量第一的意识牢固树立在每一个调查队员的脑海里。调查工作要坚持“质为先”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江苏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方案》和《江苏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中的技术标准和内外业工作质量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质量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原则。要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审”三环节管理,调查成果要经得起检查验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成果要求。一是完成森林资源二类成果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以及森林经营方案等文本。二是完成以林场(或乡、镇)为单位编制的1∶1万比例尺基本图和林相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编制的1∶5万—1∶10万比例尺森林分布图、森林分类区划图和专题图等图面材料。三是完成各类调查统计表;四是建立省、市、县级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五)强化技术培训。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的工作,调查内容涉及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小班调绘、角规测树和类型中心抽样等多方面技术的应用,省里将按照“统一组织、全员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强化二类调查的技术培训。二类调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调查队员由各市、县负责组织,各地应选派思想作风过硬、懂业务、工作认真踏实的同志参加,今年的技术培训工作将于近期开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江苏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GPS基础知识及应用、抽样基础知识与样地的测设调查、GIS技术及林相图制作、遥感判读等技术规范和要求。在注重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同时,强化对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调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同时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加强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内外业质量检查,并集中力量抓紧做好杨树立木一元材积表、四旁树面积折算标准表等重要基础数表和数据汇总软件的编制工作,为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顺利开展做好技术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C.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的具体职能

一是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人事人才工作;二是负责国家林业局职称评定工作;三是负责全国林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是面向林业行业开展人事代理、人才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公室、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林业局工人考核培训中心、国家林业局就业指导中心设在国家林业局人才中心。现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副会长单位,北京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位,中国林业教育学会副秘书长单位。 (一)、承担国家林业局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林业局职称评审工作;
(三)、组织修订和完善国家林业局职称评审工作规范;
(四)、负责制作和颁发国家林业局职称证书;
(五)、开展国家林业局职称评审相关的考试、考核、培训等工作;
(六)、负责国家林业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承担国家林业局职改办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实施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建站条件的审查,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制定林业行业特有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四)、组建林业行业特有工种的试题库;
(五)、组织制定林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六)、推动林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对技术工人进行等级考核培训;
(九)、组织编写林业行业技术工种培训教材;
(十)、负责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工人考核培训中心的工作。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工资核定,工龄核定,转正定级;
(三)、职称评定;
(四)、社会保险代理;
(五)、人才派遣;
(六)、出国(境)政审;
(七)、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人事人才政策咨询、规划设计,人才职业生涯设计;
(九)、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十)、集体户口管理;
(十一)、其他人事人才管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单位可选择一级委托代理,也可选择二级委托代理。 (一)、林业行业培训;
(二)、国外考察、培训;
(三)、其他人才培训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毕业生就业指导;
(六)、其他人才交流业务。 (一)、掌握林业劳动就业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变化趋势;
(二)、研究解决扩大劳动就业的有效途径;
(三)、研究解决林业劳动就业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支持体系;
(四)、组织有关劳动就业的专题调查研究;
(五)、指导林业劳动就业培训、人才交流,进行就业咨询;
(六)、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林业行业特点,研究其他有关劳动政策;
(七)、负责国家林业局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 中国绿色人才网,是为社会提供人才招聘、求职等综合信息服务和人才人事政务服务的网站。设有个人求职、单位招聘、毕业生专栏、资讯中心、政策法规、专家答疑、职场论坛、境外就业、人才夕阳红、理事专栏、猎头服务、流动党员、关于我们、招聘会信息、友情链接、版权声明等16个栏目。
人才开发处
鉴定处

D. 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怎么打不开

1、进入平台网页。
2、填写用户名/密码。

E. 没有中级职称能否参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培训(我在林业公司工作了7年)

国家林业局与中评协举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要求职称中级以上。

F. 为什么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在线培训没有学时

由中共中央提出,指出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

G.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H.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培训有什么建议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培训有什么建议
1测报工作基础薄弱,经费短缺
目前,各地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体系已逐渐得到加强,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主要反映在监测网络建设不完善、测报调查技术落后、监测经费不足、人员不稳定、测报数据积累在完整性连续性长期性上有所欠缺,导致经常不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无法做出及时准确的预测,为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2防治力量投入不足,机制落后
由于一些基础设施的缺乏、陈旧和老化,造成先进适用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跟不上,新技术研究和现有科研成果推广力度不够,在防治时运用一些比较传统的防治方法。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林业有害生物经费的投入有所增加,但与林业事业的发展和整体经济环境建设的投入比仍很不足。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存在着造林是全社会的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业务部门的事的错误观念。此外,加强人员培训,特别是要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农培训力度,提高防治技能。大量致病菌和害虫的存在造成危害。人工林内致病菌和害虫始终存于森林中,并随着天然林的减少,其数量逐年累计。当病原菌遇到湿度大和树木生长衰弱等有利条件时,则病害爆发流行。而虫害在遇到高温干旱天气时,由于树木可提供更加丰富营养,促使害虫繁殖力和保存力提高,种群数量迅速上升,导致虫害发生。

3检疫工作重视不够,力度欠缺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的独立行政执法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给防治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协调带来了困难。比如个别县级松材线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成员名单中居然没有县森防站,因为该县森防站只是股级单位,而其他相应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如森林公安、林业综合执法局等都是副局级单位。这给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横向和纵向的联络都带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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