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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11 20:10:37

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也可由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结果供企业参考。
第五条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
(二)企业应组织通过生产线内部验收。
(三)企业应制定试生产大纲,并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三)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 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五) 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二)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四)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五)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三条的职责划分,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作出不予验收的决定;对经审查确定不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对满足验收条件,经审查确定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专家组应在国家级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四)验收专家组应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现场,审查验收资料,确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抽测产品质量,进行必要质询、审核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验收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及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于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项目,书面通知整改内容并进行复核,经确定达到整改条件后,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略)

②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7-2009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
2009—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9—08—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基本要求,是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计、建设、改建、验收、评价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储存量符合表1规定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21146 个体防护装备 职业鞋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A 83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miniature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爆破作业单位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最大储存量不大于表1规定的储存库。

3.2

洞库 underground magazine

由山体表面向山体内水平掘进的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

3.3

覆土库 earth covered magazine

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储存库后侧长边紧贴山丘,顶部覆土,在前侧长边覆土至顶部,两侧山墙为储存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另一种是其顶部覆土至储存库两侧及背后,前墙设有储存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3.4

外部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距离。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3.5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3.6

值班室 ty room

用于储存库保管、守护等管理人员办公、值班的建筑物。

3.7

发放间 distribution room

用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房间。

3.8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 moved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s

能够借助交通运输工具或自身运动装置实现移动搬迁,可以单体或组合形式,经过安置或组合即可重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4 设计与验收

4.1设计资质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由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

4.2验收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应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验收。

5 种类及危险等级

5.1种类与储存量

5.1.1 储存库分为地面库(含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洞库、覆土库。

5.1.2 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见表1。

表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

序号

产品类别

最大允许储存量

1

工业炸药及制品

5000 kg

2

黑火药

3000kg

3

工业导爆索

50000 m(计算药量600kg)

4

工业雷管

20000发(计算药量20kg)

5

塑料导爆管

100000 m

注1:工业炸药及制品包括铵梯类炸药、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射孔弹、起爆药柱、震源药柱等。

注2: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

注3: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其他民用爆炸物品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1g/发,特殊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按照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

5.2危险等级划分

5.2.1 储存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储存库,危险等级为1.1级。

5.2.2 储存无重大危险性,但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可能发生燃烧爆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储存库,危险等级为1.4级。

5.2.3 地面储存库危险等级划分见表2。当同一储存库内存放两种(含)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该储存库危险等级应以危险等级较高的民用爆炸物品确定。

表2 地面储存库的危险等级

序号

储存库内产品名称

危险等级

1

工业炸药及制品

1.1

2

黑火药

1.1

3

工业导爆索

1.1

4

工业雷管

1.1

5

塑料导爆管

1.4

6 选址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选址应执行GB6722的规定。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b) 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c) 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储存库区。

7 外部距离

7.1 储存库区有两个(含)以上储存库时,应按每个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其外部距离,取其最大值者为储存库区的外部距离。外部距离应自储存库的外墙算起。

7.2 1.1级地面库外部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7.3 1.4级储存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7.4 洞库、覆土库外部距离按GB50154执行。

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表3 1.1级地面储存库的外部距离 单位为米

项目

计算药量kg

3000>药量≤5000

2500>药量≤3000

2000>药量≤2500

1500>药量≤2000

1000>药量≤1500

500>药量≤1000

药量≤500

人数大于50人的居民点边缘,企业住宅区建筑物边缘、其他单位围墙

300

285

265

250

225

195

155

人数不大于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18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三级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17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二级(含)以上公路、国家铁路

225

225

210

200

180

156

120

高压输电线(500kV)

600

430

400

375

335

290

232

高压输电线(330kV)

570

345

320

300

270

230

186

高压输电线(220kV)

540

285

265

250

225

195

155

高压输电线(110kV)

200

200

185

175

155

135

105

高压输电线(35kV)

120

115

105

100

90

75

60

人数不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区、铁路车站

600

570

530

500

450

390

310

项目

计算药量kg

3000>药量≤5000

2500>药量≤3000

2000>药量≤2500

1500>药量≤2000

1000>药量≤1500

500>药量≤1000

药量≤500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900

855

795

750

675

585

465

注1:当危险性建筑物紧靠山脚布置,山高大于20m,山的坡度大于15°时,其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外部距离可减少30%。

注2:表中二级(含)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不小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不小于200辆者。

