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路试验室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1、试验室是进行检测、检定工作的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试验室内禁止随版地吐痰、权吸烟、吃东西。禁止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试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在恒温恒湿室内喝水,禁止用湿布擦地,禁止开启门窗。
3、要换鞋、换衣的试验室,不管任何人进入,都要按规定更换工作服、鞋。
4、试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有人打扫卫生,每周彻底清扫一次,空调通风管每季要彻底清扫一次。
5、下班后与节假日,必须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以保证试验室的安全。
6、仪器设备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连接线、常用工具应排列整齐,说明书、操作手册和原始记录表等应专柜保管。
7、仪器维护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地面应采取绝缘措施。电烙铁应放在烙铁架上,电源线应排列整齐,不得横跨过道。
8、试验室内设置消防设施、消火栓和灭火桶。灭火桶应经常检查,任何人不得私自挪动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9、化学药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有毒化学药品单独存放并建立严格领取使用手续。
⑵ 事业单位公路安全管理员责任大吗
事业单位公路安全管理员责任重大。
单位公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回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答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全所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2、负责起草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监督。
3、负责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4、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全所安全生产例会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5、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
6、负责全所内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对发现隐患的整改监督及整改结果的验收鉴定。
7、负责协助领导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实施。
8、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⑶ 春节期间公路部门注意哪些安全生产
1、谨防小小烟头引发火灾。在床上、沙发上吸烟、酒后吸烟,烟头及烟灰一旦掉落在被褥、蚊帐、衣服或沙发上,乱丢未熄灭的火柴、烟头等,均易引发火灾。因此,要严禁在一切易燃易爆单位、物资仓库和其他一切禁烟区内吸烟,禁止在维修汽车和清洗机械零件时吸烟。吸烟时应到安全地带,烟头未熄时不得带人工作场所。纠正不良的吸烟习惯,不能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在劳动和寻物时吸烟,不乱丢烟头和火柴梗、乱磕烟灰,更不要将引燃的烟头随处乱放等。禁止大风天在室外或野外吸烟,不准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山林。 2、谨慎用火。如使用炉火、灯火不慎,城镇居民炉灶、火墙、火坑、烟囱等不符合防火要求,靠近可燃物或因年久失修、裂缝漏火,极易引起可燃物起火。城市居民在使用煤气、液化气后忘记关闭阀门,或私自对液化气倒罐而导致气体泄漏,如遇明火、开启电器的电火花或静电就会爆炸起火。使用液化气时,不能用火烤、开水烫、蒸汽吹液化石油气瓶;不要放在暖气片旁烤;不要放在有炉火的房间内,用炉火取暖的房间,不能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因为气瓶一旦漏气,就容易酿成火灾。 3、安全用电。要谨防电气设备及其安装不符合规格、绝缘不良、电气线路和电器老化或者超负荷,以免发生电线短路起火。不能在电灯泡上罩纸或其他可燃物,将未经冷却的电热器具放在有可燃物的场所,或将可燃物放在电热器具上,更不能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家用电器时,在使用后切记关掉电源或关闭电视机等,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容易造成火灾;要注意电热器具的温控、时控装置或温度指示器失灵,避免温度过高起火;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能使用横截面过小的导线或容量过小的开关、插头,以免发热或打火。 4、谨防烟花爆竹火灾。节日期间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应在指定地点燃放。鞭炮在爆炸时,外面的纸壳被炸得粉碎,带火的纸屑和焰火往往随风飘落,因此,放鞭炮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放鞭炮要远离棉花,木材,稻草垛等可燃物。在庭院内、屋顶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将堆放的可燃物用不燃物质遮盖起来。燃放烟花爆竹残片上有阴燃火星时,要立即将其熄灭。5级以上大风天气千万不要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容易引起火灾。要将烟花爆竹放在没有热源、火源、电源和防止老鼠啃咬的地方,以免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损害。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在室内或火炉内燃放鞭炮。节假日离家外出一定要关好门窗,防止烟花爆竹飞进屋内引起火灾。 总之,不论是在生产生活中,冬季都是火灾的高发区,冬季防火应该引起人们高度的重视。元旦、春节将至,更要注意安全防火,以免乐极生悲。
⑷ 公路工程建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说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 ( 新改建、大中修 ) 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冬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六条:施工现场 ( 工地 ) 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施工现场 ( 工地 ) 必须具备 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观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 ) 。
第八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具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 一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 二 ) 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 三 ) 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 四 ) 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要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 2 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 12 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⑸ 公路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
公路水运交叉作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⑹ 公路局是不是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
不是。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版单位,包括工权、矿、商、贸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路局是交通运输部门的二级局。交通运输部设有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属于国家机关。
⑺ 关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遇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通过本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的学习,在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有以下:
制度建设方面:
1.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不够健全
2.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不够齐全
3.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上级要求的安全工作未建立齐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专项方案方面:
4. 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不到位。
5. 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
6. 施工机具的分类管理台帐没有建立齐全
7.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后没有组织演练
人员教育方面:
8. 特殊工种的有效证书未收集齐全
9.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部署未到位。
10. 进场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11.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12. 对新进场、转岗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资料不齐全
隐患排查方面:
13. 对现场危险源的识别
14.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还未齐全
15. 施工内业的隐患检查未及时整改
安全费用方面:
16. 安全经费的使用未建立健全
17. 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意外险未办理
施工现场防护:
18. 全文明的宣传、驻地建设未满足标准化要求
19. 各种警示标志、宣传告示牌未全部安放
20. 消防和危险品的管理不到位
21. 各种作业没有全部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人员小部分未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
22. 现场的便道环保措施不到位。
驻地方面:
23. 消防设施配合不齐全
24. 保安值班、交接班制度未完善
25. 临时设施功能不太齐全,如用电、用水不能及时满足生活需要。
26. 医疗求助卫生设施不齐全
整改措施:
制度建设方面:
1. 将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并且整个体系要涵盖领导层、各部门及施工班组
2. 将各负责人、各部门及施工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清楚,签订责任书
3. 制度出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上级要求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专项方案方面:
4. 对标段内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监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5. 将监时用电方案下发到现场,并督促有效实施
