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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重新上岗安全培训记录

发布时间:2021-01-10 11:08:21

Ⅰ 如何填写转岗复工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

为此,如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矿山开采及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谈几点建议。
一、扎实落实新进厂员工、实习人员、转岗、返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对新上岗临时工、实习人员、新进厂员工、转岗、返岗人员进行核查,必须强制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三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每年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经考试合格,并安排进行师带徒后方可上岗作业。通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上岗员工能够辨识出所工作区域的危险源,充分认识到工作区域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春季是大量招用临时工的季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临时工、新进厂员工进行细致到位的岗前培训,对岗前培训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

Ⅱ 临时离开岗位一年半,重新上岗时需要重新培训吗

王师傅是某大型农机器件加工厂的一名老职工,在厂里工作已有八年之久。2013年6月份,王师傅在休假期间发生了一起车祸,经过近一年半的治疗与恢复,王师傅于2015年初彻底康复,并且向工厂领导申请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工厂管理人员表示,王师傅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符合上岗工作条件,但是王师傅离岗已达一年半之久,因此,要对王师傅重新进行生产安全培训。王师傅本人则向工厂阐明,自己已是有着八年实际操作经验的老职工,虽然离岗时间较长,但是仍然可以熟练进行安全生产,因此无需再次组织安全培训。那么,王师傅是否应当重新参加工厂为其组织的安全培训?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从业可能会因为企业生产的需要而临时调离原来的岗位,经过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原来的工作;也有可能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而不得不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重新走上原来的职位或工作。离开工作岗位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限,那么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无论是生产技能还是安全意识都会减退,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生产技能的生疏,安全的意识的淡化一定会对安全生产作业产生潜在的危险隐患,那么这就需要企业对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来使他们的安全生产可以恢复到正常的水平,确保不发生问题。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在以上案例中,王师傅虽然是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老职工,但是因为交通意外离岗时间有一年半之久,因此,工厂有义务对于王师傅重新组织安全培训,而王师傅也应当认真参加培训,达到安全生产能力的要求,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势必会对安全生产技能造成影响,这种影响会随着时间的递增而加强,那么法律出于考虑从业人员能力的正常设定,而规定了在一年以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是充分考虑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实际状态,尽最大可能消除因安全意识和技能减退而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生产的安全、持续。

Ⅲ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什么消防安全培训各格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 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c)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3.1.2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3 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Ⅳ 员工离岗,休假多长时间,重新上岗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六个月,如果你所在企业属于变化较大的类型,比如常遇到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等问题时,时间可以再缩短些。
安监局3号令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 安全培训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 安全生产 情况及 安全生产 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Ⅳ 什么是重新上岗培训,都包括哪些方面

《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有五个方面:
1、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使职工了解从事该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并有责任对职工进行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2、职工有权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为其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对于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更不得开除职工。
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状态和行为,并不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5、职工在发生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职工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个单位的管理人员作出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采取紧急措施避险而给职工以任何处分,也不得扣发职工的工资、奖金。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四方面: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往往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
职工应掌握哪些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职工应首先要了解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规程。使职工都能认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法,同时要逐步提高对知法、守法、执法、护法重要性和违法危害性的认识。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现象。其次要掌握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诸如生产工艺过程;各种设备、设施性能;作业的危险区域和安全技术;岗位作业注意事项;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及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础知识;危险环境中的安全知识;现场紧急救护方法及措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和采用的方法等。同时,逐步了解科学管理的知识和方法,使劳动卫生知识和技能与安全生产管理融为一体,确保一方平安。
一、 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已周围的安全生产情
况,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二、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由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子的生理特点,所以女职工除享有同男职工共同的劳动保护权外,还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一定时间产假。
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期间,每次30min。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min。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定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8、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因难。
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石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作业和海拔3000m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工。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苯、汞、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五.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安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许多重大、特大事故就是因为这些作业人员的违章造成的。目前国家经贸委已规定电工、焊工、起重司索工等12类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要求持证上岗。
六. 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对全厂职工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方式,其产要方法和内容是:
1、入厂教育。对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车间教育。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2、 班组教育。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办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七. 什么是安全教育,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安全教育亦称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是有计划地向企业干部、新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灌输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通过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促使群众不断认识和掌握企业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和伤亡事故规律,是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智力投资,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重要工作。
国家政府部门对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陆续颁发了许多规定和指示。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级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安全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另外还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120学时的专业培训,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安全生产思想深入人心,安全技术知识得到普及,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思想政治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端正态度,实现安全“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转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深刻理解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并认真惯彻执行,遵章手纪;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职工懂得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安全生产不仅要树立“我要做”思想,而且要变成“我要做”;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学习典型先进经验既可使职工受到教育和启发,又可结合实际对照先进找出差距,使工作进一步提高,对事故“三不放过“接受教训、改进工作,预防发生重复事故。

Ⅵ 生产单位的人员在调整岗位多久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调岗马上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离岗一年以上要接受二、三级安全培训。

Ⅶ 如何做好新招员工,转岗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仍存在较多问题,有些单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直接上岗,有些虽进行了公司(厂、矿)级安全教育培训,但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或走过场,员工不了解所在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不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环境,对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对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环境、设备、性能、状况、操作规程等都不熟悉,安全意识差。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如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矿山开采及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谈几点建议。

一、扎实落实新进厂员工、实习人员、转岗、返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须对新上岗临时工、实习人员、新进厂员工、转岗、返岗人员进行核查,必须强制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三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每年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经考试合格,并安排进行师带徒后方可上岗作业。通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上岗员工能够辨识出所工作区域的危险源,充分认识到工作区域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春季是大量招用临时工的季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临时工、新进厂员工进行细致到位的岗前培训,对岗前培训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

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持证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对安全生产作业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对无资质和无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安排进行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定期进行复培复审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杜绝无资质单位和无资格证人员上岗进行作业。

三、加强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督导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要求项目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全员参加安全培训,项目建设单位要检查验证施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效果,并督促项目承包单位对复工项目人员、新进工地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降低项目建设安全风险。

四、强化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通过外培及内培,按计划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控

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矿山等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应严格履行登记、告知义务,并适时掌握外来人员的动向;针对所有的参观、检查活动,也要对参观、检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按照相关制度对参观人员做好生产现场安保措施,参观过程中必须做好带路、安全督导等工作。

六、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还应定期参加复培,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七、通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教育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搜集国内外相关企业、行业的事故案例,最好制做成安全事故案例印刷版及培训版,下发到各车间、部门及班组,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培训学习,并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时间,扎实开展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进行备查验证。

八、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结束语: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知识培训覆盖全体员工,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努力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从不同层次、多个方面开展安全培训,在企业内部营造“人人重安全、人人懂安全”的良好氛围,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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