注3:在一条山沟中,对两侧山高为30m~60m,坡度20°~30°,沟宽40m~100m,纵坡4%~10%时,沿沟纵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增加10%~40%;对有可能沿山坡脚下直对布置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增加10%~50%。

表3(续)

8 总平面布置

8.1 库区内储存库的布置,应根据各储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并结合地形特点,以有利于安全、运输和装卸作业。

8.2 计算药量较大的储存库不宜布置在储存库区出入口附近。

8.3 地面库不宜水平长面相对布置,储存库区运输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

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储存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能起到防盗、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处,可不设密实围墙,但应设铁丝网围墙。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区也可设符合GB/T 7946要求的脉冲电子围栏。

8.5 值班室宜布置在围墙外的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设防护屏障或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应具备有效阻挡危险品储存库爆炸冲击波的作用;覆土库区值班室应避开任一储存库的正前方,洞库的值班室应偏离洞库轴线不小于70°。

8.6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b)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c) 洞库、覆土库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GB50154执行。

表4 值班室与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 单位为米

序号

值班室设置防护屏障情况

单库计算药量kg

3000<药量≤5000

药量≤3000

1

有防护屏障

65

30

2

无防护屏障

90

60

8.7 防护屏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应设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并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

b) 值班室若设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时,其高度应超过值班室屋顶高度0.5m,其余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防护土堤坡脚或钢筋混凝土墙脚距值班室外墙距离不宜大于2.0m;

c) 允许在防护屏障的底部用块石或其他块状材料砌筑不高于1.0m的挡土墙。

9 建筑与结构

9.1 地面储存库

9.1.1 1.1级储存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1.4级和面积小于20m2的1.1级储存库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9.1.2 储存库应为单层建筑,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9.1.3 储存库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外层门应为防盗门,内层门应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

9.1.4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卷闸门,不应设置门槛。

9.1.5 储存库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栏和金属网,视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栏和金属网。

9.1.6 储存库地面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以包装箱方式储存且不在储存库内开箱时,储存库地面可采用一般地面。

9.1.7 值班室宜为单层,可采用地面、覆土和洞室建筑方式。当采用地面建筑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墙四角设构造柱,构造柱与墙之间应拉结,朝向库房方向不应有窗户。

9.1.8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的结构应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2 洞库、覆土库

建筑结构按GB50154执行。

10 消防

10.1 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10.2 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

10.3 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11 电气

11.1 储存库内的电气照明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

11.2 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

12 防雷

地面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并按其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洞库、覆土库按GB50154执行。

13 防静电

进入雷管储存库操作的人员应穿符合GB21146、GB12014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

14 防射频

存放电雷管的地面储存库防止射频危害的距离执行GB50089的规定。

15 安防设施

储存库区和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设施应符合GA 837 的要求。

16 储存库安全管理

16.1 储存管理

16.1.1 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且符合表1的规定。

16.1.2 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不同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允许同库存放,同库存放应遵守以下原则:

a)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b)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5000kg。

16.1.3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16.2 存放管理

16.2.1 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16.2.2 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6.2.4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16.2.5 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16.2.6 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6.3 发放管理

16.3.1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

16.3.2 发放间宜单独设立,当与库房联建时,发放间应有密实墙与库房隔开。

16.3.3 工业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最多允许暂存计算药量50kg的产品。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16.3.4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16.3.5 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16.4 装卸和出入库管理

16.4.1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16.4.2 车辆应符合GB6722的要求。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16.4.3 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16.4.4 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16.4.6 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6.4.7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16.5 流向管理

应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记录要有台账,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16.6 治安防范

储存库区和储存库的治安防范执行GA 837 的要求。

16.7 应急救援

16.7.1 应在各储存库门口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附录A要求的警示标志牌。

16.7.2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针对库区的实际情况和储存产品的危险特性,参照附录B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6.7.3 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查预案的正确性,并对预案进行完善。

③ 如何理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方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国务院令
第权466号

http://www.gov.cn/zwgk/2006-05/22/content_287368.htm

④ 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国家将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实行监控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
《条例》从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等环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要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异地爆破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根据国务院日前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条例》还规定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条例》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是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是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条例》还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⑤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应遵守哪些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内预防爆炸事故容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条例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链接你看看:http://ke..com/link?url=-IjW4lVpL5NzZOLHiHdH-GU_JC6b2UIzMw45K

⑥ 民用爆炸物品追诉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
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
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
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
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
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
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
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
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
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
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
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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