6. 施工机具建立具体的管理台帐,设备有维修保养记录,有进场时间登记。
7. 应急预案编制后按时组织演练,预防突发事故时不能自救
人员教育方面:
8. 尽快收集齐全特殊工种的有效证件,并督促按要求进行年审。
9.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按时召开,临时性重要工作召开专门会议
10. 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登记,对各岗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11. 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隐患排查方面:
12. 对工程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制定防控措施
13. 安全检查记录尽快报备齐全
14. 将施工内业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时整改以达到安全要求
安全费用方面:
15. 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经费使用计划,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
16. 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施工现场防护方面:
17.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宣传、施工驻地建设督促各相关部门尽快做到标准要求
18. 各种警示标志、宣传告示牌、操作规程牌协调各部门安放。
19. 敦促各施工队伍将消防和危险品管理到位,定期检查
20. 对各种作业严格其规程,对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佩戴情况进行奖罚。
驻地方面:
21. 尽快满足驻地的消防设施,与驻地相关人员协调
22. 完善保安值班、交接班制度,保证驻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3. 督促相关人员配备好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保证作业人员在暑期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上市
⑻ 道路养护有哪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为,推进养护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区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 H3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单位
(一)日常管理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
2.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
3.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内部各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明确归口部门和责任人。
4.建立安全会议、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报告等制度。
5.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
(二)合同管理
1.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事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B类证书)。
2.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3.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4.单列安全专项经费并明确经费使用规定。
(三)检查和培训
1.根据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通报。
2.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及防范措施。
3.对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对作业安全设施(含施工车辆、机械)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进行奖优罚劣。
(四)专项工作
1.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2.按要求及时支付安全专项经费。
3.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协助处置事故的善后工作和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养护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1.从事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一类资质。
2.从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
3.从事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养护工程三类甲级资质。
(二)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施工安全标志设置平面图,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业申报表》,签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协议书》。
2.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含施工人员、施工车辆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将培训记录和签到表交路政大队存档。
3.到路政部门办理《涉路施工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向当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
(1)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合同和公路经营企业相关证明。(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有关资质条件。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保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申报的公路养护作业计划。
(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
(8)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的申请。
(9)其它。
4.如需延期施工、夜间施工、法定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施工、施工作业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因施工需临时拆除、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安全制度建设及安全责任落实
1.建立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作业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目标责任书齐全。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检查、培训、隐患排查、安全会议、专项方案审查,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人员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含风险告知)、安全专项经费管理、隐患整改等工作制度,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安全工作计划
制定养护施工项目安全工作计划,按要求进行安全目标分解。
(五)人员管理
1.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C证,从事大中修项目施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A证,养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取得B证,证书内单位名称应当与中标单位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2.合同价在100万以下或施工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合同价在100~300万或施工单位人数在20~5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3.特殊工种应持有效证书,证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年审,类别应当与标段内使用的机械设备、作业对应,有进出场时间纪录。
4.制定劳动用工人员登记台帐,不能聘用残疾或智障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5.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所有进场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对新进场、转岗、复工工人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6.对于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培训资料应包括全体作业人员。
7.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六)专项方案
1.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源分析,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2.按照要求制定和论证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报业主单位审批后执行。
3.专项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在现场予以实施,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方可开工。
4.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5.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在现场有效实施。
(七)专项经费使用
1.根据安全工作计划、专项方案和规范要求,以及现场安全防护、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编制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2.建立安全经费使用台帐,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劳保用品,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经费。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
(一)养护安全设施
1.锥形交通路标 宜由橡胶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状为圆锥形,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灯号。
2.路栏 应由刚性材料制成,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3.防撞桶(墙) 应为半刚性装置,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装置,其上有黄黑相间色,顶部可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号,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墙应两个为一组组合在一起使用。
4.移动式标志车 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安全防护设施,颜色应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
5.施工警告灯号 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