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年财政厅颁发的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形式与面授教育形式双轨运行,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鼓励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提高网络继续教育比重。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要求,2013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政策、最新财税政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3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各地选用。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市县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其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名单,培训工作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实施完成。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1.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3.2012年度起,省财政厅已不再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点。由省财政厅管理的普通会计人员,原则上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参加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人员抵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通知》(浙财会〔2012〕35号),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 七、培训时间 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八、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网络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开展,使本地区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人数不低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人数的50%。省财政厅将把各市开展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的概况
教财[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200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教财〔2004〕9号),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教材建设、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积极探索产教结合、产学合作、实训基地运行的有效机制,切实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增强实训基地为周边学校及企业培养技能型人才服务的能力,赢得了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视与支持,使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正在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亮点。
计划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引导性奖励、支持建设一批能够资源共享,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通过发挥这些基地的骨干作用和带动作用,进而全面推动各职业院校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为培养、培训高质量技能型紧缺人才提供条件保障。
为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改革导向作用并提高其使用效益,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购置设备。
3. 中国财政教育培训中心 属于什么财政部下属的单位吗 有没有具体的机构简介
财政部只有一个干部教育中心,没听说还有中国财政教育培训中心。
我觉得这个地方的真实性令人怀疑,反正财政部官网上的机构设置中没有这个单位。
4. 财政部是否有其文件培训会议不需要定点采购
不是的,按规定必须要定点采购
5. 威海火车站到财政部威海培训中心怎么走
公交线路:121路,全程约13.3公里
1、从威海火车站步行约930米,到达华夏集团站
2、乘坐121路,经过21站, 到达会计学校站
3、步行约200米,到达财政部威海培训中心(威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公交线路:k2大站快线,全程约12.2公里
1、从威海火车站步行约980米,到达华夏集团站
2、乘坐k2大站快线,经过14站, 到达小商品批发市场站
3、步行约510米,到达财政部威海培训中心(威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6. 按财政部规定,会计电算化中级师资培训和高级培训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
选择A,财政来部。源然后下面的财政机关是具体实施单位。
http://www.wjyd.cn/kjdshda.htm
7. 学历教育是企业培训职工的一种形式,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却规定职工学历教育不能挤占企业培训费。
避免企业多列支培训经费,从而减少所得税。
没有新的制度,而且以后也不会改版革。学历教权育从根本上与企业无关,是职工个人的事情,由职工个人终生受益,企业并不会从里面直接受益,所以有别于企业培训费,是不能够列支于企业的培训经费的。
企业培训经费是为了增加员工的技能而产生的费用,受益的是企业,个人只是间接受益。
8.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等。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财政部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