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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8 05:53:28

1.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以下内容我也是转载的,不合需要,别见怪哈!
《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2. 安检局和安监局一样吗都是干什么的

不一样。

一、安监局是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范围很宽,其监督的范围包括各个行业(除民航、海上),而管理的范围包括三大行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这里的安全是安全生产的过程。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二、安检局,检查特殊环节、特殊物品等,针对具体某一项进行检查,如机场的安检。

安监局下设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主要职责是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使对工贸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察,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矿山安全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安监局职责“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参考资料:网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如何实行,有什么具体要求,越详细越好

⑴、安全标准化的国家标准;(导则、实施指南、评分办法、证书、牌匾等)
⑵、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办法;(考评机构、内部自评、外部考评、等级认定、公告后发证授牌、五级最低、一级最高)
⑶、安全标准化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三级以上直接换证、六个月内可代替现状评价; 2010年底以后换证者必需达到最底等级、2013年底未达标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统一大纲培训、统一软件考评;
⑸、每三年一次外部考评、每年一次内部自评、发生死亡及重大事故应重新外部考评;
⑹、以独立生产系统为考评单位、三项指标最低定级;多个系统以最低定级;
⑺、尾矿库为非正常库不得参评;

安全标准化的五个支撑体系
1、技术支撑体系;
2、考评标准体系;
3、标准化培训体系;
4、激励约束体系;
5、信息交流体系;

安全标准化系统需要制定的制度:
1、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方针的制定、发布、传达、评审与修订;目标的考核评价。
2、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意识识别;需求识别与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
3、责任制管理制度:制定、沟通、培训、评审。
4、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人员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书;安委会的构成、会议记录。
5、员工参与管理制度:收集并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事项;确保员工获得参与安全活动的机会;确保员工的拒绝权。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制度的产生、使用、评审、修订和控制。
7、外部联系、内部沟通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对象;事项;投诉的处理;建议的收集与处理要求。
8、管理评审制度:人员组成、评审输入与结果处理。
9、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制度:选择、评价与管理。
10、安全认可与奖励管理制度:修订安全奖惩制度。
11、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评价方法;范围;流程;风险控制原则;结果文件化;定期回顾。
13、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管理制度:方法;范围;程序;作业指导书;定期回顾。
14、任务观察管理制度:方法;范围;程序;要求 。
1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员工意识识别与提升;培训需求识别;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效果评估。
16、设计管理制度:资质;设计审查;技术交底。
17、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18、生产保障系统管理制度:运输与提升;供配电;通风;防排水;防灭火。
19、变化管理制度:风险评价;审批;存档。
20、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特别注意维护管理。
21、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紧急撤离;顶板;采空区;地表塌陷区;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照明;安全警示标志。
22、作业过程管理制度:凿岩;爆破;支护;提升运输;通风;充填;交接班。
2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人员;设施;危害监测与控制要求;健康监护。
25、人机工效管理制度:姿势;工具;环境。
26、安全投入管理制度:经费提取、使用与财务管理要求。
27、安全科技管理制度:
28、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9、安全检查制度:范围;类型;内容;频率;人员要求;信息处理。
30、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31、应急管理制度:
32、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报告;调查;分析;回顾。
33、绩效测量管理制度:内容与计划;人员能力;过程要求;记录;沟通与回顾。
34、系统内部评价管理制度: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多少小时的培训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般行业的内从业人员新上岗人员,岗容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未有每年再培训的学时定量要求。该文件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有: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以下内容我也是转载的,不合需要,别见怪哈!
《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6. 劳动法关于公司罚款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违规罚款及赔偿规定如下: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矿山安全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第二十条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7.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有相关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比例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内以下标准平均逐容月提取,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7)矿山安全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8. 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

9. 今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及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2019年11月16日、17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2019年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10. 如何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有很多。如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化学品安全、设备操作安全、驾驶安全等等。

想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核心要义在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首先,要成立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组长一般由企业高层担任,以视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组织成员为各部门/车间的主管负责人,按“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同时,明确组员职责及分工。

其次,教育培训长抓不懈。通过班前会、安全专题会、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安全演练、安全生产宣传栏、安全宣传海报等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所有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三,做好劳动防护。例如:喷涂、喷漆作业等存在粉尘污染的环境,要佩戴防护面罩或口罩;矿山、建筑工地、有起重吊装的车间必须戴安全帽;铆接车间、织布车间等噪声较大的场所必须戴护耳器;具有腐蚀、灼烫、刺伤及触电危险的作业地点必须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等。

第四,定期安全检查。每天检查什么?每周及每月检查什么?将检查的项目明细制作成安全检查表,安全的标准是什么?谁维护?谁检查?谁负责?都要明确。

第五、安全制度保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种设备仪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类《安全检查表》、公司《安全手册》等。

第六、生产安全警示。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安全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及辅助标志),对人身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张贴职业危害告知卡。

最后,安全不仅是安全员的事,也是员工自身和上级主管必须关心和重视的头等大事,强调人人参与,齐抓共管。治病于未发,防患于未然。提高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必须时时警惕,警钟长鸣。

以上如果能帮您解惑,请及时采纳!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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